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關乎農民生活和農村穩定。近日,廣東省司法廳官網公佈了《廣東省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規定(送審修改稿)》(下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今年2月9日。
其中,在一戶一宅的規定下,為解決農村群眾普遍反映的單獨立戶問題,即申請宅基地時被要求先取得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單獨立戶,但公安機關要求有房產才可辦理單獨立戶,送審修改稿規定“不得以取得公安機關單獨立戶作為申請宅基地的前置條件”,即不得要求農戶必須取得單獨立戶後才能申請宅基地。
《規定》說明指出,《規定》是廣東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方面的基礎性立法,主要解決目前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方面最緊急、最迫切的“誰來管”“如何管”“管什麼”等問題,如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責等。同時,由於廣東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情況比較複雜,各地在管理中遇到的問題不同,加上各地實際情況各異,《規定》賦予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給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具體規定的空間。
焦點一 新批准宅基地面積標準
沿用現行標準 平原小於80平方米
宅基地面積標準如何確定,是關係到農民切身利益的關鍵問題。2000年1月8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考慮到我省地方性法規對新批准農村宅基地面積已有明確規定,且已實施21年,該面積標準已深入人心,省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沿用了這一規定,為保證法制統一與制度的穩定性、連貫性,送審修改稿規定的面積標準沿用了我省長期以來執行的標準,未作改變。
焦點二 一戶一宅如何認定
由各地根據實際確立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送審修改稿作出了細化規定。
一是考慮到戶的認定標準與各地的實際情況息息相關,送審修改稿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戶的認定標準和程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市、縣、區確定的標準制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認定戶的具體標準”。
二是為解決農村群眾普遍反映的“公安分戶”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互為前置的問題,即申請宅基地時被要求先取得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單獨立戶,但公安機關要求有房產才可辦理單獨立戶,送審修改稿規定“不得以取得公安機關單獨立戶作為申請宅基地的前置條件”,即不得要求農戶必須取得單獨立戶後才能申請宅基地。
三是針對我省一些農村地區尤其是山區農村因地形地貌、風俗習慣等原因,形成宅基地細碎、住宅分散的現狀,導致農村村民雖然擁有多處小面積住宅,但未達到省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情況,送審修改稿規定“本規定施行前,農村村民一戶合法擁有不相連的住宅,佔用宅基地面積合計未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不視為一戶多宅。”
焦點三 申請宅基地要哪些條件和程式
農村出賣住宅後不得申請宅基地
送審修改稿還明確了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即農村村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戶為單位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住宅: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者已取得宅基地但是面積明顯少於規定標準的;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實施鄉鎮、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或者調整村莊佈局等,需要異址新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程式上,送審修改稿規定了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由村級組織核查、鄉鎮政府審批。
送審修改稿還規定了三種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一戶一宅或者用地標準規定的;
宅基地用地選址不符合鄉鎮、縣、市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送審修改稿還明確,農戶可以單戶或者多戶聯合建設住宅。住宅的層數、高度和建築面積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作出規定。
此外,農村村民建設非低層住宅投資額和建築面積均達到辦理施工許可限額規定的,應當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其他情形的,辦理報建備案手續,農戶建房開工前應當申請建房驗線。
焦點四 如何盤活閒置宅基地
可用於發展休閒農業等
隨著農民進城落戶,一些農村出現了很多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規定》明確,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尊重成員意願,保障其宅基地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組織開展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集中整治,騰退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解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房用地需求。
農村閒置的宅基地在符合相關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和滿足農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以及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前提下,經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轉變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於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鄉村民宿、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積極探索盤活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的其他方式。
採取多種形式鼓勵進城落戶或者擁有多處宅基地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記者】吳曉嫻
【作者】 吳曉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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