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出打工的人們來說,租房是一把雙刃劍,既能儘快站穩腳跟但又存在許多不確定風險。例如租期約定不明被房東趕走、租期屆滿後房東不同意續租、租住期間發現房東將房子賣給了別人等,都會讓租客手忙腳亂十分被動。好不容易租到的地段好價格低的優質房子,作為懂得救濟權利的租客,一定不能輕易被趕走。
一、房屋租賃期間房東賣房租客怎麼辦
房屋的所有人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無論是將房屋出租還是將房屋出售都是房屋所有人的自由,但是當房屋在出賣之前存在租賃關係時,房屋的出售就會受到限制。因為租客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也就是當承租人提出的購房條件與第三人購房的條件相同時,出租人應當將房屋賣給承租人。但同時,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優先於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也不能優先於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因為出賣給近親屬的價格往往會低於市價,若承租人仍具有優先購買權,會損害出租人的利益。此外,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需在收到通知後十五日的法定除斥期間內行使。
二、出租人出賣房屋侵害承租人權益時怎麼維權
根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負有通知的義務,如果因為出租人的原因侵害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賠償。然而,如果承租人未曾起訴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直接起訴要求出租人因侵犯其優先購買權而賠償損失的,應當如何處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一種形成權,只有在承租人確有行使該權利的意思,且提供與買受人同等的交易條件時,才談得上其優先購買權被侵犯的問題。經法院審查房屋買賣已經過戶且買受人為善意,駁回承租人的訴請後,承租人才能以出租人為被告提起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之訴。不應以未曾起訴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一概駁回。
優先購買權行使的結果是強制締結房屋買賣合同,使承租人能以同等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租賃房屋。出租人擅自將房屋出讓並過戶給善意第三人,使承租人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給承租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是迫使其在租賃期屆滿後另行購買或租賃房屋以供居住,支出不必要的交易成本;間接損失則是使得承租人喪失了以買受人同等條件購買房屋的機會,從而因房屋市場價格波動失去可得利益。對直接損失,可根據承租人提供的證據認定;對間接損失,即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透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承租人的利益出發,以承租人的請求為基礎,結合租賃合同終止之日、房屋過戶登記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以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出賣時享有優先購買權,並且當優先購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賠償。賠償的標準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