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維護公正,而不是維護法律本身,如果現有法條不能實現公正,那麼應變更的是法律,而不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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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時候,有一部全球大火的韓國電影,名叫《釜山行》,我不知道有多少朋友看過。
很多看完這部電影的人,會覺得影片中最可怕,最讓人恨得牙根癢癢的角色,不是那些喪屍,而是片中第一大人類反派、那個極度自私自利、每當喪屍撲來的時候就會把旁人推過去給自己當肉盾的“金常務”。
這個反派之所以塑造的成功,是因為他可信,用我們流行的話說,他就是那種我們現實中常見的精緻的利己主義者——只不過,導演提示我們,在危機面前,這些精緻的利己主義者會精緻到了野蠻的程度。
在該電影火了以後,該片導演兼編劇延相昊透露了一件事情:他原本給該片安排的結局其實不是公映的那個。
在原本的劇本中是這麼寫的:
孕婦和女孩,在走過隧道時被軍隊當做喪屍打死了。
狙擊手在擊斃孕婦和女孩之後發現兩人並沒有被感染。非常內疚,長官則說他做了最正確的決定。
而那個自私鬼金常務,在原劇本中沒有感染病毒,在把救他的列車長推出門外擋了最後一波喪屍之後,他聰明的選擇苟到天黑後才出來,透過隧道。
有了上次的經驗,狙擊手並沒有開槍,而是先透過問話確認其並沒有被感染。
於是金常務成了全車唯一的倖存者。
延相昊說,他其實非常中意這個結局,因為它最反映真實——現實當中,往往就是這樣極端自私自利的人總能活到最後麼!
可是劇組裡其他的人,都力勸導演千萬別這麼拍!
想想看,《釜山行》作為一部商業片,如果觀眾積壓了整整一部電影的情緒得不到釋放。如果他們看不到一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結局,那麼觀眾們還不得把電影院砸了,像喪屍一樣憤而直接把主創給啃了?
所以,為了給韓國影院保留幾塊完好的電影螢幕,更為了自己不被寄刀片,導演最後還是改了結局,用幾乎是“機械降神”的方式,讓精明如鬼的金常務染上了病毒、大快人心的死掉了。
這是一次不符合導演本意和現實生存邏輯的硬改,若說它符合什麼,那它應該只符合我們心中的道德律——因為公眾的道德感,就是不願意那樣一個自私自利、拿人擋喪屍的角色笑到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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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猜出我要說什麼了,還是昨天《寫在江歌媽媽勝訴之後:善惡當有公斷,只因正義必須前行》一文說過的江歌案。
一個不幸的巧合是《釜山行》上映2016年,江歌遇害案剛好也發生在2016年。
這些年我一直在想,那個劉鑫是不是應該算是現實版的金常務,因為他們倆的行動符合幾乎完全相同的行為邏輯:
在危險面前,他們將給予自己信賴與幫助的人推出去擋刀,然後為保證自己絕對安全,在其身後砰的一聲鎖上了逃生的希望之門。
唯一的區別在於,片中的那個金常務,沒有命活到劫難之後,並在事後隔三差五的發個訊息刺激一下為他擋刀的受害者:“阿姨,血餛飩好吃嗎?”
但是,昨天那篇稿子寫完之後,有朋友告訴我:他覺得,劉鑫就不應該被追究這個民事責任,國內法院這次判賠沒有法條依據,或者至少賠償太高了,是不對的……
對於這種觀點,我也想不到什麼話來反駁。但我又想起了那個問題:哪怕是在電影裡,這樣一個人,他不死觀眾都要砸場子抗議。在現實中,這樣一個人,如果事後居然連民事責任都不追究……你覺得這事兒能合適嗎?若看了這樣的劇情,你能心安嗎?又什麼樣的法院敢比導演膽子還大,敢這樣挑戰公眾的道德底線呢?
是的,我並不否認,此次青島陽城區法院的判決詞中,並沒有援引什麼非常具體的法條。對於案發當晚的案情,法院的判詞是這樣認定的:
“法院審理認為,劉暖曦(曾用名:劉鑫)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用專業的法學術語來說,這段判詞其實固定了劉鑫在這起案件中的兩個過失:
第一,是事先未履行對給她提供幫助的人的危險告知義務。
第二,是危難關頭來臨時,單方面不合理退出了兩人之間的特別信賴關係。
說的簡單點,就是欺瞞與毀約。對這兩種行為懲罰與反制的法意,散見於我國《刑法》、《民法典》的各個章節當中,但你非要問我說劉鑫這個具體行為到底應該適用於哪個法條,這個爭議就太大了,因為當時的情況的太特殊,而她做的又太奇葩、太不典型。作為一個大陸法系的成文法,我們也許很難挑出一個具體的法條去嚴絲合縫的套在她身上。中國過去的司法中,也確實沒有這麼高的精神賠償先例。
但有爭議就意味著不能這樣懲處嗎?“法不禁止既許可”的精神可以用在這種案子上嗎?
想象一下,如果現實中真的喪屍爆發,好像現實中也沒有法律規定你就不可以像《釜山行》中的那個自私鬼“金常務”那樣做。畢竟成文法不可能設想到“喪屍爆發”那樣極端的場景,將他人推一把、關個門都會成為讓他人送命的行為。
當法律之光無法將這種詭異奇特的陰暗角落照亮時,就需要道德出場來進行補足。審判者需要動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從既有法條中提取法意,對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最終去實現公正。
明瞭這一點,你就能明白為什麼在英美等國奉行的海洋法系當中,會有陪審團這個制度,那些充當陪審員的人,可都不是法學專業的畢業生,他們就是最普通的公民,可能昨天還搬磚、碼字、送外賣,今天就被拉到法庭裡當陪審員了。讓他們對於自己毫不相干的案件作出判斷。
這些不懂法的普通人,在法庭上做出判斷時,能依照的是什麼?就是存在於每個人心中的常識,是存留在每個人心底的道德律。
所以說的直白一些,英美法系中每一場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其實都是一場“道德審判”——只不過是在法律韁繩牽制下的道德審判。
好的社會,相信並仰仗每個公民最樸素的道德判斷。壞的社會才凡事乞靈公權強制力。
3
說到“道德審判”,我發現很多中國人對它有著異乎尋常的反感。似乎一提“道德審判”,天生就是不對的。而這種觀點在江歌案當中又體現的尤為突出,很多人之所以反感、辱罵江歌的母親、支援劉鑫,說白了就是因為這四個字。覺得站隊江歌媽媽的人都是“道德審判”。
但這裡面就產生了一個悖論:那些指責他人搞“道德審判”的人們,你們這個指責本身,是不是也是一種“道德審判”呢?
至少對江歌案這個個案上,我覺得反江歌媽媽“道德審判”不僅搞了,而且搞到非常過火、令人髮指的地步。
若論道德審判,請問,這是不是更扭曲、更過分的“道德審判”?
所以這些反對者們,其實是在用自己反對的東西去反對他們反對的東西。
那這樣的反對又有什麼意義呢?
其實推而廣之,我們對世間的萬事萬物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道德審判”。一個有道德的人,不可能不對一件事物有褒貶,有臧否。一個有道德的社會,應該形成一種機制、劃出底線,懲罰那些公眾的道德律認為是惡的東西,褒揚那些公眾的道德律認為是善的理念。
而這,正是法律設立的初衷。歸根結底,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維護道德、維護公平正義,而不是維護法律本身,如果現有法條不能實現公正,無法導人向善,那麼需要變更的是法律,而不是公正。
什麼是法律?就是已經被撰寫成文,作為底線的道德。什麼是“道德”?就是正在形成共識的,作為高線的“法律”。
想理解這個互相作用的朋友,我推薦您去看一本古羅馬哲學家西塞羅所寫的《論法律》(建議與《論共和國》一起讀)。
在該書中,西塞羅提出了我認為是一個人類法制史上是最為重要的概念:自然法。
我們經常會覺得世間正在執行的某些成文法是不合理、不完備的,惡法非法。
但我們為什麼會產生這種觀念?就是因為在一切成文法之上,還有一個絕對正義的自然法存在,它是普適的、恆常的、永續的,西塞羅認為,自然法是出自於上帝的手筆,若是人所立下的法律與自然法相違背的話,那麼這個法律就是違法的。
而什麼能夠幫助人們判斷我們訂立的法律與自然法是否違背?就是付之於公議的道德。
所以西塞羅非常看重羅馬公民的道德,以及公共輿論的約束力,他認為一個健康、有執行力的道德體系,正是保衛他所熱愛的共和國永恆不墮的根基。
或者我們可以這樣比喻。在自然法學派看來,永恆存在、超驗的自然法,是所以法律需要達到的目的地。而現實中不斷修改、進步的法律是一個長征中的軍團,在未知的叢林裡緩慢前行。
那麼道德是什麼呢?它其實就是那個軍團派出的偵察兵團,他們需要尋找到一條道路,引導法律前進,引導社會的公序良俗最終到達那個目的地。
所以真正可怕的不是“道德審判”,而是“道德不審判”,甚至道德扭曲。
如果一個社會喪失了公益輿論與道德,那麼它的法律與社會秩序就會像失去哨兵的軍團一樣,在黑森林中迷失、潰散。
當然,我能理解很多中國人不喜歡“道德審判”的願意,我們這個民族在歷史上,是吃過道德審判的虧的。
從古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到某個特殊年代的“鬥私批修”、“狠鬥私字一閃念”。道德審判幾度被極端化、濫用了,成為這個民族的噩夢。這讓很多中國人染上了對道德審判的PTSD,厭惡“道德婊”,轉而去同情劉鑫這樣的“真小人”。
但我們要知道,這些成為噩夢的道德審判所維護的,恰恰不是正常的、健康的、保守的道德,而是在一些特殊環境下被刻意培養、扶持的扭曲的惡德。它們本身就不是真正的“道德審判”,為了批評它們把“道德審判”也一併摸黑掉了,不是一種勇敢,而恰恰是一種蠢行。
彌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中有言:“請讓真理與謬誤在自由的蒼穹下戰鬥吧,看看它們誰將獲得勝利!”
我們應當對公眾心底的道德律有信心,相信在一個能自由討論的輿論氛圍中,社會的共識與道德是不會扭曲的。
毋寧說,維護道德,維護道德審判的健康、正義性,這其實就是我們要關注公眾事件、寫時評、發議論的原因。
而這,就正是我們這些執筆者要筆耕不輟的原因,我們要積極的思考,勇敢的發言,在每一個案例中論證和判斷中,追尋那至高的自然法與我們心中的道德律。
自由の翼音樂:LinkedHorizon
4
結尾,讓我們說回《釜山行》,在最終的公映的那個版本,延相昊想了另一個結局,他讓精緻到野蠻的利己主義者金常務死掉,而主角的女兒跟孕婦一起走過那隧道,在狙擊手即將對她們開槍的一剎那,女孩在黑暗的隧道里唱起了一首歌,一首證明自己人性未泯的歌。
於是女孩和孕婦得救了。
觀眾在歷經了一整場野蠻的廝殺與逃亡之後,總算看到了一點證明——人性的證明。
我覺得,這個結尾也許不如原版現實,但它有更好的寓意。
也許我們整個人類文明史,自始至終都在漆黑的隧道中前行。我們的成文法總並不完備,社會、甚至朋友間彼此的人性更是不足為憑。善良之人,總是在吃虧,被各種“金”或“鑫”們推去成為他們抵擋傷害的肉盾,在現實中被撕咬的鮮血淋漓。
但是,是什麼讓社會秩序不至迷失?是什麼讓法律不斷完善?是什麼讓我們依然堅定的前進呢?
是頭頂的星空,與我們心底那至高的道德律。
我相信,這道德律就是西塞羅所謂自然法在我們心底的倒影,我們沒有理由將它埋藏、拋棄,而應將其高高舉起,衡量萬物。
“如果我勝訴,就可以教育孩子們,不要做劉鑫(劉暖曦)那樣的人;如果我敗訴,就可以教育孩子們,不要做江歌那樣的人。”這是江歌媽媽在打這場官司時,接受採訪說的一句話。
是的,你可以說這話說的特別“道德審判”,甚至是在“用道德綁架法律”。
但,這位母親這樣說,有什麼錯嗎?
她說的是道德,但更是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