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裡百科詞條:小產權房產不能辦理房產證,小產權房是集體所有,房屋登記機關不能為其進行登記和發證,所以無論是村委會還是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都屬於無效證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認。
本文知識點:
1、“小產權房”的性質是什麼?
2、“小產權房能辦房產證嗎?
3、購買“小產權房”有風險嗎?
一、“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
1、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非本村村民不能購買;2、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可以看出,小產權房的關鍵詞主要是:無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無法律支撐、不予備案的“鄉產權房”。
二、“小產權房”無法辦理房產證
從定義上來看,國家給發產權證的叫作“大產權房”,國家不給發產權證的叫作“小產權房”。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因此“小產權房”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
三、“小產權房”存在很多風險,建議不要購買
多年以來,政府多次出臺政策治理“小產權房”,要求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對於“小產權房”的問題,國土資源部還採取了“拆除一批,教育一片,處理一批,震懾一片,問責一批,警示一片”的治理方式。
由此可見,購買“小產權房”的人無疑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存在的風險極大,具體如下:
1、不具備法律效應。“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無論是村委會還是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都屬於無效證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認。
2、轉讓受限。“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3、具有政策風險,分別是交房前和交房後。
(1)購買在建“小產權房”後,交房前,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專案,可導致部分專案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2)即便已經入住“小產權房”,但如果遇到國家徵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4、購房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小產權房”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近年來,由於農地制度不合理、大中城市的高房價過高、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出臺了一些可交易的政策等原因,催生了“小產權房”這一“鑽空子”的居住產品,也有許多人因為不瞭解政策和市場,不小心“掉坑”。看了以上解答,相信大家就能明白“小產權房”該不該買,能不能辦理房產證的問題了。
【END】 以上內容來源於網路綜合整理 具體政策以各地資訊為準。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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