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才發現跟前妻生育的孩子不存在自然血親關係,該對原離婚判決書中涉子女撫養部分申請再審,還是直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
中年男人曹某,2002年跟老婆李某打工時認識。
工作中有了好感,工餘的經濟活動中也時而有相互幫忙,儘管男人偶爾發現過當時的李某跟其他男人也有來往,但他覺得自己跟李某每天廝守在一起,上班在一起,下班一起住在公司給員工集體租住的屋子裡,別人的機會不是太多,也沒有特別在意。
後來他更加主動起來,明顯地表現出了追求對方的積極性,李某也有深切感覺。儘管此後,曹某還是遇到過有其他男子來找李某,甚至是上班狀態,李某也請假出去應對這種情況,但曹某覺得沒啥大事。
不過曹某還是保持著那種加大了的追求力度,有時候自己錢緊張了,跟同事和其他人借了,也要花給李某,這種力度還是產生了顯著效應。不久,增進感情的機會似乎來了。李某在一次同宿舍的另兩位女工有事外出時,被以送東西為由進屋的曹某緊緊抱住,那是他處了這麼一大段時間之後自我情感的積澱,他真摯質樸地抱住了她,進而親吻,這時女方也沒有制止,後來兩人就繼續著,就稀裡糊塗地那個了。雖然那種事剎那間一過,曹某意識到李某業已是兩性上的過來人,李某也曉得曹某不是沒見過這種事世面的老實男人,但誰都覺得當今的時代就是這樣,就都稀裡糊塗地讓這次經歷一閃而過。
再後來,也是年齡使然,兩位農村出來的男女就結婚了,沒多久就生小孩了,平淡無奇的生活就一幕幕地拉開序幕了。但是,生活不都是陽光燦爛的春天,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瑣碎也會催生經濟拮据的冬天。隨著各項開支的加大,再加上曹某後來幾次失業幾次降薪,心情不好,回家遭遇的不是錢緊張就是老婆丈母孃橫眉冷對,逐漸這個家狼煙四起。
果不其然,後來雙方就離婚了,這一年是2012年。兩人的兒子小曹,介於曹某經濟狀況不穩定,介於女性對撫養孩子的母性優勢,法庭把小曹判給了李某,曹某同意。法庭還判決曹某負責小曹的生活學習補貼費用,根據當地經濟狀況,每月2000元直到孩子長到法定成年年齡或能獨立生活為止。
離都離了,各過各的唄。雙方一方認真拉扯孩子,供孩子上學生活,一方基本上能逐月把生活費打到前妻賬上;每週南方打過電話就到女方小區外等著孩子出來,陪孩子去看看電影啊逛逛公園了啥的,挺正常,跟其他正常的離異家庭一樣。
也許是上帝的安排吧,要不為啥有些事情總會最終紙裡包不住火呢?某一次父子見面,孩子猛然間的一句發問,引發了之後父子情份的戛然而止!那天中午,在一個小飯館,父子兩吃飯之間,小曹突然問:“上週有個男的到家裡來吃飯,我媽進廚房去給他盛湯,他竟然跟我說,我才是你的親爹哩!那人走後我問我媽,我媽吃驚我的問,可是回答得支支吾吾,我就知道不好!”
小曹雖未成年,但已經到了明白事理的時候,他心裡太明白這個父親了,不管他自己如何,但基本上一直盡著當父親的義務,盡著自己的本能和本事,是稱職的爹!可是當他知道曹某不是自己的親爹之後,思想激烈鬥爭之後,他意識到不能再虧曹某了,而至少應當讓那個法律上的父親負起經濟上的責任來!
於是,一件事情就在無息無聲中突然發生了。2016年7月的一天,小曹委託別人到法院,起訴曹某,請求確認與曹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
法庭開庭後經雙方同意,委託一家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了親子鑑定。鑑定結果為:排除曹某是曹小某的生物學父親!雖然有了鑑定結果,但法院以法律未賦予未成年子女享有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權為由,駁回了小曹的起訴。
沒關係,換個角度即可解決。2017年4月,曹某到法院起訴小曹,亦請求確認兩者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不過,雖然按照小曹和曹某的邏輯,如果親子關係得到法院判決的否定,那麼接下來大機率小曹會接著起訴那位主動跟他父子相認的男人,向他追討撫養費。但是,法庭會如何判決呢?
當地的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卻是這樣析法的。法官一落槌道:“首先法律確認血親關係是確定撫養義務的基礎。法律審理兩人先後的起訴,必須追溯此前小曹父母離婚案件中已經確認的權利義務,即在原告曹某與被告小曹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當年的離婚訴訟一案中,法庭就判決曹某負有給付婚生男孩小曹撫養費義務的。”
法官接著道:“也就是說,法律認為,曹某與小曹之間是否存在血緣關係,即便有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即便當事人也有根據鑑定結果的判斷,但法律根據婚生子女推定原則,也就是法庭依據先前生效的離婚裁判法律文書確認的原被告之間的血親事實、親子關係,再根據法律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我們認為原告曹某提起的親子關係否認之訴構成了重複起訴,不予受理;已經受理,也要駁回起訴。”
原來,法官的判決,由於現行婚姻法並沒對親子關係否認之訴作出具體規定,所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讀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由時指出的:“撫養是父母子女之間一種基本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關係的基礎是血親。撫養對於父母來說是一種義務。這種義務存在的條件是父母子女的關係存在,這種關係不以父母的夫妻關係存在為前提。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就意味著離婚後,擬透過變更撫養關係否認親子關係不符合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