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財經1月20日電 套路貸、非法集資、“套路保”……針對各類“套路”營銷行為,20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釋出2022年首期風險提示,提醒消費者注意防範此類侵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的“套路”行為。
在風險提示中,銀保監會總結了四類“套路”營銷行為:
一、片面資訊披露、隱藏產品風險等“套路”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在貸款營銷中,要警惕類似“套路貸”的營銷宣傳行為,如息費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貸成本,不明示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等。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取了高額費用,所謂“零息”名不副實。比如借款人有的遭遇了砍頭息,有的貸款後發現還須支付擔保費、服務費、保險費等,真實的貸款成本很高。
在保險營銷中,保費交納前輕後重、層層遞增等“套路保”行為也是以“優惠”之名進行誘導。比如片面宣傳“首月0元”“首月1元”“免費領取”,以“零首付”等套路給人優惠錯覺,實際上是將保費分攤至後期,消費者並未真正享受到保費優惠。此外,還有炒作“限售、限時、限量”,不如實、不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或以銀行存款、理財產品等其他金融產品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等銷售誤導行為。有的消費者就因所謂“免費”“限時”等套路,被誤導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瞭解的保險產品。
二、網際網路介面設定暗藏“套路”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當前,透過網際網路購買金融產品、使用金融服務已十分普遍。部分機構在網際網路頁面中暗藏各種“套路”,給消費者自主選擇設定障礙,使一些對智慧裝置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費者、對金融產品風險定價不敏感的消費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費觀念的消費者更容易被“套路”。
比如,在購物、媒體、社交、遊戲等網際網路場景中借貸產品廣告氾濫,平臺直接提供貸款服務或為貸款業務引流以完成流量變現,在產品推廣、展示或支付等環節誘導消費者優先使用消費信貸。又如,一些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廣告介面設定不規範、不清晰,在頁面中誘導消費者勾選“領取保障”“自動續費”等選項。此外,還有平臺以預設勾選、強制勾選等方式進行捆綁搭售,強制要求消費者購買非必要的產品或服務。
三、網際網路貸款營銷不當誘導“套路”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一些機構或平臺基於自身大資料資源優勢對消費者行為資料進行分析和濫用,引導甚至操縱消費者需求,比如不顧消費者綜合授信額度、還款能力、還款來源等情況,一味地誘導消費者借貸、負債、超前消費,這種利用優勢地位不當誘導消費者的行為,一定程度上也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四、套路貸、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套路”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套路貸、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不斷變換馬甲,打著金融創新、金融服務等名義,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比如,有套路貸打著“創業”“求職”“美容”等名義,用提供就業、培訓、醫美等服務作偽裝,在校學生、求職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費人群等更易上當受騙。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財”“代理退保”等名義招攬生意,慫恿或誘騙消費者委託其退保正常保險去購買所謂“高收益”理財產品,甚至截留侵佔消費者退保資金,暗藏集資詐騙風險。還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債權債務人群急於解困、收回資金的心理,打著債事化解、債事諮詢服務等名目收取高額服務費,實則是真收費,假代還的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
針對上述風險或問題,銀保監會表示,將會不斷完善制度、強化監管力度,聯動相關單位齊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線、漠視群眾利益行為。
此外,銀保監會也提示廣大消費者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防止“套路”營銷行為侵害自身權:
一、警惕隱瞞風險、模糊費用等虛假宣傳套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需求購買金融產品。所有貸款產品均應明示貸款年化利率;保險產品應載明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費繳納、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等影響投保決策的重要事項。消費者應從正規機構、規範渠道,根據自身需求和消費能力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警惕營銷中掩飾風險、隱瞞息費等行為,不要僅因為“免費”“零首付”“限時”等營銷宣傳套路而輕率購買了不瞭解、不必要的金融產品。
二、警惕過度負債風險,合理合規使用個人消費信用貸款。借貸有成本,應堅持適度負債、理性消費觀念,養成良好的消費還款習慣,不要無節制地超前消費和過度負債。在不超出自身負擔能力的基礎上,合理發揮消費信貸產品的消費支援作用。樹立誠信意識,不違規將分期、小額信貸等個人消費信用貸款用於理財、投資、購房、還貸等非消費領域,避免“以貸養貸”“以卡養卡”。更要遠離打著“創業”“求職”“美容”等名目的校園貸、不法套路貸等掠奪性貸款侵害。
三、警惕非法“代理維權”侵害,謹慎對待簽字、授權等重要環節,選擇合理合法途徑維權。提高保護自我合法權益的意識,謹慎對待簽字、授權、付費等重要環節。注意閱讀合同條款,確保自己瞭解所簽署或授權的金融服務協議內容。對產品或服務有異議的,可以透過正常投訴渠道反映,不參與違背合同約定、提供虛假資訊、編造事實的惡意投訴,更不要輕信“退保理財”等說辭。
四、警惕“債事服務”等名義的詐騙侵害,正確看待、依法解決債務問題。不被“解債上岸”等說辭迷惑,防範打著債務化解名義的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的二次侵害。一旦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有關金融監管部門舉報。(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