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遊客皮某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行程中,導遊帶領遊客前往某景區漂流。其間,皮某駕駛的皮划艇先後兩次撞到河中大石頭,導致其腰椎骨折。後經司法鑑定,皮某的傷情構成為九級傷殘。皮某投訴至當地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要求旅行社、景區和漂流專案經營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皮某認為,其在整個漂流活動中嚴格遵守旅行社和景區的安排及操作程式,自身並無過錯,因此,應由旅行社、景區、漂流專案經營者共同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工作人員稱,遊客出發前已告知相關注意事項,並在遊客出事後墊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景區負責人認為,景區是門票銷售者,並不參與遊客遊覽的後續服務,所以應當由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而漂流專案經營者稱,該公司在河道沿線均安排了安全保衛人員,遊客受傷是意外導致,因此自身不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當地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查發現,本次事故因漂流時水位條件不夠、漂流輔助設施及安保措施不力導致,且漂流專案經營者未取得河道漂流生產作業許可證。遊客嚴格按照導遊及景區工作人員的指示開展漂流活動,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漂流專案經營者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經營漂流活動,且在事故發生時並未在河道沿線安排人員值守,也無救護人員及時採取救護措施。因此,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旅行社作為旅遊活動的經營者,未謹慎選擇旅遊專案,未提供導遊或其他陪同人員對遊客的漂流安全加以保障,也未向旅遊者詳細告知參加漂流活動的風險和注意事項,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景區未嚴格審慎地審查漂流專案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在該公司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仍為其代銷門票,對遊客的受傷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旅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專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案中,漂流專案經營者在經營高風險旅遊專案時未取得相關經營許可;旅行社在選擇供應商時,未向旅遊者提供合格的旅遊產品;景區未審查漂流專案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便為其代銷門票,均有一定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提示
隨著旅遊業不斷髮展,玻璃棧道、漂流、水上運動、滑雪滑冰、熱氣球、高空跳傘、高空彈跳、攀巖、潛水等一系列高風險旅遊產品備受遊客青睞。特別是滑冰、滑雪、雪橇、雪地飛車等專案,是冬季熱銷的旅遊產品。與一般旅遊專案產品相比,這些旅遊專案專業性較強、風險程度較高,不但受天氣、設施條件、環境因素影響,還要求參與者具備一定的專業資質,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各種安全事故。
旅行社在選擇以上旅遊產品時,應當充分評估專案風險,確保專案經營者具備相關經營許可和安全保障能力,確保產品合規可靠。旅行社及旅遊專案經營者要投保相關責任保險,在向遊客推介風險旅遊專案時,旅行社應就旅遊專案的特殊風險、不適宜參加人群、注意事項等進行充分提示,特別提示遊客按照規定及時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活動過程中,要安排導遊或其他陪同人員對遊客安全予以保障。
遊客選擇有一定風險的旅遊專案時,應當充分諮詢旅行社,及時購買能夠承保所參與專案的旅遊意外保險產品,減少一旦發生問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參與專案活動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範,聽從工作人員指揮,避免發生危險。
(案例釋出單位:文化和旅遊部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中國旅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