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I322為重組抗分化抗原簇47(CD47)和抗程式性死亡配體1(PD-L1)雙特異性抗體注射液,同時靶向CD47和PD-L1,更易親和腫瘤組織,減少靶點對正常組織的毒性。
研究藥物:IBI322(Ia/Ib期)
試驗型別:單臂試驗
試驗題目:評估IBI322治療晚期惡性腫瘤受試者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a/Ib期研究
適應症:實體瘤(二線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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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藥週期
用法用量:注射液;規格:1 ml:100 mg靜脈輸注,0.01mg/kg~ MTD,最多24個月給藥至疾病進展、發生不可耐受的毒性反應。
入選標準
1、晚期實體瘤患者,滿足以下條件:具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標準治療失敗的區域性晚期、復發或轉移性實體瘤的受試者。
2、Ia期A部分:根據RECIST1.1評估標準,至少有1個可評估的病灶;B部分:根據RECIST1.1評估標準,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3、 年齡≥18週歲且≤75週歲。
4、根據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體力狀態評分(ECOG PS)為0或1分。
5、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1) 血常規:中性粒細胞(ANC)≥1.5×10^9/L;血小板(PLT)≥90×10^9 /L;血紅蛋白(HGB)≥10.0 g/dL。
2) 肝功能:無肝轉移受試者要求血清總膽紅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2.5×ULN。有肝轉移受試者要求:血清總膽紅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5×ULN。
3) 腎功能:血清肌酐(Creatinine, Cr)≤1.5×ULN 或透過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協作組方程(附錄 4)估算的腎小球濾過率≥50mL/min/1.73 m2;尿試紙檢測結果顯示尿蛋白<2+;對基線時尿試紙檢測顯示尿蛋白≥2+的受試者,應進行 24h 尿液採集且 24h 內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
4) 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率(INR)≤1.5,且部分凝血酶原時間(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ULN。
6、預期生存時間≥12周。
7、育齡期女性受試者或伴侶為育齡期婦女的男性受試者,需在整個治療期及治療期後6個月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簽署書面知情同意書,而且能夠遵守方案規定的訪視及相關程式。
排除標準
1、既往曾暴露於任何CD47抗體、SIRPα抗體或CD47/SIRPα重組蛋白。
2、直接抗人球蛋白試驗陽性,或有溶血性貧血病史。
3、同時參與另一項干預性臨床研究,除非參與觀察性(非干預性)臨床研究或處於干預性研究的生存隨訪階段。
4、需要服用抗凝劑和/或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體抗炎藥的受試者。
5、在首劑研究治療之前 2 周之內有輸血史,或使用過促紅細胞生成素(EPO)、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細胞 - 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血小板生成素(TPO)或IL-11 的治療。
6、在首劑研究治療之前4周之內接受最後一劑抗腫瘤治療(化療、內分泌治療、靶向治療、免疫治療或腫瘤栓塞術等);在首劑研究治療之前3周內接受最後一次放射治療。
7、在首劑研究治療之前7天之內使用過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噴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徑的區域性糖皮質激素或生理劑量的系統性糖皮質激素(即不超過10mg/天潑尼松或等效劑量的其他糖皮質激素)。允許使用預防性的皮質類固醇以避免過敏反應(例如,靜脈造影劑或化療藥物給藥前預處理)。
8、首次給藥前 2周內接受過具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草藥或免疫調節作用的藥物(包括胸腺肽、干擾素、白介素等)系統性全身治療。
9、在首劑研究治療之前4周之內或計劃在研究期間接受減毒活疫苗。
10、在首劑研究治療之前4周之內接受過重大的外科手術(開顱、開胸或開腹手術)或者預期在研究治療期間需要接受大手術。
11、在首劑研究治療之前存在既往抗腫瘤治療引起的未恢復至 NCICTCAE v5.0 0~1 級的毒性(不包括脫髮、乏力)。
12、既往接受過全盆放療。
13、已知軟腦脊膜轉移和其他已知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
14、已知存在活動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2年內的該病病史(在近2年之內不需系統治療的白癜風、銀屑病、脫髮或格雷夫氏病,僅需要甲狀腺激素替代治療的甲狀腺功能減退以及僅需要胰島素替代治療的 I 型糖尿病受試者可以入組)。
15、已知原發性免疫缺陷病史。
16、已知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史。
17、已知異體器官移植史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史。
18、已知對於任何 IBI322 製劑成分過敏。
19、有臨床意義的腹水,包括體檢可發現的任何腹水,既往經過治療或目前仍需要治療的腹水,僅影像學顯示少量腹水但無症狀者可以入選。
20、雙側胸腔中等量積液,或一側胸腔大量積液,或已引起呼吸功能障礙需要引流的受試者。
21、未控制的併發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者(HIV 抗體陽性),已知的活動性梅毒感染者。
處於活動期或臨床控制不佳的嚴重感染。
症狀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紐約心臟病協會分級 II~IV 級)或症狀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即使給予規範治療仍然未受控制的動脈高血壓(收縮壓≥160 mmHg 或舒張壓≥100 mmHg)。
在入選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過任何動脈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穩定型心絞痛、腦血管意外或一過性腦缺血發作。
需要立即干預的食管或胃靜脈曲張(例如,綁紮或硬化治療)或根據研究者的意見或諮詢胃腸病學專家或肝臟病學專家認為其出血風險較高,有門靜脈高壓證據(包括影像學檢查發現脾大)或既往有靜脈曲張出血病史的受試者在入組前 3 個月內必須接受內鏡評估。
在入選研究前 6 個月內有胃腸道穿孔和/或瘻管的病史。
在入選研究前 3 個月內發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輸血、內鏡或手術治療的 3 或 4 級胃腸道/靜脈曲張出血事件。
在入組前 3 個月內有深靜脈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嚴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靜脈輸液港或導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淺表靜脈血栓形成不被視為“嚴重”血栓栓塞)。
不受控制的代謝紊亂或其它非惡性腫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繼發反應,並可導致較高醫學風險和/或生存期評價不確定性。
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徵或 Child-Pugh B 級>7 分或更為嚴重的肝硬化。
腸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腸病或廣泛腸切除(部分結腸切除或廣泛小腸切除,併發慢性腹瀉)、克羅恩氏病、潰瘍性結腸炎或慢性腹瀉。
需要治療的間質性肺病。
可能會導致以下結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實驗室檢查值異常:增加研究參與或研究藥物給藥的相關風險,或者干擾研究結果的解讀,而且根據研究者的判斷將受試者列為不符合參加本研究的資格。
22、急性或者慢性活動性乙型肝炎(定義為 HBsAg 和/或 HBcAb 陽性且HBV DNA 複製數≥1×103 複製數/ml 或≥ULN)或急性或慢性活動性丙型肝炎(HCV 抗體陽性,且 HCV-RNA 高於分析方法的檢測下限)。
23、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外:
已根治的惡性腫瘤,在入選研究之前≥2 年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並且復發的風險極低;
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復發證據的非黑色素瘤面板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復發證據的原位癌。
24、妊娠或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25、其他研究者認為不適合入組的情況。
研究中心
北京
湖北武漢
湖南長沙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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