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程竣工後,承包方多次報送結算資料,但業主方一直不予結算,並以未結算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這種情況下,承包方的工程尾款還能要回來嗎?
2019年,國某公司的一處銷售中心及4套LOFT樣板房需要進行軟裝佈置,遂與正某公司簽訂軟裝工程合同,約定:由正某公司承包上述銷售中心及4套LOFT樣板房的軟裝工程,採用含稅綜合單價包乾方式,暫定價款為130萬元,最終按實際完成並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據實結算。在竣工驗收合格並辦理結算後7個工作日內,國某公司累計支付正某公司至實際工程結算價的95%,合同工程結算價的5%作為質量保脩金等。
合同簽訂後,正某公司出具了軟裝設計圖,並分批運送軟裝物品、完成現場擺放等工作。
2020年8月,國某公司和正某公司簽訂《軟裝移交清單》,清單後的附件列明瞭移交的物品品名、圖片、數量等,但未記載金額。
之後經多次協商,因雙方對於結算金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一致,故一直無法進行結算。正某公司遂訴至白雲法院,要求國某公司償還合同欠款110萬元。
正某公司訴稱,其已經依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部軟裝工程,但國某公司一直不對合同款項予以結算,其拒不支付合同價款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合法利益,為此請求判令國某公司償還合同欠款110萬元。
國某公司則辯稱,涉案專案的驗收以及結算並沒有完成,付款條件未成就。且正某公司主張的結算價沒有明確的依據,價格明顯偏高,他們透過市場多方詢價,認為最終的核算價格應為97萬元。
法官判案:已籤合同,臨結算才透過市場詢價,不符合合同約定
究竟正某公司請求國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項是否符合支付條件?法院審理後認為,正某公司已完成涉案軟裝工程並已交付給國某公司使用,雙方理應及時予以結算。正某公司與國某公司簽訂《軟裝移交清單》的附件已列明移交的物品品名、圖片、數量等,由此可知雙方就合同履行專案在2020年8月移交時進行了確認,未見國某公司對涉案軟裝工程有異議,涉案軟裝工程應視為已驗收合格。
此外,國某公司提出正某公司結算價格偏高,其透過市場詢價的方式獲取的結算價格遠低於正某公司的報價,但根據雙方簽訂的涉案軟裝工程合同,工程採用含稅綜合單價包乾方式,單價包含主材費、設計費、人工費、安裝費等與合同相關的其他費用,故國某公司僅基於交付物品並透過市場詢價的方式去核算結算價不符合合同約定。
為此,涉案軟裝工程如因雙方結算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付款條件一直不成就,明顯不利於合同的履行,國某公司現以涉案軟裝工程未驗收、未結算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項,依據不足,不予採納,且國某公司亦實際使用涉案軟裝工程近一年,故國某公司應當向正某公司支付涉案軟裝工程的款項。
關於國某公司應支付款項金額的認定問題。正某公司、國某公司作為合同主體,雙方均有結算的義務。正某公司多次催促國某公司進行結算,並在2020年9月28日電子郵件中告知國某公司計算出最終結算金額為1296802.73元,該價格與涉案軟裝工程合同約定的總價基本一致,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雙方於2020年8月11日簽署《軟裝移交清單》,因涉案軟裝工程有約定一年的質保期,故本案的款項應當扣除5%的質保金,再扣減國某公司已支付的預付款26萬元,國某公司現應向正某公司支付971962.59元。國某公司透過市場詢價得出的結算價格未有事實依據,且與合同約定總價差距較大,不予採納。
為此,白雲法院一審判決:國某公司向正某公司支付軟裝工程款971962.59元。
國某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工程是否竣工驗收不以有無書面確認材料認定
結算扯皮是合同主體經常發生糾紛的原因,根據建設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行業慣例,工程一般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當事人才會進行下一步的結算,雖合同會明確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或結算後一定期限內支付工程尾款,但實踐中,不排除工程施工完畢後業主方無故不配合相關驗收結算工作的情形。
此時,如因雙方驗收、結算問題長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付款條件不成就,顯然對施工方不利,也使得付款義務一方有機可趁,拖延付款時間。
由此,對於工程是否竣工驗收、雙方是否協商結算等事項,不能僅以有無書面確認材料而作出認定,應結合雙方在工程完工後的實際表現綜合考慮。
在本案中,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正某公司一直在積極推進工程款結算事宜,正某公司向國某公司傳送工程價款初步稽核意見,亦可以佐證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存在,且國某公司實際使用涉案軟裝工程近一年,故國某公司以涉案軟裝工程未驗收、未結算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項,依據不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雲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李鳳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