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我們判斷房屋是不是共同財產,通常只需看房產證登記時間。在婚前登記的,是個人財產;在婚後登記的,是共同財產。現在“新婚姻法”告訴你三種例外情況,在婚後登記的房產也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
一、婚前以自己名義按揭的房產是個人財產
有一種房子非常微妙,發生在談婚論嫁的時候,這套房子被稱為婚房,是新婚夫妻的愛巢。這個時候,大家去按揭買房,房產證往往在結婚後才能拿到。按照中國的婚嫁傳統,男方買房子,女方裝修或買車。大家都會把這套房子視為共同的。那麼,房產證是婚後出的,房產證是共同的,那銀行貸款怎麼辦?這是新郎一個人婚前向銀行借的,新娘不用償還吧?事實上,每一對夫妻都會用到婚後的共同收入來償還。在法律上,因貸款用於購置共同生活之用的婚房,離婚時會成為共同債務。現在“新婚姻法”告訴你,這套婚前按揭房是個人的,離婚時只需要向對方補償一筆錢——婚後共同還貸款及對應增值的一半。如果婚後沒有動用到共同存款去還貸呢?對不起,一分錢都不用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前以雙方名義按揭的房產也不一定是共同財產
我們知道,對方以自己的名義在婚前按揭買的房是個人財產。那麼,有人會說,那就以雙方名義買房啊,這樣是不是就可以把個人財產變為共同財產呢?
當然,如果事情順利的話,這套房子是共同財產,按揭款也應共同承擔。然而,如今房價高漲,普通家庭要動用三代的積蓄方能湊夠首付。剛結婚的年輕人,哪來的錢付首付呢?十有八九也是父母給的。此時,婚姻法又是如何成功隔離掉父母的財產的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筆首付款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對應的房屋份額自然也應是個人的。
假設一套房子價值100萬元,首付40萬元,按揭60萬元,男方父母出40萬元首付。房屋1/3的份額是男方個人的,2/3的份額是共同的,而60萬元按揭是共同的。這也只是意味著女方可以享受到房屋1/3的增值,因為他們要實打實地共同承擔60萬元債務。男方父母出的40萬元首付及對應的增值完全被隔離掉了。
三、婚後購買的房子一定是你的嗎
有些人就會感嘆,與其婚前買房,不如婚後買房。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讓對方父母在婚後買房,不就變成贈與雙方了嗎?
哪裡有漏洞,哪裡就有可能被補上。抱著僥倖心理的人,最終還是會被“擺了一道”。
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假設結婚之後,男方父母出100萬元買了一套房屋,只寫了男方一個人的名字。這就視為對男方的個人贈與,是男方的個人財產,與女方沒有任何關係。
至此,婚前私有財產已被婚姻法成功隔離。結婚要房子,只能開口要。可是,如果開口要房子,恐怕婚也難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