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廣賢文·朱子家訓》言:“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知恩圖報向來是中華傳統美德,報恩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是“報之以瓊瑤”,也可以是“以身相許”,但不管是哪一種,都不應該在報恩以後又後悔,後悔就算了,還不能好好處理自己後悔帶來的麻煩。
(名字皆為化名,圖片僅配合敘事)
小苗出生於湖南嶽陽汨羅,家境十分一般,父母離婚以後,父親就帶著她入贅了一戶人家,在那戶人家裡孩子眾多,小苗並不受重視,導致體弱多病,且早早輟學,從未感受過親情的溫暖,十分渴望,這時候她在網上認識了一個男性網友阿傳,兩人相談甚歡。
不僅僅是相談甚歡,小苗簡直就是遇上了大好人,阿傳認她做乾妹妹,但是對她比親妹妹還要好,主動把她介紹給了自己的父母,而他的父母因為只有一個獨生子,也對小苗非常好,當成是自己女兒一般照顧,全家花了30萬給小苗治病,讓小苗得到了從未擁有過的愛。
任憑是誰遇到陌生人這樣的對待,都恨不能一輩子累死累活報答的,小苗知道阿傳雖然口口聲聲喊著她“妹妹”,實則對她抱有一些愛慕之情,最後一尋思,就說願意以身相許,嫁給阿傳,從此幹兄妹變成親夫妻,白頭偕老,幸福一生。
那阿傳一家人自然是求之不得,很快就讓兩人領了證,辦了婚禮,就這樣小苗開始了新婚生活,其實婚後的生活也還是一樣的好,甚至可以說阿傳和他的父母對小苗更好了,可是日子過著過著,她就越發覺得不對勁起來,哪裡不對勁?
因為小苗和阿傳的婚姻,完全建立在小苗對阿傳的感激上,可是愛情和婚姻並不能只建立在感激之上,假如僅僅是因為感激才頭腦一熱嫁給對方,最後就會陷入恩情和自我的選擇中無法自拔,小苗和阿傳結婚以後就慢慢發現,阿傳和自己太不搭調了!
小苗因為家中一直很窮,所以從小就發誓要出人頭地,要自己賺錢養活自己,要買什麼都不用太猶豫,可阿傳不是這樣的人,阿傳家境優渥,在父母的照顧下不僅得過且過,其實還有幾分無法扛事的懦弱,屬於典型的“家中大寶貝”,俗稱“巨嬰”。
難道出了什麼事,阿傳還要躲在小苗的身後讓小苗保護他?難道自己一輩子不僅要照顧小孩,還要照顧生活無法自理巨嬰阿傳?小苗見識越多,思考的東西越多,就越發不喜歡阿傳,痛苦的她,糾結的她,於是一句話沒說連夜跑了,當時她和阿傳結婚才2個月。
小苗不喜歡阿傳想要離婚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她的做法實在是不成熟,她這一走了之,對阿傳的打擊非常大,他茶不思飯不想,頹廢了整整5年,公公婆婆也對她頗有怨恨,覺得她枉費了一家人對她的好意,踐踏了大家的一顆真心。
而小苗在外5年,開了一家小吃店,起早貪黑地初步完成了獨立的夢想,這時候她想起了突然自己那樁爛尾的婚姻,決定回家好好離婚,再一次給這家人帶去了一個沉重的打擊,尤其是小苗當時還帶著記者去的,而她又明晃晃說要離婚。
阿傳父母考慮到阿傳的想法,考慮到阿傳一個人確實艱難,有個妻子在身邊非常好,因此即便對小苗當年的做法諸多不滿,其實也還是抱著小苗要是回來,那麼他們仍然會接納她的想法,所以調解的時候還提出了賠償,希望小苗能在考慮到這筆錢的份上重新迴歸家庭。
但小苗非常強硬,不甘心做家庭主婦的她,對賠償不屑一顧,堅決要離婚,說人都是會變的,以前她也是自願嫁給阿傳的,但現在確實不喜歡阿傳了,阿傳也配不上自己了,所以必須得離,非常不留情面,這讓這對公婆更加傷心,於是調解不歡而散。
以現在的情況來看,小苗想要離婚,當然就只能是選擇訴訟離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小苗和阿傳雖然不符合以上的這些情形,但是考慮到小苗和阿傳結婚2個月之後就整整5年不聯絡,感情基礎薄弱,如果調解確實無效,法院會准許離婚,假如法院不准許離婚,那麼他們分居一年以後,小苗再次提起訴訟,那麼一定會被判離。
離婚本身並不是一件難事,只是需要花費時間罷了,離婚時各種各樣需要調和和解決的矛盾才是最難的,小苗的做法太傷阿傳一家人的心,報恩到最後反而把恩情弄成了仇恨,也讓她自己戴上了一個脫不掉的“白眼狼”帽子,即使離婚,她也未必就能獲得真正想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