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某個社群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
鄰居在家的陽臺上烤肉,煙熏火燎的味道大了點兒,順著風飄到隔壁一家的客廳裡,這家人看不慣,更受不了這種味道的刺激,就到附近法院起訴了那個烤肉的。理由是:我不想吃肉,他家的肉味兒太大,引起了我吃肉的慾望,這侵犯了我的人權,而且是嚴重的;所以我要投訴他。
法院怎麼辦呢?受理了此案。
被告說,吃肉是我的自由,不吃肉是他的自由,怎麼可以用他的自由來干涉我的自由?這侵犯了我的人權,而且是很嚴重的。
原告、被告各說一詞。法院沒法判決。結果把這個案子放在網上供大家討論,結果意見差異很大。不好統一,法院駁回上訴。
烤肉者覺得氣不順,就發起一場保護烤肉運動,支持者聚集在投訴者家的附近,圍了上百人,都帶著爐子開始烤肉,火烤火燎的味道瀰漫著。原來投訴者無奈只好嚥下了這口氣。組織者說,你可以吃,也可以不吃,可以聞到燒烤味兒,也可以關起門來不聞燒烤味兒。至於聞與不聞肉味,吃與不吃烤肉那是你的人權與自由,而烤肉與吃肉是我的人權與自由。
這就是美國人的人權。請問各位讀者對此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