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價保”是在網購時,商家或平臺推出的價格保護措施,並且在商品的介紹頁,就會有清楚的保價標識可以看到,之所以推出就是因為在促銷活動時往往商品價格會比平時價格低一些或低不少,以致於臨近時間才買入的消費者容易心態失衡,比如昨天才買,今天搞活動就打折降價了,感到不爽是人之常情。
從心理上看,人總是希望自己買入的商品在後續能增值,而不是一買入就開始承受損失,買普通商品是如此,買車買房同樣如此。
在網購時,一旦發現自己買入的商品突然降價了,就立馬會向商家或平臺客服反饋並要求補差價,這樣的現象多了之後,商家和平臺的“30天價保”便應運而生了,其實,如果商品的降價是商家或平臺搞活動的打折優惠動作所致,是商家或平臺主動為之,那麼,消費者要求補差價並非“無理取鬧”,而是合乎情理。
話說回來,如果商家或平臺沒有主動打折降價,而是市場行為,那麼,自然就沒有可以要求補差價或是退貨的合乎依據了,比如買了某果手機,一段時間之後市場價比自己剛開始買的原價低了,就基本沒人要求補差價或是退貨,因為幾乎所有消費者都知道商品是會折價的,所以,只要是正常折價導致的價格下降,基本不會去要求商家或平臺補差價或退貨。
普通商品是這樣,那麼,帶有商品屬性的“商品房”又是不是如此呢?
購房者買房都是想買了之後能升值,不管是不是要轉手,還是一直自住,只要房價有上漲,心裡就會美滋滋的,但是在買了之後,不僅沒有上漲,還下跌了不少,肯定是鬱悶不已,這也是正常的心理反應。
為了打消購房者的疑慮,有些房地產商也會推出“保價協議”,比如在一年內或兩年內,房地產商有主動降價的行為,就會向降價前的購房者作出相應補充,換言之,如果買房時,購房者和房地產商經過協商確認,簽訂了“保價協議”,那麼,這份“保價協議”就具有合法效力。
基於此,在協議之內的時間週期之內,出現房地產商主動降價的行為,購房者自然可以依據協議要求補充或按照協議商議的規定讓房地產商擔負主動降價行為之後的法律責任。
話說回來,如果沒有籤“保價協議”,房地產商也沒有主動降價,房價的下跌完全是市場現象,那麼,購房者要求補差價或是退房,則相對會缺少合法合理依據。
也就是說,如果擔心自己買新房時,會出現降價的情況,就要先和相應的房地產商瞭解清楚是否有“保價協議”一說,畢竟買房是件開心事兒,因此,要清清楚楚買房,明明白白交房。
有道是——“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如果是出於投資意圖購房,出現了房地產商非主動降價的跌價現象,基本只能自行承受損失了,就如炒股一樣,買入的股票的股價跌了,只能自己承擔相應的投資責任,而不能要求上市公司補償股價損失;反過來想,股價上漲了,上市公司也不能要求股民補股價差價。
說到這,有小夥伴就有疑問了,那麼,要怎樣判斷究竟是不是出於“投資意圖”買房呢?
按照目前的慣例,一個普通家庭大多一到兩套住房就滿足了自住的需求,打個比方,一個三代家庭,有爺爺奶奶,爸爸媽媽和兩個孩子,那麼,一套四居室就夠用了,或者兩套兩居室也夠用,再或者一套一居室和一套三居室也夠用,這種情形之下,買第三套或以上的房產,顯然,自住需求就說不過去了,換言之,這種情況屬於“投資意圖”是大機率。
當然,除了自住需求,完全可以出於投資意圖去買賣房子,說白了,既然是投資,就沒有隻漲不跌,也沒有隻跌不漲,做任何投資之前,就要有投資會虧損的風險認知,而不是一定能保本保收益。
溫馨提示: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