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打工人……一個網際網路打工人,特別是寫程式碼、乾產品、做運營的……
你有多久沒有正點下過班了?
你有多久沒有享受過週末的快樂時光了?
……
就在網際網路大廠集體抱著996仰望007的時候,被譽為騰訊“四大名著”之一的光子工作室原地扔了個大招出來:自6月14日起,騰訊互動娛樂事業群(IEG)旗下的光子工作室群員,在週三健康日下午6點強制下班,除週三外的工作日下班不晚於晚上9點,週末雙休。
訊息一出,整個網際網路圈迅速炸鍋了,各路加班狗一邊幹活一邊羨慕嫉妒恨:“誰不知道遊戲行業是人力黑洞呀”、“做遊戲的累,在騰訊做遊戲更累”……
我們先不管這是不是騰訊在作秀,也不管員工有沒有感受到強制下班所帶來的快樂,在“996是福報”的餘音仍然在打工人上空盤旋的時候,騰訊這個熱搜的出現像極了一道在夜空中劃過的閃電,或許它會轉瞬即逝,但這很可能是一個強有力的訊號:
①騰訊可能真的要帶頭扼殺996了
②國家對企業的監管和懲罰力度進一步加強了
③勞動者的法律意識進一步提高了
激動之餘,有些清醒的網友發出了一記靈魂拷問:
這有啥可高興的?
對呀!估計連騰訊自己也沒想到,遵守勞動法的基本規定也能上熱搜……只能說,當一種非常態成為了“常態”時,真正的常態就顯得格外珍貴了。法律一直都在,只是有些企業一直在裝看不見!!!
作為一名勤勞的打工人,先放下手裡的工作,咱們一起聊聊關於“加班”的那些事……
如果你的工作是在辦公室裡正常坐班的,基本上採用的都是標準工時制(除此之外還有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也就是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的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公司要求“大小周”,這樣違法麼?
只能說這種工作制,遊離於違法與合法之間
為了方便理解,請看下圖:
只要是在這個範圍之內,企業要求員工大小周甚至是做六休一都屬於在法律規定框架內。比如:某公司安排員工週一至週五每天工作7小時,週六工作4小時,週日全天休息。
但是,那種週一至週五工作8小時,週六還工作8小時,甚至更長工作時間的企業,就要自己掂量掂量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企業每週必須安排兩個休息日,也沒有強制要求企業必須將休息日安排在週六或者週日。
工作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有什麼區別?
“這個策劃案甲方要的急,兩天時間加班加點必須完成!”
類似的呼喊對於公關公司或廣告公司的小夥伴來說並不陌生,第一反應肯定是腦瓜子嗡嗡的,它意味著今天可能回不去家了!不過,你有沒有仔細想過,同樣是“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和加點一樣麼?如果不一樣,它們有什麼區別?
嚴格意義上來說,《勞動法》所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超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或企業規定的工作時間進行工作。實際工作中,我們碰到的加班基本上會分為3類,細節上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廢話少說,直接上圖:
基本情形 |
適用範圍 |
支付報酬 |
特別說明 |
加點(延時加班) |
工作日8小時以外的加班 |
不低於工資150% |
每日延長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
休息日加班 |
雙方約定的休息日加班(不一定是週六日) |
工作日不能安排補休的,報酬不低於工資的200% |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節假日加班 |
法定節假日加班 |
不低於工資300% |
春節、國慶、端午、清明等…… |
加班費應該如何計算?
對於某些特殊情況,比如創業公司、趕專案階段等……加班是正常的,既然不可避免,那我們可以獲得什麼權益呢?
請直接套公式:
工作日加班 |
小時加班工資 = 月工資收入 ÷(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150% |
休息日加班 |
小時加班工資 = 月工資收入 ÷(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200% |
法定休假日 |
小時加班工資 = 月工資收入 ÷(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 300% |
公司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對於單位不給加班費的情況,作為打工者應該靈活處理,我們的宗旨是要到錢,而不是將公司告上法院。
法規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本條應理解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