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制最早記載於西漢時期,而真正出現於元朝,至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歷朝歷代中央都比較重視省一級行政區劃的設定,縱觀每個朝代的省一級地方行政區劃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順著各朝代沿其脈絡發現它們之間都有非常密切的關聯,並不斷隨著時代背景的不同而不斷演變。本文嘗試透過梳理自元朝開始省級行政區劃演變情況,從而總結其內在發展規律。
一、元、明、清時期
1.元朝
元朝疆域廣,是中國歷史上疆域最大的朝代。元朝在廣袤的地域上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行省制。公元1260年,元世祖忽必烈改行尚書省為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成宗德當政期間(1297-1307年)設定了11個行省,即江西、嶺北、四川、雲南、徵東、河南、江浙、湖廣、陝西、遼陽和甘肅,而宣政院則直接管轄東北、西藏地區,還有京師地區則隸屬於中書省。到元末期,地方農民不斷起義,為鎮壓農民的起義把原來的省又分出了省、行省,於是又另外增設了淮南、福建、山東、廣西等行省。元朝與歷史上其他朝代不同,以往是在將小政區合併成大政區,而元末卻是將大政區分小,這說明政區過大也不利於中央集權統治。由此可知,元朝所建省制一方面為了適應軍事鬥爭,一方面為了加強地方控制。
2.明朝
明代最高一級的行政區劃是布政使司,但由於布政使司是由中書省更名得來,因此人們還是習慣稱為省。洪武九年(1376年),明朝將行省改設成“承宣布政使司”,全國分為15個大的行政區域。13個是布政使司,即北平、山西、山東、河南、陝西、四川、湖廣、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廣西、貴州和洪武十五年設立的雲南布政使司。可見,明朝以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管轄著十五個省一級行政單位。
3.清朝
清代的行政區劃建制大致沿用明代。清代疆域遼闊,其統治的強度與難度遠勝於漢唐時期,因而所設的省一級行政單位遠遠超過元代與明代。清初,清政府把這13個布政使司更為省,而再加上南北兩直隸分出的直隸和江南省一共是15個省。到了康熙年間,又把江南省、陝西省和湖廣省一分為二,至此變成了18省。其後光緒九年至三十三年又分別將天山南北地方、福建省的臺灣府和東北地方更改為新疆省、臺灣省、奉天省、吉林省和黑龍江省,最後共有23個省。另外,清朝在邊疆地區設立西藏和西寧兩個辦事大臣轄區以及烏里雅蘇臺將軍轄區和內蒙古地區。
二、新中國成立以來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1949-1957年)
1.大區的建立與改組
1949年透過的《共同綱領》不僅規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權劃分,同時行政區劃層級劃分為六級制,即大區—省、直轄市、行政專署—[專區]—縣—鄉(行政鄉)。於是,自1949年起,中央與省之間設立了6個行政區,即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西南,這六個大區就形成了中國的一級行政區,並且得到中央的授權而對各個地方進行領導。這樣一來,在沿承民國時期的行政區劃基礎上,再加上內蒙、西藏,全國上面共有29個省、8個省級行政署和13個直轄市,共50個省級行政區。1952年,大行政區被改組成行政委員會,將四川、安徽和江蘇三省制恢復,同時將平原和察哈爾兩省撤銷。1953年,先後又把哈爾濱、長春升為中央直轄市。這樣變動之後,大區被改組後的行政委員會成為中央政府在各個地方監督機關,同時行政區的許多職能由此下放至各省市或上收至中央。
2.省區重劃與大區撤銷時期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第32次會議透過《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並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1952年改組大區的六個大行政委員會被撤銷,中央直轄各省、自治區、直銷市、地方、地區,同時調整部分省區劃。1954年撤銷遼東與遼西省、松江省、寧夏省、綏遠省,同時分別併入遼寧省、黑龍江省、甘肅省和內蒙自治區,原來的11箇中央直轄市,即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哈爾濱、廣州、西安和重慶均降為省直轄市。1955年,熱河省被拆分,分別併入河北、遼寧、內蒙古自治區;西康省被撤銷,併入四川省;新疆省和西藏分別被改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經過調整合並,至1957年,我國行政區劃一共有29個,這29行政區由23個省、3個直轄市和3個自治區組成。
(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1958-1987年)
1.“大躍進”時期(1958-1965年)
這個時期我國行政區劃的調整總體上來看省級行政區變動不大,只是區域性地區做出相應的調整,即1958-1965年分別設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至1965年底我國共22個省、2個直轄市和5個自治區組國29個行政區劃。
2.“文革”時期(1966-1976年)
1967年天津恢復直轄市;1969年,因為中蘇關係日漸緊張,為了備戰而把內蒙古東部的一些地區併入吉林、遼寧、黑龍江等;到1976年,我國省級行政區劃共包含了22個省、3個直轄市和5個自治區。
3.改革開放初期(1977-1986年)
1978年的《憲法》規定把行政公署做為省級政區的派出機構。1982年《憲法》將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為三個層次:(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至1986 年共由5個自治區、3個直轄市和21個省組成全國29個省級行政區劃。
4.1987年後的改革開放時期(1987年至今)
1988年,建立海南省經濟特區;1983年國務院將重慶列入首批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城市和計劃單列城市,賦予其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1997年重慶市被撤銷,重慶直轄市成立。1997年和1999年分別設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至今為止,共由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和2個特別行政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呈現在中國的疆域之上。
三、我國省制演變規律
1.省級行政區逐漸增多,省域逐漸劃小
元朝是一個疆域遼闊的帝國,但在這廣袤的國土上僅劃分了11個省。明朝共有15個布政使司(省)。清初期,江南省、陝西省和湖廣省一分為二,至此變成18個省。而清後清又把一些地方經過整改最後共有23個省。隨後經過社會主義、文革期間和改革開放等一系列的整合、合併與撤銷,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34個一級行政單位。可見,我國的省級行政區數量是逐漸增多,而省域則是逐漸變小。
2.層級複雜多變
元朝的行政區劃體制大多數地方實行三級制或四級制,即省—府—州—縣,而還有一些小部分地方實行的是二級制。明代的行政區劃體制則是省—府—州—縣與省—州—縣相結合。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目前的行政區劃層級不僅有三級、四級制、五級制,而還有一級制、二級制。普遍是四級制,即省—市—縣—鄉。
3.省級行政區型別越來越多
元朝時的省制和西藏地區是我國的一級行政區。到了明朝,一級行政區不但有布政使司,而且還有地域上交錯重合的都指揮使司和按察使司。明清則出現了為加強中央集權化的將軍轄和辦事大臣。新中國建立後,我國的省級行政區型別更加豐富化,相繼出現了行署區,民族自治區,中央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可見,我國的省級行政區劃越來越趨向多樣化,這與我國經濟發展、解決民族問題和解決特殊地區的問題等而做出的設定是分不開的。
4.省級行政區劃調整是縱向權力配置的空間投影
古代演變至今的行政區劃,可見行政區劃的變遷實質上就是中央與地方不斷轉化的過程。在古代,我國是一箇中央集權式的國家,其行政區劃所表現出來的就是國家權力在地域上的劃分。然而,隨著朝代的更新換代,我國的行政區劃體制更復雜,統治者為了能有效對地方進行管理和統治,又不得不把一部分權力下放到地方。當矛盾積累到一定的程度,就會衍生出各種各樣的問題,為了中央與地方的和諧發展,國家又不得不對中央與地方權力重新進行分配,而此行政區劃的層級、幅度、邊界和疆域等就會相應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