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舉
近日,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釋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根據規定,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用戶提供便捷的關閉演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於演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人特徵的使用者標籤的功能。演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演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所謂“根據消費者偏好、交易習慣等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實際上就是我們說的大資料殺熟。同一段路程,打車軟體對兩部手機的報價不一樣,旅行APP和網購平臺“看人下菜碟”,為老顧客提供高定價商品……消費者被差別對待,“越是熟客越吃虧”。大資料殺熟有違商業倫理,透支了消費者的信任,屬於變相價格歧視,還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特別是,由於網際網路平臺和商家佔據資訊優勢和技術優勢,且市場環境瞬息萬變,商品價格隨時變動,甚至每天都會出現幾次漲跌,讓消費者很難識破殺熟行為。且網際網路平臺掌握著所有使用者資訊,可以根據演算法對消費者“畫像”並提供有差別的定價和服務,實施隱蔽而精準的殺熟。消費者則處於弱勢地位,不瞭解商家的定價策略,也無法知曉商家針對不同地區、時間段的購物者如何定價。
除非在同一時間段內,在同一地區,有多個具有相同“會員級別”的消費者購買相同商品,否則,莫說普通消費者,即便監管部門也難以分辨何謂正常的價格變動,何謂殺熟。這些因素決定了在技術進步背景下,如果不對大資料殺熟說不,消費者難以享受到技術進步帶來的紅利,只能淪為被演算法算計的“韭菜”。
如果不及時禁止大資料殺熟的話,網際網路商業也就失去了便民屬性,淪為強勢商家宰割消費者的“幫兇”。網際網路平臺在蒐集消費者消費記錄、個人偏好、交易習慣,據此進行大資料殺熟時,已經涉嫌侵犯消費者個人資訊權和隱私權。
消費者應該平等地享受網際網路和大技術發展帶來的紅利。《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禁止大資料殺熟,要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便捷的關閉選項,且應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於演算法推薦服務的個人標籤,可讓網際網路平臺不再隨心所欲地利用技術優勢算計消費者。當然,具體執行過程中還應加大查處力度、執法力度、處罰力度,並需要以大資料技術反制大資料殺熟。(史洪舉)
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