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總會以為,法律是法律,判決是判決,它們可有原則性的不同:法律是普遍的約束的規則,就連作出判決的法院都要遵守它,而判決只是法院就具體官司給出的一個了斷。
但是,按照一種奇妙的思路,可能會發覺事情也許並不這樣簡單。
很久以前,一個叫凱瑟琳的加拿大單身富婆在和朋友出去郊遊時,不幸出了車禍。千不該萬不該的是,車禍發生時,凱瑟琳的頭讓座旁的車門狠狠地壓了一下,而這一下真使她徹底喪失了意識。用咱們熟悉的詞兒說,她成了“植物人”。
凱瑟琳有一個兒子哈奇森。這哈奇森因他媽媽太富了,所以毫無出息,天天和狐朋狗友廝混在一起,玩得天昏地暗。每次想花錢時,哈奇森便一頭扎進媽媽懷裡滾兩下,然後,順順當當地從她口袋裡把錢捲走。可是,老媽再也沒有意識了,在她懷裡滾多少下也沒辦法隨便拿到錢,因為,旁邊站著一個管家,管家的手特別緊。
有人給哈奇森出主意,叫他宜布繼承財產,硬說老媽“等於外亡”。哈奇森果然照辦,而且,為了在法律上紮紮實實,他來到法院要求法官判決准予繼承。他說,老媽已經停止了意識,而停止意訓的人當然等於“死亡”,死亡的結果就是允許繼承遺產。
當時的法律的確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便開始。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說像富婆那樣的“植物人"是不是“法律上的死者”。最後。法官按著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就那麼判了。哈奇森如願以償。
這個判決可以說明幾個問題。第一,法律規定本身的意思取決於法官的理解,而且法官把理解過的內容“放”到了判決裡,這個內容和判決是混在一起的。第二,在具體官司中,法官怎樣理解法律規定都可以,因為,沒人可以在法律上約束法官。第三,判決一下來,無論對錯都得執行,否則法院便會強制,而法律的一般規定就沒有這種效果。
有人會說,不對。法律規定有它自己的意思,豈能由法官任意解釋。但是,法官事實上的確在解釋,而且他說什麼就是什麼。你認為富婆還有呼吸因而沒死,法官會說你的解釋是不對的。怎麼辦?有人會進一步認為,給法官搞上一個“制約”,以防止他犯錯誤。但是,這本身是否和人們的“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預”的理想相矛盾?而且,制約法官的“制約者”,自己是否也有一個應受制約的問題?
最為重要的是,除非法院自己糾正自己,否則即使是錯誤的判決也得執行。而對當事人來說,這可是尤為緊要的。
如此講來,說“法律=具體判決"真是有點在理。因此,有的西方人認為法律不是一種規則,而是非常具體的法官判決。當然,這只是西方人之一說,是對是錯就由看官定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