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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關於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戰略投資者核查事項的法律意見書(上接C12版)

(上接C12版)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為中保投資公司,中保投資公司系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46家機構出資設立,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資4%的股權,並列第一大股東;其餘43家機構持有中保投資公司88%的股權。中保投資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所示:

根據中保投資公司提供的《股權結構說明》,並經核查,中保投資公司系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的批覆》(國函[2015]104號)設立,中保投資公司以社會資本為主,股權較為分散,單一股東最高持股比例僅為4%,任意單一股東均無法對中保投資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形成控制,中保投資公司無控股股東。鑑於各股東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情形,因此,中保投資公司無實際控制人。綜上,中保投資公司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3)戰略配售資格

中保投基金主要由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發揮保險行業長期資金優勢的戰略性、主動性、綜合性投資平臺。中保投基金緊密圍繞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戰略開展投資,主要投向“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戰略專案,在此基礎上,基金可投資於戰略性新興產業、資訊科技、綠色環保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中國保險投資基金設立方案的批覆》(國函〔2015〕104號),中保投基金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中保投基金總規模預計為3,000億元,首期1,000億元。因此,中保投基金屬於國家級大型投資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為戰略投資者認購了山東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161)、長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股票程式碼:688276)、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303)、中國鐵建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425)、生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183)、奇安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561)、中芯國際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981)、格科微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728)、江蘇燦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182)、孚能科技(贛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567)、上海矽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126)、中集車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301039)、中山華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300979)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

綜上,根據《承銷指引》第二章關於“戰略投資者”的規定,中保投基金屬於具有國家級大型投資基金,具有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的資格,符合《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4)關聯關係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書面確認,中保投基金與發行人、聯席主承銷商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

(5)參與認購的資金來源

中保投基金已承諾所有認購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為其自有資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經核查中保投基金2020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動資金足以覆蓋其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

(6)與本次發行有關的其他承諾

中保投基金已就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諾:①本機構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主體資格,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已經依法履行內外部批准程式,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符合其投資範圍和投資領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檔案禁止或限制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機構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投資價值,並將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承諾認購數量的發行人股票;③本機構就本次戰略配售獲配的發行人股份,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不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限售期屆滿後,本機構獲得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減持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④本機構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6、電投建能(嘉興)新能源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基本情況

根據嘉興市南湖區行政審批局於2021年12月7日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本所律師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電投建能(嘉興)新能源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電投建能投資”)基本工商資訊如下:

電投建能投資系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有效存續的有限合夥企業,不存在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合夥協議規定應當終止的情形。電投建能投資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規定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於2020年3月3日辦理了私募基金備案(備案編號:SJT144),基金管理人為國家電投集團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編號:P1009259)(以下簡稱“國電投產業基金公司”)。

(2)出資結構

根據電投建能投資提供的《營業執照》《合夥協議》等資料並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電投建能投資的出資結構如下:

電投建能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為國電投產業基金公司,電投建能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為國電投產業基金公司,其持有電投建能投資4.88%出資份額;第一大合夥人為國家電投集團管理有限公司,其持有電投建能投資36.59%出資份額。電投建能投資的出資結構如下

注:1.南方電網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為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全資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結構:(i)廣東省人民政府,持股38.4%;(ii)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國務院),持股32%;(iii)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持股26.4%;(iv)海南省人民政府,持股3.2%;

2.雲南能投資本投資有限公司為雲南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雲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全資子公司;

3.河南中豪置業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i)李磊,持股40%:(ii)河南聚金商業運營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方麗影),持股36%;(iii)李文獻,持股12%; (iv)史樂凱,持股9%;(v)程遠勝,持股3%。

4.上海國企改革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主要出資人包括:(i)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佔比36.90037%;(ii)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佔比12.30012%;(iii)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市國資委),佔比12.30012%;(iv)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上海市國資委),佔比12.30012%;;(v)上海城建(集團)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國資委),佔比12.30012%;(vi)寧波優科投資有限公司,佔比9.8401%;

5.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程式碼:600369.SH)。

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國電集團”)透過間接持有國電投產業基金公司64.338%股權、直接持有國家電投集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權及透過國電投三新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天津)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國電投科技創新股權投資基金(天津)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中國電能成套裝置有限公司累計控制電投建能投資81.19%出資份額。因此,電投建能投資屬於國電集團的下屬企業,電投建能投資的實際控制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戰略配售資格

國電集團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國有重要骨幹企業,註冊資本350.00億元,系由原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與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重組組建。國電集團是我國五大發電集團之一,是全球最大的光伏發電企業,2021年在世界500強企業中位列293位,業務範圍覆蓋46個國家和地區。國電集團現有員工總數13萬人,擁有62家二級單位,其中5家A股上市公司、1家香港紅籌股公司和2家新三板掛牌交易公司。國電集團肩負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使命,負責牽頭實施“大型先進壓水堆核電站”“重型燃氣輪機”兩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是“能源工業網際網路”平臺建設任務的主要責任單位,也是國務院國資委確定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企業,屬於大型企業。

國電集團透過間接持有國電投產業基金公司64.338%股權、直接持有國家電投集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權及透過國電投三新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天津)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國電投科技創新股權投資基金(天津)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中國電能成套裝置有限公司累計控制電投建能投資81.19%出資份額。因此,電投建能投資屬於國電集團的下屬企業。

根據發行人與國電集團簽署的《戰略合作備忘錄》,主要合作內容如下:

①技術研發合作:作為戰略合作伙伴,雙方同意將結合各自的技術與平臺資源,定期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共同提升雙方公司的技術創新水平。

②市場合作:國電集團將依託自身光伏製造優勢,同時藉助公司光伏電站建設優勢,提升和強化光伏產品獲取、光伏電站拓展渠道能力,取得雙贏局面。

③人才合作:雙方將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機制,共同建立專家顧問智庫,定期舉辦技術交流會議與培訓,在人才發展戰略方面協同共進,合作培養人才。

綜上,根據《承銷指引》第二章關於“戰略投資者”的規定,電投建能投資屬於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係或長期合作願景的大型企業的下屬企業,具有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的資格,符合《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4)關聯關係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電投建能投資提供的書面確認,電投建能投資與發行人、聯席主承銷商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

(5)參與認購的資金來源

電投建能投資已承諾所有認購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為其自有資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經核查電投建能投資2020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電投建能投資的流動資金足以覆蓋其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

(6)與本次發行有關的其他承諾

電投建能投資已就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諾:①本機構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主體資格,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已經依法履行內外部批准程式,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符合其投資範圍和投資領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檔案禁止或限制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機構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投資價值,並將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承諾認購數量的發行人股票;③本機構就本次戰略配售獲配的發行人股份,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不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限售期屆滿後,本機構獲得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減持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④本機構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7、北京國能綠色低碳發展投資基金(有限合夥)

(1)基本情況

根據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9月29日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本所律師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北京國能綠色低碳發展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國能低碳基金”)基本工商資訊如下:

國能低碳基金系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有效存續的有限合夥企業,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國能低碳基金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規定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於2021年10月21日辦理了私募基金備案(備案編號:SSY510),基金管理人為國能(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編號:P1009712)(以下簡稱“國能私募基金公司”)。

(2)出資結構

根據國能低碳基金提供的《營業執照》《合夥協議》等資料及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國能低碳基金的出資結構如下:

國能低碳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為國能私募基金公司,其持有電投建能投資0.02%出資份額;第一大份額持有人為國能資本控股和中國神華,其分別持有國能低碳基金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家能源集團”)間接持有國能低碳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國能私募基金公司100%的股權;且國家能源集團透過國能私募基金公司、中國神華、龍源電力、國電電力直接和間接控制國能低碳基金約74.51%的出資份額,因此,國能低碳基金屬於國家能源集團的下屬企業,國能低碳基金的實際控制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戰略配售資格

國家能源集團於2017年11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是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由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和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重組而成的中央骨幹能源企業,是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改革、建立世界一流示範企業的試點企業,擁有煤炭、電力、運輸、化工等全產業鏈業務,產業分佈在全國31個省區市以及美國、加拿大等10多個國家和地區,是全球規模最大的煤炭生產公司、火力發電公司、風力發電公司和煤制油煤化工公司。2021年在世界500強排名第101位。2020年,國家能源集團資產總額17881億元,營業總收入5569億元,淨利潤577億元,煤炭產量5.3億噸,電力總裝機量2.57億千瓦,發電量9828億千瓦時,供熱量4.47億吉焦,火電總裝機量1.91億千瓦,風電總裝機量4604萬千瓦。因此,國家能源集團屬於大型企業。

國能低碳基金成立於2021年9月,是由國能資本控股聯合國家能源集團三家核心上市公司中國神華、國電電力、龍源電力共同發起設立,旨在為新能源投資及綠色低碳發展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援。國能低碳基金由國能資本控股所屬國能私募基金公司負責管理、運作。國能低碳基金採用“母子基金”架構運營模式,母子基金整體規模達150億元,主要投資方向為低碳專案投資併購、國家能源集團主業和產業鏈上下游戰略性專案、國家能源集團重點科研專案轉化及產業化應用、成員單位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領域。國家能源集團間接持有國能低碳基金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國能私募基金公司100%的股權;且國家能源集團透過國能私募基金公司、中國神華、龍源電力、國電電力直接和間接控制國能低碳基金約74.51%的出資份額。因此,國能低碳基金屬於國家能源集團的下屬企業。

根據國家能源集團戰略規劃部出具的《關於國能綠色低碳基金與晶科能源有關戰略合作事項的說明》,上述投資事項由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定,國家能源集團知悉國能低碳基金參與晶科能源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後續會積極支援有關成員單位,落實國家能源集團產業發展規劃,與晶科能源開展戰略合作,依法合規推進合作專案的落地實施。

根據發行人與國能資本控股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主要合作內容如下:

①雙方在新能源專案資源獲取及相關服務等方面進行合作。晶科能源將依託自身生產經營及融資平臺優勢,同時藉助國能資本控股的資金實力、投資經驗、專案管理經驗及資源優勢,提升和強化新能源專案投資運營及盈利能力,取得雙贏局面。

②雙方將合作並在清潔能源資源稟賦優異區域進行投資,國能資本控股與晶科能源合作設立主體投資新能源專案,並共同協調國家能源集團及相關電網公司將新能源專案所發清潔能源用於多晶矽生產,實現以清潔能源生產多晶矽,多晶矽又用於清潔能源生產的良性迴圈。

③雙方在綜合能源利用方面進一步展開合作。晶科能源此前一直透過投資先進產能、改良生產工藝等措施不斷降低多晶矽生產能耗成本,2020年其動力成本已超過生產總成本的30%。國能資本控股將藉助其自身及國家能源集團在綜合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經驗,與晶科能源展開深入合作,向其提供能源綜合利用解決方案,從而進一步降低其生產能耗水平,並透過相關合作打破原有能源使用的傳統模式,實現能源生產及消耗各環節的協調及生產側和消費側的積極互動。

根據發行人與國能低碳基金、國能私募基金公司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主要合作內容如下:

①新能源領域投資:圍繞新能源產業鏈進行投資,圍繞“光伏+制氫”、“光伏+建築”、“光伏+儲能”等領域,國能低碳基金與晶科能源透過共同設立、參股等方式進行投資,以擴充光伏產品應用場景、開闢第二成長曲線。同時,國能私募基金公司將發揮國家能源集團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平臺的協調能力,為相關投資專案匯入國家能源集團的資源和技術,增強合作優勢互補,以加快投資落地和專案培育。

②綠色電源利用合作:光伏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耗用大量的電能,國家能源集團在清潔能源領域已進行了廣泛深入的佈局,其下屬多家公司已成為全球領先的清潔能源發電企業。國能低碳基金及國能私募基金公司將協調國家能源集團發揮綜合型能源集團的優勢,為晶科能源的新建產能引入國家能源集團的低成本綠色電源,或共同協調電網公司將綠色電源以直供或者其他方式用於光伏產品生產。

綜上,根據《承銷指引》第二章關於“戰略投資者”的規定,國能低碳基金屬於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係或長期合作願景的大型企業的下屬企業,具有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的資格,符合《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4)關聯關係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國能低碳基金提供的書面確認,國能低碳基金與發行人、聯席主承銷商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

(5)參與認購的資金來源

國能低碳基金已承諾所有認購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為其自有資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經核查國能低碳基金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國能低碳基金的流動資金足以覆蓋其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

(6)與本次發行有關的其他承諾

國能低碳基金已就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諾:①本機構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主體資格,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已經依法履行內外部批准程式,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符合其投資範圍和投資領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檔案禁止或限制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機構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投資價值,並將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承諾認購數量的發行人股票;③本機構就本次戰略配售獲配的發行人股份,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不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限售期屆滿後,本機構獲得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減持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④本機構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8、上海國盛產業賦能私募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基本情況

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1年8月26日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本所律師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上海國盛產業賦能私募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國盛賦能基金”)基本工商資訊如下:

國盛賦能基金系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有效存續的有限合夥企業,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夥協議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國盛賦能基金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規定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於2021年6月9日辦理了私募基金備案(備案編號:SQS794),基金管理人為上海國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記編號:P1068692)(以下簡稱“國盛資本”)。

(2)出資結構

根據國盛賦能基金提供的《營業執照》《合夥協議》等資料及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國盛賦能基金的合夥人型別及出資結構如下:

注:合計數與各部分數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數存在差異系由四捨五入造成。

注1:安徽省科技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包括:(i)安徽省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持股88.0193%,該股東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資子公司;(ii)安徽國元資本有限責任公司,持股11.9807%,該股東為安徽國元金融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全資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國元金融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00%的股權。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為安徽省科技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注2:安徽國元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情況請見注1,安徽省人民政府為安徽國元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

注3:上海盛浦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國盛資本的高管強制跟投平臺,出資結構如下:(i)執行事務合夥人周道洪,國盛資本總經理,佔比22.5%;(ii)劉昕,國盛資本副總經理,佔比15.5%;(iii)吳琴偉,國盛資本助理總經理,佔比15.5%;(iv)李維剛,國盛資本副總經理,佔比15.5%;(v)林靜,國盛資本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佔比15.5%;(vi)王劍浩,國盛資本副總經理,佔比15.5%。

經核查,國盛賦能基金繫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盛集團”)的下屬企業。主要原因如下:

①從控制權角度,國盛資本和上海盛浦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上海盛浦”)均為國盛賦能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其中,國盛資本為國盛賦能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為國盛資本的高管強制跟投平臺,不執行國盛賦能基金的合夥事務。國盛集團持有國盛資本30%的股權,上海盛浦持有國盛資本28.59%的股權;上海盛浦已簽署《一致行動承諾函》,承諾其作為國盛資本的股東,就所涉國盛賦能基金的相關事項的決策將與國盛集團保持一致。

②從國盛賦能基金出資份額角度,國盛集團直接持有國盛賦能基金49.98%的出資份額,透過國盛資本間接持有國盛基金0.24%的出資份額,合計持有國盛基金50.22%的出資份額,為國盛賦能基金第一大份額持有人。

綜上,國盛賦能基金系國盛集團的下屬企業。

(3)戰略配售資格

國盛賦能基金系國盛集團的下屬企業,繫上海市國資委為落實長三角一體化國家戰略,以國盛集團為發起人,牽頭安徽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台州市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雲南能投資本投資有限公司、青島城投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青城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國資運營平臺或國資投資主體成立的投資平臺。

國盛集團成立於2007年9月,註冊資本200.66億元,是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國資運營平臺綜合體,是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全資子公司,是上海市政府重大產業投資的執行主體,是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國有集團以及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航發商用航空發動機有限責任公司等國家重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的控股或核心股東,並參與發起了國家積體電路產業基金一期和二期、國家綠色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上海人工智慧產業投資基金等多支國家級和市級戰略發展基金。截至2020年末,國盛集團資產總額1,259.44億元,屬於國有大型企業。

根據發行人與國盛賦能基金、國盛集團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主要合作內容如下:

①作為戰略合作伙伴,各方同意將結合各自的技術與平臺資源,定期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共同提升公司的技術創新水平。國盛集團及國盛賦能基金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關係緊密,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重要的能源一站式解決方案提供商和光伏電站EPC總包企業;除國盛集團外,國盛賦能基金其他出資人股東方如雲南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亦擁有廣泛的光伏新能源產業佈局。國盛集團和國盛賦能基金將積極發揮平臺優勢,協調多方資源與公司在技術研發方面密切合作。

②市場合作:公司將依託自身的市場龍頭地位、持續創新的研發實力、全球化營銷網路、垂直一體化產能等優勢,同時藉助國盛集團和國盛賦能基金強大的平臺資源、廣泛的資本和產業觸角、良好的政府關係和資源協調能力,提升和強化國內市場開發和供應鏈管理能力。除國盛集團資源外,國盛賦能基金也將積極推動其他出資人及其大股東包括安徽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雲南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台州市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與公司在更多區域開展合作,取得共贏局面。

③人才合作:三方將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機制,在人才發展戰略方面協同共進。國盛集團是上海交大產投集團、企管中心等企業的託管方,國盛集團和國盛賦能基金將與公司積極推動相關高校和科研單位資源公司在人才培養、專家智庫建設、技術交流會議與培訓等方面提供支援與合作。

此外,國盛賦能基金近年作為戰略投資者認購了百濟神州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688235)、金鷹重型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301048)、孩子王兒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程式碼:30107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

綜上,根據《承銷指引》第二章關於“戰略投資者”的規定,國盛賦能基金屬於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係或長期合作願景的大型企業的下屬企業,具有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的資格,符合《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4)關聯關係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國盛賦能基金提供的書面確認,國盛賦能基金與發行人、聯席主承銷商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

(5)參與認購的資金來源

國盛賦能基金已承諾所有認購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為其自有資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經核查國盛賦能基金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國盛賦能基金的流動資金足以覆蓋其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

(6)與本次發行有關的其他承諾

國盛賦能基金已就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諾:①本機構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主體資格,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已經依法履行內外部批准程式,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符合其投資範圍和投資領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檔案禁止或限制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機構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投資價值,並將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承諾認購數量的發行人股票;③本機構就本次戰略配售獲配的發行人股份,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不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限售期屆滿後,本機構獲得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減持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④本機構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9、上饒市濱江投資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根據上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4月2日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本所律師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上饒市濱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饒市濱江投資”)基本工商資訊如下:

上饒市濱江投資系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

(2)股權結構

根據上饒市濱江投資提供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材料,並經本所律師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上饒創新發展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上饒市濱江投資的控股股東,上饒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上饒市國資委”)為上饒市濱江投資的實際控制人。上饒市濱江投資的股權結構如下:

注:江西振興發展上投二號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的出資結構如下:(i)執行事務合夥人上海博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楊衛青),佔比0.03%;(ii)上饒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上饒市國資委),佔比9.09%;(iii)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上海市財政局),佔比90.88%。

(3)戰略配售資格

上饒市濱江投資成立於2010年11月24日,註冊資本600,000萬元。根據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支援下屬企業上饒市濱江投資有限公司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戰略合作的說明》,上饒市濱江投資是上饒市國有大型企業,隸屬於上饒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股東職責並全面負責上饒市濱江投資的實際經營管理。

根據上饒市濱江投資出具的《基本情況及股權說明》及財務報告,上饒市濱江投資是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最大的產業基金投資平臺。其圍繞上饒經開區的戰略部署,重點對新技術、新業態、新能源、醫藥等領域進行投資運作,提升上饒經開區政府性資金的引導和放大效應,促進社會資本、優質創業專案、技術和人才向開發區集聚,推動開發區實體經濟發展。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饒市濱江投資資產總額達179.67億元,所有者權益85.97億元;2020年度,上饒市濱江投資營業收入3.32億元,實現淨利潤1.88億元。綜上,上饒市濱江投資屬於上饒市國有大型企業。

上饒市為發行人註冊地和最大的生產基地所在地,在上饒市政府持續的關注和支援下,發行人逐步發展為全球知名的光伏產品製造商,同時推動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逐步形成光伏產業叢集。為充分響應《上饒經開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攻堅行動實施方案》,切實增強企業安全感、獲得感、滿意感,幫助企業加快發展、做大做強;落實2021年第25期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黨政聯席會會議要求,支援晶科能源“再倍增”專案;充分帶動晶科能源對產業鏈上下游發展的引領作用,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發展,在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支援下,發行人與上饒市濱江投資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主要合作內容如下:

①雙方利用自身在資源、技術等方面的優勢,深入推進新能源技術研發合作,積極佈局打造綠色能源推廣平臺,加大光伏產品應用力度,助力區域能源產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共同賦能“3060”雙碳目標實現;

②雙方利用各自優勢,積極整合光伏上下游產業鏈,打造光伏產業鏈精細分工、優勢互補、錯位經營、有序發展格局,服務雙方創新發展,達到共贏目標;

③依託國家低碳清潔能源發展戰略,面向區域科技創新發展需求,共同打造區域一流的創新綠色科技產學研基地,大力培養先進材料與綠色能源研發的人才。

根據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支援下屬企業上饒市濱江投資有限公司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戰略合作的說明》,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內部制度規定的前提下,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將給予充分的便利條件支援上饒市濱江投資與晶科能源按照已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進行光伏產品應用、綠色能源推廣、光伏上下游產業鏈整合投資建設、產學研融合、人才培養等領域多層次戰略合作。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將充分利用自身資源,配合上饒市濱江投資履行該《戰略合作協議》,並將持續跟進上述戰略合作推進情況,協調解決重大事項、參與具體合作專案實施、共同督促相關合作進展。

根據《承銷指引》第二章關於“戰略投資者”的規定,上饒市濱江投資屬於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係或長期合作願景的大型企業,具有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的資格,符合《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4)關聯關係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上饒市濱江投資提供的書面確認,上饒市濱江投資與發行人、聯席主承銷商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

(5)參與認購的資金來源

上饒市濱江投資已承諾所有認購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為其自有資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經核查上饒市濱江投資2020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上饒市濱江投資的流動資金足以覆蓋其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

(6)與本次發行有關的其他承諾

上饒市濱江投資已就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諾:①本機構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主體資格,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已經依法履行內外部批准程式,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符合其投資範圍和投資領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檔案禁止或限制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機構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投資價值,並將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承諾認購數量的發行人股票;③本機構就本次戰略配售獲配的發行人股份,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不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限售期屆滿後,本機構獲得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減持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④本機構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10、海寧市尖山新區開發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根據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7月22日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本所律師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海寧市尖山新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尖山開發公司”)基本工商資訊如下:

海寧尖山開發公司系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

(2)股權結構

根據海寧尖山開發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材料,並經本所律師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海寧市財政局為海寧尖山開發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海寧尖山開發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3)戰略配售資格

海寧尖山開發公司成立於1998年12月30日,註冊資本36,600.00萬元。根據海寧市財政局出具的《關於支援下屬企業海寧市尖山新區開發有限公司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戰略合作的說明》,海寧尖山開發公司是海寧市國有大型企業,是由海寧市財政局控股的國有企業,承擔著海寧市尖山新區和海寧市經濟開發區的基礎設施開發建設以及專案的投資、開發和資產管理任務,是海寧市尖山新區和海寧經濟開發區建設重點構建的綜合型運營、建設主體。

根據海寧尖山開發公司出具的《基本情況及股權說明》及財務報告,海寧尖山開發公司全面承擔海寧市最具有存量土地資源優勢的兩大重點開發區,即尖山新區、經濟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保障房建設任務;此外,海寧尖山開發公司的主要業務由市政府授權獨家經營管理,並參與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投資和建設、房地產投資建設,業務具有區域市場壟斷性。截至2021年6月30日,海寧尖山開發公司資產總額達300.43億元,所有者權益111.35億元;2020年度,海寧尖山開發公司營業收入8.55億元,實現淨利潤2.64億元。綜上,海寧尖山開發公司是海寧市具備較強開發區運營管理實力的國有大型企業。

海寧電池及元件生產基地為發行人最重要的生產基地之一,在海寧市政府持續關注和支援下,發行人加碼在當地投資並逐步擴大產能,本次發行募投專案年產7.5GW高效電池和5GW高效電池元件建設專案及研發中心專案即全部落地海寧市,有助於進一步帶動海寧陽光科技小鎮產業規模和行業影響力。為更好服務龍頭企業紮根當地、擴充產能,充分帶動晶科能源對產業鏈上下游發展的引領作用,進一步促進海寧陽光科技小鎮產業發展,在海寧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支援下,根據發行人與海寧尖山開發公司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主要合作內容如下:

①技術研發合作:雙方充分發揮人才、技術、資訊等科技資源優勢,圍繞專案調查、科研開發、技術推廣等開展全面協作。定期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培育高新前沿技術,推動關鍵技術和產業鏈延展技術的研發與創新,形成卓有成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高雙方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②市場合作:雙方依託各自的優勢,公司依託自身的技術優勢及成熟上下游供應產業鏈,海寧尖山開發公司依託招商政策及平臺優勢,雙方優勢互補,圍繞光伏產業上下游結合,持續打造縱深一體化光伏產業鏈,產城融合,提高晶科能源的綜合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助力海寧尖山開發公司推進工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③人才合作:雙方廣泛開展人才合作與交流,在人才發展戰略方面協同共進,合作培養人才。雙方共同建立專家顧問智庫,透過各種形式,不定期舉辦與公司、行業發展密切相關的論壇、學術講座等交流活動。雙方透過資源互動,建立人才交流共享機制,在互訪、交流、培訓、學習等方面探索合作,構建人才培養體系,提高晶科能源生產效率及競爭力,促進當地產業發展。

根據海寧市財政局出具的《關於支援下屬企業海寧市尖山新區開發有限公司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戰略合作的說明》,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前提下,海寧市財政局將給予充分的便利條件支援海寧尖山開發公司與晶科能源按照《戰略合作協議》,進行招商引資、產業培育、園區建設、業務拓展、資本運作、人才培養等多層次合作。海寧市財政局將充分利用自身資源,指導海寧尖山開發公司履行該《戰略合作協議》,並將持續跟進上述戰略合作推進情況,協調解決重大事項、參與具體合作專案實施、共同督促戰略合作執行。

根據《承銷指引》第二章關於“戰略投資者”的規定,海寧尖山開發公司屬於歐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係或長期合作願景的大型企業,具有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的資格,符合《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4)關聯關係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海寧尖山開發公司提供的書面確認,海寧尖山開發公司與發行人、聯席主承銷商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

(5)參與認購的資金來源

海寧尖山開發公司已承諾所有認購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為其自有資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經核查海寧尖山開發公司2020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海寧尖山開發公司的流動資金足以覆蓋其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

(6)與本次發行有關的其他承諾

海寧尖山開發公司已就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諾:①本機構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主體資格,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已經依法履行內外部批准程式,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符合其投資範圍和投資領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或者其他檔案禁止或限制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機構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投資價值,並將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承諾認購數量的發行人股票;③本機構就本次戰略配售獲配的發行人股份,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不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限售期屆滿後,本機構獲得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減持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④本機構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11、中信建投投資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根據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11月12日核發的《營業執照》,並經本所律師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北京)查詢,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投資”)基本工商資訊如下:

根據中信建投投資提供的營業執照、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資料並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資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其出資資金均系自有資金,不存在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情形,不存在資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擔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資不屬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範的私募投資基金或私募管理人,無需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登記備案程式。

(2)股權結構

根據中信建投投資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並經本所律師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北京)查詢,截至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資的股權結構如下:

經核查,中信建投證券第一大股東為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4.61%;第二大股東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30.76%。因前兩大股東分別不能決定半數以上董事會成員的選任,無法控制董事會,也分別不能控制股東大會半數以上表決權,因此中信建投證券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資亦不存在實際控制人。

(3)戰略配售資格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18年3月1日公告的《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及另類投資子公司會員公示(第八批)》,中信建投投資為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屬於《承銷指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的“參與跟投的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具有參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的資格。

(4)關聯關係

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資系保薦機構(聯席主承銷商)中信建投證券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此外,中信建投投資持有發行人689.60萬股股權,佔發行人發行前總股本的0.0862%;聯席主承銷商中信證券持有保薦機構(聯席主承銷商)中信建投證券4.94%股份。除上述關聯關係外,中信建投投資與發行人及聯席主承銷商不存在其他關聯關係。

(5)參與認購的資金來源

根據中信建投投資承諾,中信建投投資用於繳納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均為其自有資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經核查中信建投投資2020年度審計報告,其流動資金足以覆蓋其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

(6)與本次發行有關的其他承諾

中信建投投資已就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諾:①本公司獲得本次戰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24個月;②本公司與發行人、主承銷商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③本公司不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控制權。

12、發行人的高階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發行人的高階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共3個,分別是為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號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1號資管計劃”)、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號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2號資管計劃”)、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號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3號資管計劃”,1號資管計劃、2號資管計劃、3號資管計劃以下合稱“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1)基本情況

根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合同、備案證明等資料,並經本所律師於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基本資訊如下:

(2)實際支配主體

根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合同》,中信建投證券作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有權“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獲得管理人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如有);按照有關規定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行使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根據資產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託管人,對於託管人違反資產管理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並報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派出機構及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行提供或者委託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服務機構為資產管理計劃提供募集、份額登記、估值與核算、資訊科技系統等服務,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以管理人的名義,代表資產管理計劃行使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權屬登記等權利;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停止或暫停辦理集合計劃份額的參與、暫停辦理集合計劃的退出事宜;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終止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

因此,中信建投證券作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能夠獨立決定該資產管理計劃在約定範圍內的投資、已投資專案的管理和內部運作事宜,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實際支配主體。

(3)董事會決議情況

根據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議案及其決議,發行人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透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公司發行上市戰略配售的議案》,同意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透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公司發行上市戰略配售。發行人的部分高階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擬透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已經過發行人董事會審議透過,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4)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份額持有人情況

根據發行人確認,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人員均為發行人的高階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員工的認定標準為:(1)在公司擔任中層及以上管理崗位的核心管理人員;(2)在公司核心業務崗位工作或具有專業技術經驗的員工。根據公司確認,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人員均滿足前述參與人員應當符合的條件,具體名單詳見本法律意見書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上述份額持有人勞動合同及發行人提供的花名冊等材料,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共計217名份額持有人,均已與發行人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在發行人或納入發行人合併報表範圍重要子公司重要崗位任職,對發行人生產經營具有重要影響,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具備透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的主體資格,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根據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人員出具的承諾,參與認購本次戰略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且符合該資金的投資方向;其為本次配售股票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5)戰略配售資格

晶科能源戰略配售資管計劃系發行人的高階管理人員、核心員工為參與本次戰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式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劃,屬於《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發行人的高階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具備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戰略投資者的主體資格。

根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中信建投證券出具的承諾,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系接受發行人高階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委託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參與發行人戰略配售符合本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6)獲配股票限售期

根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配股票的限售期為12個月,自本次發行的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開始計算。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及全部份額持有人就上述限售期出具了承諾函。

二、戰略投資者的配售情況

根據聯席主承銷商提供的《發行方案》,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具體方案如下:

(一)戰略配售數量

本次公開發行股票200,000.00萬股,發行股份佔本次發行後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約為20.00%,全部為公司公開發行的新股,本次公開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為1,000,000.00萬股。其中,初始戰略配售發行數量為60,000.00萬股,佔本次發行數量的30.00%,最終戰略配售數量與初始戰略配售數量的差額將根據回撥機制規定的原則進行回撥。

(二)戰略配售的股票數量

1、中信建投投資有限公司

根據《承銷指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資已與發行人簽署《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建投投資有限公司關於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之戰略配售協議》,承諾按照股票發行價格認購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至5%的股票,最終跟投比例根據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

(1)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

(2)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

(3)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

(4)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中信建投投資的初始跟投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即初始跟投股數4,000.00萬股。因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最終實際認購數量與最終實際發行規模相關,主承銷商將在確定發行價格後對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最終實際認購數量進行調整。具體跟投比例和金額將在2022年1月13日(T-2日)發行價格確定後明確。

2、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數量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規模的10.00%,即20,000.00萬股,同時參與認購規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經紀佣金)不超過人民幣84,200.00萬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關稅費),其中1號資管計劃參與認購規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經紀佣金)不超過人民幣30,000.00萬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關稅費);2號資管計劃參與認購規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經紀佣金)不超過人民幣46,500.00萬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關稅費);3號資管計劃參與認購規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經紀佣金)不超過人民幣7,700.00萬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關稅費)。

3、其他擬參與本次戰略配售投資者

注:上表中“承諾認購金額”為戰略投資者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投資者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包含新股配售經紀佣金)。戰略投資者同意發行人以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進行配售,配售股數按以下公式計算結果向下取整精確至股,配售股數=戰略投資者獲配的申購款項金額/[發行價格*(1+經濟佣金費率)].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發行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戰略投資者不超過30名,預計獲配的股票數量合計不超過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30%,其中,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數量預計為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2%,發行人的高階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為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配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10%,符合《承銷指引》第六條第(一)款和第十八條、《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

三、是否存在《承銷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據發行人、戰略配售投資者、聯席主承銷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及全部份額持有人出具的承諾函,並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和聯席主承銷商向戰略配售投資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銷指引》第九條規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發行人和聯席主承銷商向戰略投資者承諾上市後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聯席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等作為條件引入戰略投資者;

(三)發行人上市後認購發行人戰略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發行人承諾在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戰略投資者存在關聯關係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階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承銷指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戰略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認為,本次戰略配售中的戰略投資者符合《實施辦法》《承銷指引》等相關適用規則中對於戰略投資者選擇標準和配售資格的相關規定,且本次戰略配售不存在《承銷指引》第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叄份,經本所律師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附件一: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號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人名單:

注1: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號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權益型資管計劃;

注2:合計數與各部分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存在的差異系由四捨五入造成,下同;

注3:如無特別說明,本表所列示職務均為參與人於發行人處所擔任職務,下同;

注4:上海綠能指晶科綠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為發行人全資子公司,被納入發行人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附件二: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號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人名單:

注1: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號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權益型資管計劃;

注2:上海綠能指晶科綠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綠能企業管理指上海晶科綠能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業均為發行人全資子公司,被納入發行人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注3:義烏晶科指晶科能源(義烏)有限公司、瑞旭實業指瑞旭實業有限公司、四川晶科指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滁州晶科指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安徽晶科指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述企業均為發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納入發行人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注4:北京分公司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納入發行人合併報表財務範圍。

附件三: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號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人名單:

注1: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號科創板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權益型資管計劃;

注2: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綠能企業管理指上海晶科綠能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綠能指晶科綠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業均為發行人全資子公司,被納入發行人合併財務報表範圍;

注3:瑞旭實業指瑞旭實業有限公司、海寧晶科指晶科能源(海寧)有限公司,上述企業均為發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納入發行人合併報表財務範圍;

分類: 動物
時間: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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