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2017年7月,在英國商法領域享有盛譽的喬納森·赫斯特御用律師(Jonathan Hirst QC)不幸因病去世,享年64歲。他生前執業的出庭律師會所Brick Court Chambers為了紀念他,設立了“喬納森·赫斯特商法講座”(Jonathan Hirst Commercial Law Lecture),每年邀請一位英國頂尖的商法專家就商法相關主題發表演講。2021年的第四期講座受邀演講的是英國最高法院萊格特勳爵(Lord Leggart)。
萊格特勳爵於2020年4月被任命為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後,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就寫下了眾多極為重要的商法判決,如認定國際商事仲裁協議適用法的Enka v Chubb [2020] UKSC 38案和Kabab-Ji v Kout Food [2021] UKSC 47案;認定疫情背景下營業中斷險保險人責任範圍的FCA v Arch Insuance and others [2021] UKSC 1案,認定“優步”網約車司機法律地位的Uber v Aslam [2021] UKSC 5案,解釋國際工程合同中約定賠償條款適用的Triple Point Technology v PTT Public Company [2021] UKSC 29案等。
值得一提的是,萊格特勳爵1984年剛從事律師時,他的帶教老師正是喬納森·赫斯特。因此,萊格特勳爵作為“喬納森·赫斯特商法講座”的演講人,可謂再合適不過。
他的演講題目是:何謂商法的意義?(What’s the point of commercial law?)。演講內容分為四個主要部分:第一,何謂商法?第二,商業交易有何價值?第三,在當今複雜的全球市場環境下,商業交易為何需要法律規則?第四,商法如何促進商業交易?
本文是我對萊格特勳爵演講主要內容的整理、編譯,講稿全文請見英國最高法院官方網站。
一、何謂商法?
英國沒有商法典,因此,“商法”在英國並沒有法定的範圍。所有調整商業交易(commercial transactions)的法律都可歸類於商法。英國的《民事訴訟規則》第58.1(2)條對“商事索賠”的定義是“任何源於貿易和商業交易的索賠”。
將“商法”調整的核心放在商業交易,這意味著(就本次演講所涉內容而言)絕大部分的競爭法內容都不是商法,因為這些法律涉及的是規範和控制市場而非特定的交易。另外,公司法、合夥法和破產法也被排除在外,因為這些法律涉及的是商業組織的架構而非商業交易本身。最後,商業交易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商人,這意味著與消費者有關的法律不屬於商法的範疇——在現代法律制度下,消費者被給予了很多商人不會享有的法律保護。
一言以蔽之,商法的意義是促進商業交易(facilitate commerce)。著名的商法學家、法官羅伯特·戈夫勳爵(Lord Goff)在闡述英國商事法院的法官的定位時曾說:我們是來幫助商人而不是來阻礙他們的。我們是為了實現他們的交易,而不是為了使他們的交易落空。我們是商業交易的潤滑油,而不是商業交易的攪局人。
但問題是,法律如何能促進商業交易?這應當從商業交易的價值說起。
二、商業交易有何價值?
首先,商業交易創造了物質財富。其次,商業交易不僅創造了物質產品和各種生活便利設施,而且還創造了多樣的職業,並使人能同時尋求工作和閒暇。
商業交易透過自願交換和分工來創造財富。商業交易不是所謂的“零和遊戲”(zero-sum game),它不是一人所得即另一人所失的活動。商業活動的參與人都能透過交易使自己的情況變得更好(better off)。自願交易進而使得社會分工成為可能,並促進了社會分工。透過分工,人類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以更低的成本製造更多的貨物、提供更多的服務。
第三,商業交易創造了和平,引入了秩序和善政,個人自由和安全也隨之而來。
第四,商業交易能夠使交易雙方相互依存,並透過互動減少了部落意識,提高了相容性。商業交易要求每一方都考慮到對方的需求和利益,因此培養了人們謹慎、誠信、可靠和互惠的美德。研究表明,廣泛使用市場力量的社會更容易發展出一種合作和公平的文化。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商業交易都是好的交易。有些商業交易應受到譴責,如毒品交易、珍稀動物交易,以及最極端的例子——奴隸貿易。顯然,法律不應當促進這些交易,而應當禁止這些交易。當然,法律應當禁止哪些交易,這是另一個話題。本演講僅討論合法的商業交易。
另外,一部分人能從商業交易中比另一部分人獲得更多,本演講不討論法律應當如何再分配由商業交易創造的財富問題。實際上,商法在財富再分配問題上不會扮演任何角色。不過,如果沒有商業交易,自然也不會有再分配財富的問題。
三、為何需要法律促進商業交易?
如果商業交易的參與方透過交易能使自身情況變得更好,商人為何不能完全自治而需要法律?
在很大程度上,商人確能自治。人類早在建立法律制度前就在從事商業交易。但是,法律能提供實現商業繁榮而必須克服的一個制度性障礙的克服方法,即信任問題,也就是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在欺騙能受益更多的誘惑下)不履行其交易義務的風險,這個問題在非同時履行(simultaneous )的交易中更為突出。
例如,為一個複雜、長期的風險投資提供資金的一方即首先履行義務的一方需要能夠信任對方在之後也會履行。如果缺乏這種信任,交易就不會達成,即使交易對雙方都有利。可以說,阻礙商業交易的不僅包括不履行協議,而且包括對未來發生不履行風險的擔憂或預計。
法律就是創造信任的一種方法。當然,法律不是唯一方法,甚至不是主要方法。除法律之外,另有三種重要的方法。
第一種是重複交易(repeat dealing)。當雙方已經建立或希望建立持續性的互惠商業關係時,每一方都有與另一方誠信、公平交易的自我利益。一方違約帶來的短期利益無法與持續交易的長期利益相比。這就解釋了為什麼長期商業關係能使得當事人之間發展出高程度的互信。而且,長期商業關係的當事人對彼此可能會比一次性交易的當事人有更多期待。
第二種是聲譽(reputation)。誠信、可靠和公平是有價值的無形商業資產。聲譽敗壞、缺乏口碑的商人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物件。
第三種是社會關係和壓力(social ties and pressures)。道德良知和社會汙名可以成為促使商人誠信、可靠和公平的強大力量,在一個緊密聯絡的社群裡尤為如此。這也是商業交易夥伴常花費大量時間和努力進行社交併發展個人關係的重要原因之一。
靠非法律方法發展出高度互信、自我規制的商業交易市場的一個例子就是波羅的海交易所(Baltic Exchange)。早在1823年,交易所就透過正式規則建立了會員制度,並據此執行交易應遵循的行為準則。會員破產或實施了被認為是貶低了其作為商人應有品格的行為都會導致該會員被交易所除名。19世紀的另外兩個典型例證是利物浦棉花經紀人協會和倫敦玉米貿易協會,這兩個協會後來都成為了國際性貿易組織並存續至今,即國際棉花交易協會(International Cotton Association)和國際穀物與飼料貿易協會(GAFTA)。這些貿易組織的會員之間的爭議,通常會透過快速、便宜的仲裁解決。仲裁員通常都是對此類貿易有特別知識的專家。
數年以前,國際鑽石交易市場是另一個幾乎完全自治的市場。在這裡,信譽至關重要。在國際鑽石交易中心紐約的鑽石交易所大廳中,商品價格和商人信譽等資訊能快速、有效地傳播。交易所會員之間的任何爭議都應當提交仲裁解決。儘管仲裁過程是保密的,但是如有會員不及時履行仲裁裁決,那麼有關該會員違約的詳情和會員的照片就將在交易所大廳公示——這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懲罰機制。不過,近年來,鑽石交易市場也越來越依靠法律。
以信任為基礎而缺乏法律支援的商業交易在現代社會下很難實現並維持。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在交易內容複雜化,市場範圍全球化,市場主體多元化的情況下,非法律的合同執行機制的作用就顯得不足。在發達的經濟條件下,大多數的商業交易並不包括重複的、面對面的、在一個緊密聯絡的社群中發生的互動交流。法律為這種經濟條件下的商業交易提供了創造互信的關鍵基礎。這並不是說商人們希望或願意去法院索賠,訴訟通常都是最後的救濟方式。但商人們對法律執行機制在必要情況下能存在並適用的知情,給了交易雙方不欺騙並按約定履行的動機。據此,法律為商人們創設了一個背景,在此背景下,商人們可以更容易、更有效地建立起成功交易所需的合作信任。
如果沒有法律制度作為創設互信的基礎,那麼商人們就會訴諸其他方式。在合同無法透過法律執行的交易市場,如毒品市場,商人們通常都會透過暴力去執行合同,團伙和幫派在這種市場上司空見慣。
雖然國際商業交易的爭議通常透過仲裁而非訴訟解決,但是仲裁很少能完全脫離法院系統而獨立發揮作用。仲裁協議的履行、仲裁裁決的執行、仲裁程式的進行在必要情況下都依賴於法院的協助。
四、商法如何促進商業交易?
根據以上所述,商法促進商業交易的第一種方式也是最基礎的方式,就是為商業協議(既包括實質性的商業協議,又包括協議中約定的爭議解決內容)的執行提供有效的程式。商法需要提供有效率的程式來執行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而且考慮到現代國際商業活動的相互關聯程度和輻射範圍,需要被有效執行的不僅包括國內裁決和判決,更包括外國裁決和判決。
在當今,商法不僅要在裁決和判決作出後提供有效的執行程式,而且還要在仲裁和訴訟程式開始前就提供一套機制使將來的裁決和判決能給非違約方提供有效救濟。例如,在金融資產在全球範圍內幾乎可以即時轉移的背景下,英國商法這個大工具箱中能拿出的一個小工具就是資產凍結令(freezing order)。
商法促進商業交易的第二種方式是為商業交易提供實體規則。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首先是提供一個制度基礎,以決定哪些商業協議應透過法律強制執行。例如,商人們通常會達成一些非正式的協議,他們並不希望這些協議能創設有強制力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應當尊重商人們的這種選擇。又如,有時候商人們會希望某些協議能被法律執行,但法律有更好的理由不予執行。因欺詐或脅迫達成的協議就屬於這一型別。
其次是填補漏洞。合同總是不完整的(incomplete),這是因為第一,再詳細、全面的書面合同都無法預見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所有事件和可能造成的所有後果;第二,試圖訂立一個全面規範所有可能性的合同耗時、耗力且通常適得其反。
為解決合同不完整性帶來的問題,商法提供了兩種在一定程度上功能重疊的有效方法。第一種是提供一個現成的適用於任何特定型別商業交易甚至任何商業交易的權利義務框架,同時允許當事人另作與框架內容不一致的約定。《1979年貨物買賣法》就是一個典型例證。這種現成的框架還能確立一個被廣泛認為是一個在交易雙方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的權利義務基準。透過建立一套良好的預設規則,商法能夠協助交易各方達成最優的交易效果。
商法建立的預設規則需要產生商人們能普遍視為公平且能合理預見的結果,這就是商法的確定性價值。普通法在這方面的優勢在於,透過普通法確立的法律規則源於實際案件,因此通常能反映商業慣例和規範,並能隨著其進化而相應調整。
商法解決合同不完整性的第二種方法是提供一種公平、有效的解決有關合同含義和效力之爭議的方法,如合同解釋應遵守的若干規則。
五、結語
律師從事的商法實務工作本身也是一種商業活動。和所有形式的商業活動一樣,其有效運作取決於從事該活動的人是否值得信賴,是否遵守誠實和公平交易的標準。一個商業律師如果能表現出這些美德,並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來解決爭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法律來推動商業發展,這就是一件值得驕傲的事。
補充說明
前三期的“喬納森·赫斯特商法講座”都值得一看(Youtube可看)。
第一期的主講人是Lord Hoffmann,題目是“Perils of Generalisation”。
第二期的主講人是Lord Justice Peter Gross,題目是“Court and Arbitration”。
第三期的主講人是Lord Justice Christopher Clarke,題目是“London: the venue ofchoice fo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in the year ahead?”。
第二、三講座有完整講稿,可自行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