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SCO)針對III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的治療建議對指南進行了更新。旨在解決對疑似III期NSCLC患者的評估和分期檢查、外科治療、新輔助和輔助治療,以及對不能切除的III期NSCLC患者的治療推薦。
主要問題
- 對於可疑III期NSCLC患者,適當的評估和分期工作是什麼?
- 哪些III期NSCLC患者可以考慮進行手術切除?
- 哪些具有潛在可切除性的III期NSCLC患者應考慮進行新輔助治療?
- 哪些已切除的III期NSCLC患者應考慮進行輔助治療?
- 對於不可切除的III期NSCLC患者如何進行適當管理?
評估和分期
建議1.1
對於可疑III期NSCLC患者,排除轉移性疾病的評估至少應包括:病史和體格檢查以及胸部和上腹部的計算機斷層掃描(有對比劑,除非有禁忌症)(型別:非正式共識;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低;建議強度:強)。
臨床解釋
任何在CT上發現的可疑轉移部位都應透過活檢進行病理證實。一般來說,應該選擇活檢部位為可證實的疾病潛在最高分期,並最大限度地獲取組織量。
建議1.2
根據建議1.1進行CT掃描評估後,應進行CT掃描和腦成像的PET-CT掃描(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高;建議強度:強)。
建議1.3
對於可疑III期NSCLC患者,如果可以進行治癒性治療,縱隔淋巴結分期應透過病理評估加以確認(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強)。
建議1.4
對於需要病理評估淋巴結狀態的患者,應提供內窺鏡技術作為初始分期方式(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強)。
建議1.5
對於需要對淋巴結狀態進行病理評估的患者,如果內窺鏡分期不可用或不確定,應進行縱隔分期的手術確認(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強)。
建議1.6
對於可疑或確認為III期的NSCLC患者,在開始任何治療計劃之前,應進行多學科討論(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強)。
實踐要點:
活檢一般應在可行時確定最高分期的部位進行。儘可能滿足病理診斷和分子測序的潛在組織產量。
手術
建議2.1
對於IIIA期(N2)NSCLC患者,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可以提供誘導治療,然後進行手術(有或沒有輔助治療):(1) 原發腫瘤和受累淋巴結完全切除(R0);(2) 多學科共識認為N3淋巴結未受累;(3) 圍手術期(90天)的死亡率預計較低(≤5%)(型別:基於證據;利益和傷害的平衡;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弱)。
建議2.2
對於選定的T4N0疾病患者(按大小或擴充套件),如果經過多學科的審查,在醫學上和手術上可行,可以進行手術切除(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弱)。
實踐要點:
- 非外科醫生一般不應將III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排除在手術考慮之外。
- 應考慮到致癌驅動因素改變的存在、可用的治療方法和患者的特點。
- 患者和醫療機構應考慮在適當的時候參加臨床試驗。
新輔助治療
建議3.1
計劃採用建議2.1中定義的包含手術的多模式方法的患者應接受系統的新輔助治療(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強)。
建議3.2
計劃進行手術切除的N2疾病患者應接受新輔助化療或新輔助同期化放療(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高;建議強度:強)。
建議3.3
對於可切除的肺上溝瘤患者,應進行新輔助同步放化療(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強)。
輔助治療
建議4.1
未接受新輔助系統治療的III期NSCLC切除患者應接受輔助鉑類化療(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高;建議強度:強)。
建議4.2
具有EGFR 19號外顯子缺失或21號外顯子L858R突變的III期NSCLC切除患者,可在鉑類化療後給予輔助性奧希替尼(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強)。
建議4.3
對於縱隔N2受累而無包膜外侵犯的NSCLC患者,已接受新輔助或輔助鉑類化療後不應常規提供術後放射治療(型別:基於證據;利益和危害的平衡;證據質量:中等;建議強度:弱)。
不可切除的疾病
建議5.1
同步放化療
醫學上或不能進行手術且表現良好的III期NSCLC患者,應接受同步放化療非貫序(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高;建議強度:強)。
建議5.2
同步放化療治療III期NSCLC的最終方案應包括鉑類雙藥,最好是順鉑加依託泊苷、卡鉑加紫杉醇、順鉑加培美曲塞(僅限非鱗癌),或順鉑加長春瑞濱(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高;建議強度:強)。
限制性宣告:對於有順鉑禁忌症或被認為不符合順鉑條件的患者,可以用卡鉑替代順鉑。
建議5.3
不適合同步放化療但適合化療的III期NSCLC患者,應提供序貫化療和放療,而不是單獨放療(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高;建議強度:強)。
建議5.4
接受同步放化療的III期NSCLC患者應接受60 Gy的治療(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高;建議強度:強)。
建議5.5
對於部分患者,可以考慮使用高於60Gy和高達70Gy的劑量,但要注意心臟、肺部和食道的劑量(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低;建議強度:強)。
建議5.6
III期NSCLC患者在標準分割中接受無化療的明確放療,可考慮放療劑量升級和適度的低分割,每分2.15至4Gy(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低;建議強度:弱)。
建議5.7
III期NSCLC患者同時接受化療放療,在初始治療期間沒有疾病進展,應提供長達12個月的鞏固性度伐利尤單抗(型別:基於證據;利大於弊;證據質量:高;建議強度:強)。
限制性宣告:沒有足夠的證據改變對分子定義的亞組(即有致癌驅動因子改變的患者或程式性死亡配體1低表達或無表達的患者)在同步放化療後進行鞏固度伐利尤單抗的建議。
ASCO建議,癌症臨床試驗對於告知醫療決策和改善癌症治療至關重要,所有患者如果有機會都應該參與。
參考文獻:
Management of Stage III Non–Small-Cell Lung Cancer: ASCO Guide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