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審查電商平臺檢索服務的演算法是否公平時應充分考慮電商平臺的功能定位等因素,其精確匹配程度可以低於搜尋引擎的標準。同時,既要考慮消費者對平臺推薦結果的依賴性,進而審查檢索演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電商平臺的自主經營權。
【案情】
趙某欲透過浙江某網路公司的電商平臺購買國美牌冰箱,其用“國美冰箱”在該平臺網頁及APP上進行檢索,幾次檢索結果的綜合排名前十位中,均未將國美牌冰箱列入檢索結果的前列。該平臺網頁版的上述排序列表的標題中均含有“國美”“冰箱”字樣。APP版的上述排序列表中除“國美冰箱”外,另外搜到的均為其他品牌冰箱或“國美”“冰箱”。該平臺檢索結果有綜合排序、銷量排序、信用排序、價格排序等多種選擇。該平臺網頁在檢索結果旁有“搜尋結果滿意度調查”入口,可以對搜尋結果的總體滿意度、單項滿意度等提出看法。趙某認為,浙江某網路公司利用平臺競爭優勢,對特定商家或者特定品牌產品設定了演算法歧視,導致其無法檢索到想要的產品,因而該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檢索服務,屬於瑕疵履行,構成違約。遂訴請該公司停止違約行為,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服務,並支付違約金1元。
【裁判】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與被告雙方之間的《服務協議》等協議未對檢索服務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確約定,亦無法在事後就該內容達成補充協議。從交易習慣來看,其他同類網購平臺提供的關鍵詞檢索結果均包含同類其他品牌產品,無法推斷出被告提供的檢索服務不符合行業慣例。從合同目的來看,該網購平臺提供了基於價格、銷量、信用、綜合等不同選擇的排名順序,幫助不同消費者基於自身偏好檢索到欲購買的商品,亦提供了檢索反饋渠道等輔助工具,為使用者提供了檢索服務的個性化反饋通路,從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演算法的不足。故不能因為檢索結果未完全貼合趙某個人預期,即認定網購平臺提供的檢索服務存在違約。綜上,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電商平臺檢索演算法是否公平的審查認定。
1.審查電商平臺檢索演算法的必要性。網購與線下購物在商品展示方式方面有很大不同。線下購物,消費者是在有限的商品中進行挑選,可以同時看到多個同類商品。而網路購物,尤其是大型電商平臺,平臺內商家及商品均具有海量性,消費者必須依託平臺提供的檢索服務方能從中篩選到可能需要的商品。平臺對商品的排序直接左右消費者注意力範圍,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消費者的選擇範圍。雖然電商平臺提供何種檢索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說屬於經營自主權的範疇,但檢索結果涉及消費者權益,有必要對電商平臺提供的這種演算法進行審視和規制。
2.電商平臺檢索演算法是否公平的審查思路。首先,鑑於電商平臺在個體消費者面前有強大的優勢地位,在制定合同條款時有較大自主決定權,故應審查相關協議是否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本案中,案涉協議就平臺需提供檢索服務進行了約定,系平臺設定自身義務的條款,未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合法有效。而考量網際網路平臺提供網路服務的行業習慣時,應根據具體平臺的定位進行行業的歸類。應看到,專業提供檢索服務的搜尋引擎與電子商務平臺在業務範圍上顯著不同。
其次,考慮原告的舉證能否證明檢索結果的不公平性。原告透過被告經營的電商平臺進行“國美冰箱”的幾次檢索,得到的檢索結果中排位前十的冰箱中“國美冰箱”佔據的比例不高,排位也並不靠前。而其他品牌冰箱的檢索結果,綜合排名前十的商品除廣告位外均為該品牌冰箱。透過百度檢索“國美冰箱”,除廣告位外排名前列的亦指向國美牌冰箱。顯然,確實在“國美冰箱”的檢索上存在差異化。
最後,考慮這種差異化是否有正當理由。電商平臺提供檢索服務的邏輯起點應是向消費者展示其最有可能購買的商品資訊,進而快速促成交易。因而電商平臺提供的檢索服務必然不可能僅與品牌資訊相關聯,品牌的知名度、商家的信譽、銷量等均有可能影響檢索結果的排位。只要電商平臺提供的檢索功能具有合理性,應鼓勵企業為消費者提供多維度的檢索服務。本案中,從機器的自然語言處理角度來講,機器很難分辨“國美冰箱”具體指的是“國美”牌冰箱還是國美電器的冰箱。
3.保護消費者選擇權與尊重電商平臺自主經營權的平衡。在個案審理中,既要考慮消費者對平臺推薦結果的依賴性進而嚴格審查檢索演算法的合理性,也要充分尊重電商平臺的自主經營權,把握好權利保護與科技創新之間的平衡。一方面,關於電商平臺應提供的檢索服務標準,尚無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電商平臺與搜尋引擎所提供的網路服務有本質區別,電商平臺重在撮合交易,而搜尋引擎重在結果的精確性,對兩種不同型別平臺提供的網路服務應有理性區分。另一方面,作為擁有海量商品資訊的展示平臺,電商平臺對其所掌握的資料具有支配優勢。如果其設定的檢索功能不公平、不合理,消費者很難在眾多商品資訊中關注到特定資訊。因而,電商平臺在提供檢索服務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其平臺優勢,透過控制演算法等途徑不正當控制資訊的展示。
本案案號:(2020)浙0192民初2295號
案例編寫人:杭州網際網路法院 柯敏傑 曾憲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