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月13日訊息 近期,鄆城縣農商行玉皇廟支行一客戶經理因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且違法發放貸款,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根據三季報,鄆城農商行2021年前三季度的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分別為6.08億元、0.67億元,同比分別增加8.74%、22.66%,營收淨利實現雙增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盈利水平上升的鄆城農商行卻遭到股東頻頻質押股權的窘境。根據天眼查披露的資訊,僅2021年,該行股東出質的股權達3.25億,佔總股本的比例約32.36%。
利用職務便利挪用96萬元
根據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5年,被告人路某同擔任鄆城縣農商行玉皇廟支行客戶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共計96萬元。同期,她還在未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考察的情況下,違法發放貸款共計37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路某同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自己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路某同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然而,被告人路某同卻辯稱,其並非挪用資金,與他們屬於個人借貸關係,有借條為證。
經查,被告人路某同主觀上為了挪用單位資金,客觀上主動找到借款人或者擔保人,利用其在銀行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辦理貸款,在貸款發放後,便由其直接使用。此行為主客觀相統一,應評價為挪用資金。部分貸款所涉及的民事裁判內容,系在路某同在逃的情況下作出,並不影響對路某同挪用資金的認定。
對於違法發放貸款的指控,被告人路某同表示,貸款人均不是第一次貸款,他們是使用的貸款證,在貸款證期限內客戶經理可以不調查、考察。他們第一次申請借款時,其已經盡到了相關的考察義務,故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
不過,經查,被告人路某同在沒有對借款用途、借款人及擔保人信用等級評定表中填寫的家庭資產、還款能力等進行調查及嚴格審查的情況下,為李某兩次辦理貸款,不過李某均如期償還。2014年,貸款人李某再次為個人經營生意需要於1月22日、1月23日分別貸款9萬元及11萬元,貸款發放後,因路某同稱臨時急用,經李某同意後於次日便將11萬元的貸款借與路某同。並由路某同為其出具了借條。後因信用社多次向李某催收,李某因路某同的借款未能償還,其無力償還信用社,便再次由路某同為其違法辦理了17萬元的貸款。
第二筆貸款則是被告人路某同在沒有進行嚴格審查的情況下違規向劉某發放的20萬元貸款。現有199999.99元貸款未收回。
最終,被告人路某同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此外,法院還責令被告人路某同退賠鄆城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五十七萬四千六百五十二元二角五分。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鄆城農商銀行的首例客戶經理違法發放貸款案件。2020年7月,鄆城縣農商銀行程屯支行(原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程屯信用社)客戶經理在對借款人及保證人信用等級未進行調查及嚴格審查,明知貸款資料中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產情況與實際不符,其作為調查人、第一責任人,向多人違規發放貸款12筆,共計發放貸款339萬元。
股權一年質押32.36%
天眼查顯示,山東鄆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13年12月31日在菏澤市工商管理局登記成立。截至2021年9月末,該行的資產總額為388.08億元。
根據三季報,鄆城農商銀行實現營業收入6.08億元,同比增加8.74%;淨利潤為0.67億元,同比增加22.66%。翻閱年報可知,該行在經歷增利不增收、增收不增利後,終於在2021年實現了營收淨利雙增長。年報顯示,2019年至2020年的營業收入分別為7.12億元、7.40億元;同期,淨利潤分別為1.04億元、0.73億元。
除盈利能力上升外,該行的資產質量指標有所改善。根據中誠信國際在評級報告中披露的資訊,2020年,該行的不良貸款餘額較上年末驟減8.44億元至2.75億元,其不良率也由8.20%下降至1.89%。不良貸款率在連續兩年超監管上限後終於回落至5%以下。
在撥備覆蓋方面,由於不良貸款大幅減少,該行的撥備覆蓋水平也顯著提升。截至2020年末,其撥備覆蓋率較年初增加92.55個百分點至131.98%。
值得一提的是,資料指標達線並不意味著銀行資產質量已向好發展。評級報告指出,鄆城農商銀行2020年的不良貸款率之所以大幅下降至監管要求以內是因為處置力度的加大。據悉,2020年,該行處置不良貸款15.48億元。不過,其全年新增的不良貸款餘額為7.03億元,關注類貸款餘額較年初增加14.17億元至15.91億元。這意味著,該行的資產質量存在下行風險。
此外,該行還面臨股權頻遭質押的窘境。根據天眼查披露的資訊,僅2021年,鄆城農商銀行的股東出質的股權達3.25億,佔總股本的比例為32.36%。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