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錯一套房,十年就白忙。
在中國房子意味著家,有了房子,才能說有家。
所以對於每個家庭來說,買房可以說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情。
可是在現實中,其實很多人並不懂得如何買房,導致買到的房總不是自己心儀的房子。
更有甚者,很多人在置業顧問的忽悠下,在不瞭解所購買房子的具體情況下,直接購買,等了解後才後悔不已。
可是為時已晚,只能捶頭頓胸,哭泣著自己上當受騙。
如購買某方舟的黃女士,花費120餘萬元買下F10組團下的一套商品房後發現,從宣傳中的“山景房”變“墳景房”,直接導致房子降價兩千都無人問津。
比如購買某大抄底房的張先生,雖然以低於市場價20%的全款拿下房屋,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大家都懂的。
如果房價是在上漲還好,價格能夠掩蓋一切。
可是在現在的行情下,價格非但沒有上漲,還在不斷的下降,有的更是斷崖式降價、虛假降價、變相降價等。
這些降價行為,直接導致原來高價買入的老業主產生心理不平衡。
很多人就想著平白無故損失幾十萬,那還不如退房。
可是退房真有那樣容易?
你可是白紙黑字簽有合同的,開發商是不會輕易退。
當然如果你鐵定想退房,那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得搞清楚退房的法律流程。
一、購房者向開發商發出退房通知
首先,購房者需向開發商提出退房意見,可以用郵件的方式,或者傳真、電話。
如果導致退房的責任在開發商,如延期交房,房屋質量問題等,那麼退房的損失應由開發商承擔,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等。
賠償具體約定按照購房合同中的約定執行。
如果退房是因購房者沒有成功貸款導致合同無法繼續,那麼開發商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在這之前一定要查清楚自己的徵信,確定能夠貸款才簽訂購房合同。
二、退還房款,結清手續
如果與開發商達成退房協議,且是開發商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的利息。
然後督促開發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負責辦理購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再督促開發商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購房人,並辦理停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還款的手續
這是法定(民法典)的退房流程,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即使是房開商的責任,退房之路也不可能這樣順利的。
瞭解了退房流程後,就到了退房階段。
由於不同的人處於不同的購房階段,那麼退房方式肯定也有所不同。
一、定金階段
現在明令規定,商品房五證齊全之後,十日內開盤,開盤當天購房者選定好房源,會交定金並簽訂定房協議,定房協議中會對所交款項進行性質說明和約定,同時也會開具收據。
如果是在這之後、購房協議簽訂之前,購房者和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沒能達成一致協議,最終沒能簽訂合同的,按常理來說購房者可以退房,但開發商不會退回定金。
不過,如果雙方在開盤當天簽訂的定房協議中有對“定金”退回做補充條款說明的,可以依據協議要求開發商退回定金。
這裡也給大家普及一下“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簡單來說,訂金是可以退的,而“定金”是不能退的。
定金最主要的作用是鎖定房源和價格,相當於提前確定了房源,這套房開發商就不能銷售了。所以要想退還定金,就非常的困難。
理論上開發商沒有責任需要退還定金。
如果置業顧問讓你繳納定金鎖房,這時候你一定要多注意,切記要維護好自己的利益,不能輕易繳納定金,如果非要繳納,一定要有書面約定定金的用途和退回條款。
不然後期如果你不想買房了,也可以根據條款退款。
可不要小瞧這一點,一般定金都在1-3萬,這筆錢可不少,大家記住一定要長個心眼。
不然,後期定金是很難退回的。
想想,你還沒有買到房就白白損失了幾萬,換成誰都會很難受的。
二、已簽訂購房合同階段
已經簽訂購房合同,但房屋還未交付,房產證也沒有辦下,這時候如果購房者想要退房,首先要找開發商協商。
透過協商之後,如果能達成退房的一致意見,購房者和開發商要簽訂一個退房協議。
退房協議除了確認退房外,還要對違約責任的劃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出明確說明。
不用想,協商這一條路在正常情況下開發商同意退房的機率非常低,低到忽略不計。
除非房開商涉嫌重大的合同詐騙,這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你以為房開的法律部門是吃素的,你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絕對是對房開有利,可以說幾乎規避了一切法律問題 。
或者是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和你簽訂購房合同,如果是這一條退房應該能夠成功,我之前有個朋友就是以這個理由成功退房的。
當然,拋開這些合理的退房方式,如果你有足夠的能量讓開發商給你退房,那當我沒說,畢竟這條路對於絕大部分的購房者來說是不可能的。
就拿之前一個粉絲在群裡說的,她購買了某大的房子,結果由於某種原因想要退房,可是開發商就是不給她退,她找到了某大總部的一個領導,人家一個電話,置業顧問就畢恭畢敬的給辦理退房了。
如果你不服氣,堅持退房,那就只能狀告開發商,不過如果以上的理由你都不滿足,那結果不用想都是你敗訴。
當然,還有一種方式,不是退房,而是直接將你購買的房子賣給另外的人,這時候就需要辦理一個更名即可,操作流程也是很簡單的。
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未完成網籤和備案的。
此時如果想完成購房合同更名相對簡單,因為不涉及房管部門,僅相當於換一個人和開發商籤合同而已,開發商一般都會同意。
二、已經完成網籤並完成備案。
已經完成貸款手續,如果一定要辦理更名,則需要購房者和開發商協商,徵得開發商同意,撤銷現有購房合同,並和新的購房者簽約重新備案,這個就相對複雜的多,裡面還牽涉到銀行,你還需要去銀行辦理相應的解套之後,才能順利出手。
這種方式,如果是在房價上漲階段,你會很快脫手,說不定還能小賺一筆。
但是如果在房價下行的情況下,你轉手賣給其他人,不脫一層皮估計是很難找到接盤俠。
三、交房階段
已交房,但房產證未辦理的情況下,一般這些情況是可以申請退房的。
一、開發商未經買房者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合同簽訂後,開發商未經購房者同意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買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二、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房者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退賠利息。
三、房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
房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情況,是可以申請退房的,例如樓體出現傾斜、牆體開裂、滲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主體結構不合格的等多種情況。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先按合同上的約定處理,如果合同上沒有約定,需要經過專業機構對問題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確屬房屋質量問題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四、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可以蓋樓、賣房、收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購房者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者交納的房款。
五、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
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三個月內開發商仍未履行的,購房者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其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前四點一般情況下開發商都不會犯或者很難去界定,想要透過這四點去要求退房是很少見的。
只有第五點是最方便和最有效去界定的,只要超過三個月房開商沒有履行收房你就可以要求退房。
但是即使以這一點要求退房你的退房之路依然很漫長。
以我自己購買了碧桂園貴陽一號的房子為例,房開商沒有履行三個月收房義務,於是我選擇退房。
首先你得仲裁,而且是一裁定勝負。
到現在,一年過去了,還沒有收到仲裁結果,簡直是費時又費力,而因為你要退房,房子是不可能收的,那就是算上之前等的三年,光在這房子身上就浪費了四年時間。
可以說,箇中心酸只有自己能夠理解。
而且聽一期判下來的業主說,仲裁結果還不支援歸還你銀行的利息,只有本金和違約金,這樣算下來,你整個購房成本肯定是虧的。
這還算好的,還能夠拿到一些錢,如果遇到房開商手裡根本沒有錢,即使你退房成功了,你一毛錢也拿不到,反而房子還不是你的了。
如購買恆大的房子,人家明著說你可以選擇退房,但是退房之後不會拿到一分錢,是你你還會退嗎?
大家想想,這還是在明知道是房開商的責任情況下,退房之路依然不好走,並且到最後還討不到任何好處。
更何況如果在權責不清的情況下,你的勝算可以說微乎其微。
四、房產證辦理完畢階段
到房產證辦理完畢階段,房屋也已交付,這種情況下出現購房者退房的少之又少,畢竟買房的過程很不容易。
但如果真有不得已的情況,且之前的購房合同對退房有做說明的話,也可以退。
但是,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後,再退房,很難實現。
到了這個階段想要退房幾乎就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怎麼樣,看了以上的退房方式,你還想退房嗎?
退房真的是無奈之選,是看似有路實則無路。
所以我們一直強調買房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購房者不要輕易購買。
否則你的解套之路何其難。
如果你非要購買,那你只需要做一件最正確的事情即可那就是:
買房跟我們,不走彎路不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