前言
對兵權的控制是歷代封建王朝能夠維持長久統治的重要因素,據唐杜佑《通典》記載,先秦時期就有行軍兵士有死亡者,給其喪具使歸而葬,此堅軍全國之道也。
加強對退出行伍軍人的照顧,對老邁軍人的優待,以及對軍屬的優撫是明太祖朱元璋進行維繫統治,穩固軍心的重要方式。
在朱元璋稱帝前,他就多次祭祀陣亡士兵,厚重封賞將士的家屬,使他在百姓心中有著良好的聲望。洪武元年,朱元璋就向中書省、大都督府頒佈聖旨:
“出征軍官、軍人,多煩勞苦,需厚加存恤。軍士為朕開疆擴土,奮不顧身,歿於戰場,馬革裹屍,其父母年高,妻寡子幼,一旦拋棄,則我軍士魂無所依,是朕之過失也。中書省宰相會同都督,應仔細照看,使不失所。”
制度上排除出征將士的後顧之憂
明代初期實行屯墾戍邊的衛所體制,對於武官軍士出征亡故的,給予其家屬三年俸祿的撫卹,如果是無子女只有父母的,則有司負責贍養其父母終身。
洪武四年二月,朱元璋詔令“凡大小武官亡故,嫡長子孫襲職,其他妻女則給本官俸祿,以示朝廷優待。”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令中書省制定了“軍官軍士優給之例”
“凡軍職戰沒,無子弟承襲而有父母若妻者,給以全俸,三年後減半給之……有子弟年幼者亦如之,俟襲職給本俸,罷優給……其病故,無承襲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半俸終身。
凡軍官、軍士守禦城池戰沒及病故,其妻子無依或幼小者,守禦官計其家屬,令有司給行糧,送至京優給之。如願還鄉者,亦給行糧送之,若無親可依願留見處者,依例優給。”
對於傷殘官兵,洪武十三年(1380)四月,朱元璋賜京衛軍士“徵傷殘疾者,鈔人五錠、蘇木二十斤、胡椒五斤,老而無子者半之,有子者又半之,重傷者一兩,輕傷者五錢。”
對年幼子女的照顧
對於父、祖征戰而亡故,為他們保障年幼子女的生活需求,朝廷照常為其家發放俸祿。洪武四年,即明確規定,陣亡武官子孫當年仍給予全額俸祿,三年後減半發放,等到其幼子可以承襲職務的時候,以徵召至軍以事務任之。
翻開實錄可以看到很多記載,例如青州右衛張鑑,洪武二十三年九月,年八歲,景陵縣人,系青州左衛右所故世襲百戶張添祐親侄,敬與全俸優給,至洪武二十九年終住支襲職。
郭毅,年三歲,系寧夏中護衛右所典刑世襲所鎮撫,郭普安保嫡長男,祖郭興任所鎮撫,病故,父襲職,為事典刑,徑與半俸優給。
武官養老體系
對殘疾年老無子或職務無人承襲的遺留家屬,國家負責養老是明代優撫制度的重要方式。
“老而無子,月給全俸。 早亡而妻守寡者,月給俸二石。子患殘疾不能承襲者,月支俸三石,十年內有子,仍襲祖職,十年後有子,不準襲,令為民。無子而有孤女者,月給俸五石,年至十五住支,名曰優養。”
男性軍屬的撫卹
對於老邁沒有兒子的軍士,兒子有殘疾不能承襲武職的,亡故武官之父。朱元璋規定,凡是超過五十歲的軍人即可退役,子孫降等承襲武職,永樂以後改為六十歲左右方可退役。
對因征戰造成殘疾的武官,洪武六年(1373)詔令:“武官殘疾者,沒有給與米三石,優養十年。”對於武官兒子有殘疾的,不能承襲的,國家應該對其照顧終身。
景泰三年三月,陳勝,橫海衛前所千戶陳旺獨子,陳旺因出征陣亡,但陳勝兩眼全瞎,不能接替父親從軍,因此後軍都督府令陳勝改為民籍,給與全俸優養。
女性軍屬的撫卹
朱元璋規定,如果當該軍士陣亡時,沒有任何男性繼承人的情況下,朝廷應該保障其母親、妻女、繼母、祖母的最低生活需求。
一般,在丈夫陣亡後,妻子要承擔贍養公婆,撫養幼女的家庭責任,所以洪武二十七年(1394)朱元璋就下旨:“凡武官在任或出征亡故者,自指揮到鎮撫,妻月給米五石至二石,終身。”對於女兒的優待則視情況略有不同,通常分為三種,即14歲停止,20歲停止,出嫁停止。
到了明代中期,朝廷財政步履維艱,入不敷出已經到了寅吃卯糧的地步,嘉靖六年(1527)重新規定:“各衛故官優養親母、親女月支米五石者,給本色米二石、折色三石,內一石折銀二錢五分、二石折鈔四十貫。”
眾所周知明代的紙鈔毫無價值可言,撫卹金的折鈔等於變相降低了朝廷對軍屬的優待。
關於明代撫卹體系的一點看法:
朱元璋本人出身寒微,他深知底層百姓辛苦,對於跟隨征戰數十年計程車兵厚待有加;此外朱元璋還積極進行頂層設計,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軍士軍官優撫體系,為保障陣亡士兵老有所終,妻子有所養,解除了將士的後顧之憂,穩固軍心發揮了重要作用,是明代初期南征北戰,戰無不克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封建時代能實行這麼一個極為複雜的撫卹措施,歸根結底在於明代初期百廢待興,政治清明,社會一片欣欣向榮的大背景下的。
明中期,內憂外患,侵吞衛所田地,奴役士兵,武官在社會上也備受歧視,加之貪腐橫行,財政緊缺,朝廷已經沒有能力去執行這一套優撫制度,明軍戰鬥力急劇下降。到了二百五十餘年後,朝廷只能把僅有的軍餉用於有限的營兵上,整個衛所體系已經完全崩潰,社會動盪不安,明朝走向不可挽回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