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自治區教育廳聯合釋出《進一步規範我區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我區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進行完善和規範。其中,明確了公辦學校的校內課後服務收費標準,鄉鎮公辦學校最高限額為80元/生·月,縣屬及以上的公辦學校最高限額為120元/生·月。該《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校內課後服務費每月不超過120元
《通知》明確,中小學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階段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中小學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在我區公辦中小學服務性收費中,包括校內課後服務費、午間住宿費、學生宿舍熱水費、特殊教育護理費、伙食費等。其中,家長們關注的校內課後服務費終於明確,鄉鎮公辦學校最高限額為80元/生·月,縣屬及以上的公辦學校收費為120元/生·月。非寄宿制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安排學生在宿舍休息並實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間住宿費。其中,自治區直屬以及設區市(區)屬公辦學校午間住宿費收費標準最高限額為120元/生·月。
代收費專案則包括教輔材料、作業本費、校外活動費、學生宿舍超定額水電費、校服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由自治區、市、縣(市)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規定的價格管理權限制定。
我區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專案按《通知》規定執行,服務性收費標準由學校嚴格按照非營利原則制定。
各地不得擅自設立收費專案
據瞭解,此次《通知》取消了“腳踏車保管費”“午託服務費”“課本費”收費專案。根據國家有關檔案及我區實際,設立教輔材料費、午間住宿費、校內課後服務費、學生宿舍超定額水電費、校服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專案。
根據《通知》,我區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專案的設立許可權在自治區,各地不得擅自設立收費專案。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向學生及其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嚴禁學校或其他機構以任何名義在學校內代收其他任何費用。
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代收費必須遵循自願和必要的原則,按照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的實際費用與學生據實結算,不得強行統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前,應書面徵求學生家長或學生意見,收取後應按學期或按月結算,並及時向學生家長公佈收費支出清單。
嚴禁收腳踏車看管費、軍訓費
學校制定校內課後服務具體實施辦法時,同時要明確退費管理辦法。原則上參加校內課後服務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的,按50%收取;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的,按一個月收取。提倡對家庭困難學生提供的服務實行優惠或免費。校內課後服務、研學旅行費用由學校收取並根據實際支出列支,嚴禁以家委會或其他校外機構等名義收取。
《通知》強調,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腳踏車看管、軍訓(含軍訓期間的住宿費、交通費等)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以學校、第三方機構或家委會名義收取補課費及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空調安裝和使用等其他費用。
來源:廣西雲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