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羈縻制度,是指自秦漢至宋元時期推行的以懷柔安撫為主、武力震懾為輔、恩威並施的民族政策。歷史上中央王朝為籠絡少數民族使之不生異心,朝廷在邊遠少數民族地區所置之州,因情況特殊,實行因俗而治,相當於現在的自治區。“羈縻政策”源於秦漢,興盛於唐宋,元朝完善成土司制度。明朝時期達到鼎盛後開始崩潰,至清朝基本“改土歸流”而終結。
所謂羈縻,“羈”就是用軍事和政治的壓力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經濟和物質利益給以撫慰,羈縻州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特殊行政單位,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承認其酋長、首領在本民族和本地區中的政治統治地位,任用少數民族地方首領為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隸屬於中央王朝、經濟上有朝貢的義務外,其餘一切事務均由少數民族首領自己管理。
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所謂“多元一體”,即中華民族是一體,它所包括的56個民族單位是多元。在歷史造就的中華民族共同體中,存在一個凝聚中心,就是生活在中原地區的漢族,以儒學為核心融合佛、道的炎黃傳統文化為其精神紐帶。在古代,由於漢民族與周邊民族由於語言、文化、生活習性都存在著巨大的差異,若由中央直接派遣流官駐地治理,難以達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因此,經過長期的摸索與實踐,經受住歷史考驗的中國古代民族政策,當屬羈縻政策!
羈縻制度貫穿中國數千年的多民族國家的維護與治理,縱觀這一制度的發展與變遷,不難發現,羈縻政策有著羈縻統治向直接統治過渡的特點。兩漢時期,對少數民族所採取的對屬國的羈縻統治方式中,就已有直接統治的因素,屬國制的官僚體系中有一部分是朝廷所派漢人擔任。唐朝的羈縻府州制中也有“華官參治”或漢官“監領”。明清的改土歸流,更是反映了這一點。
羈縻制度發展至元朝,各方面管理都統一且完善。蒙元帝國奠定了今天中國多民族版圖的基礎,包括現如今的雲貴地區、東北地區、藏族地區、臺灣等,都是在元帝國時期納入中原版圖的。在元朝時期,民族版圖空前壯大,其民族問題自然也尤其尖銳,在當時的民族環境下,羈縻制度演變為一個完善且可行的制度,稱為土司制度。
總之,羈縻制度體現了古代“德化天下”的治邊思想,中央王朝在認識到邊疆的少數民族地區與中原內地客觀上存在著種種差別,透過“因俗而治”、“以夷制夷”的辦法將其納入大一統的政治秩序中。體現剛柔並濟、恩威並施的特點,既籠統又不妥協。一方面方便開疆拓土,壯大中原統治,彰顯大國天威,建立以天朝為中心的朝貢體系;另一方面受儒家“大一統”觀念影響,以儒家禮樂文化教化萬邦。這種民族管理制度,既保證了國家的統一和領土的完整,又加強了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領導和扶持,密切了各民族之間的聯絡,使他們仍按照原來的方式安居樂業,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古代中原王朝穩定邊疆、緩和民族矛盾的重要舉措,促進了邊疆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民族大融合。是一種進步的民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