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們買的住宅房產的土地使用許可權是70年,而不是50年,30年,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怎麼辦。今天這一個影片給大家全部說清楚,記得點贊收藏。
住宅70年土地使用權,說不好聽點,是拍腦袋拍出來的。曾任中國第一任國家土地管理局局長的王先進這樣說過:上世紀8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推進,一些新情況陸續出現,土地成為重要資產。1986年3月下發《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併成立國家土地管理局作為組織保證。新成立的土地管理局一開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產權。也就是說,我們國家最先確定的住宅產權是50年,理由主要有三個,第一個土地出讓歷史上沒有經驗可以借鑑,年限短點比較好調整;二是一個人的工作年限,一般為50年,假設從20歲開始,50年後就70歲了,可以夠他們一輩子經營,而且可以轉讓、繼承、續期;另外就是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房產產權的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50年計算,50年後房產就不能再用了。按照價值來算,用了50年就沒什麼價值了。後來國家在討論轉讓土地的問題時,最終意見是50年太短,100年太長,後來就變成最高年限70年。
但是在我們買房時,非常容易被忽略的一個問題是,從交房開始算,已經過去了3-5年,甚至十幾年,因為土地年限的計算是從開發商拿地時間開始計算的,從拿地,到開工建設直至最終交付,少的要3-5年,多的有十幾年的,也就是說,你從收房的那一刻起,真正的土地使用年限早就不再是70年了。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然屬於業主所有。
有調查指出,超過70%的購房者不清楚“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之間的不同概念,也沒有意識到絕大部分能夠入住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產權期限縮水”情況,在不明不白中成為“冤大頭”。購房者不理解概念從而乾脆對其置之不理是造成“隱性縮水”問題得不到重視的重要原因。
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到底該怎麼辦呢?目前還沒有確切的答案;此外,在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發展的時間內,還沒有產權到期的個案。因此,即使開發商及時進行房產開發,根據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我國目前所有的商品住宅都不可避免地面臨著“70年後,產權該怎麼辦”的難題。
住宅用地是七十年產權,到了期限之後怎麼辦?這個權利是不是就不受保護了呢,還是說受保護,受保護的話應該是怎麼樣一個保護辦法呢?還是繼續繳納土地使用費呢,還是說可以無償的進行使用呢?過去這個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新的民法典在第三百五十九條做了說明。第一個就是到期自動續期,這就給人們吃了一個定心丸,就是我們的房屋的使用權是有法律保障的,不存在到期作廢,到期收回的問題,可以繼續使用。第二個,繼續使用的條件是什麼?因為當初我們買房的時候,房價裡邊是包含的土地出讓金的。這次新的條款,沒有說一定要繳納,也沒有說不用繳納,而是做了一個靈活的彈性規定這種使用費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那也就是到時候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做具體的規定,相信後面的管理者會更有辦法,也會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來做出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