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又變了!
稅務局近期釋出
《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2年最新的增值稅稅率表來了
一起學習起來!
稅務局通知!
增值稅又變了
圖片來源:稅務局
劃重點
1、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除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不徵收增值稅外,納稅人發生的再生資源回收並銷售的業務,均應按照規定徵免增值稅。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4、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公告原文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
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於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溼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二)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並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三)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除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不徵收增值稅外,納稅人發生的再生資源回收並銷售的業務,均應按照規定徵免增值稅。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一)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專案,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專案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徵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徵即退規定。
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徵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徵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後,計算可申請的即徵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徵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徵即退專案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專案。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汙染工藝。“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註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範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徵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宣告,並在書面宣告中如實註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宣告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當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後,出現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的情形,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退稅事宜。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於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專案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對本地區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公示前,應會同本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再次核實納稅人受環保處罰情況。
四、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專案、5.1“垃圾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汙水處理勞務”專案,可適用本公告“三”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本公告“三”有關規定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五、按照本公告規定單個所屬期退稅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退稅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退稅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複查,財政部門逐級複查後,由省級財政部門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出具最終複查意見。複查工作應於退稅後3個月內完成,具體複查程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會同省級財稅部門制定。
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申報、發票開具、即徵即退等事項的管理工作,保障納稅人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納稅事項。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除“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外同時廢止,“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專案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如執行完畢則不再調整;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時間超過6個月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則自本公告執行的當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徵即退政策;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時間未超過6個月,則自6個月期滿後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徵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2022年最新最全稅率!
圖片來源:天津華春財稅
注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暫減按1%執行,待正式檔案出臺後,以正式檔案為準。
增值稅稅率!
一、稅率13%
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3%。
二、稅率9%
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稅率6%
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稅率0%
1、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專案,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專案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以下13%稅率貨物
易與農產品等9%稅率貨物混淆
① 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泡麵、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玉米漿、玉米皮、玉米纖維(又稱噴漿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② 各種蔬菜罐頭。
③ 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
④ 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乾燥、勻堆等工序精製而成的精製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
⑤ 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後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⑥ 中成藥。
⑦ 鋸材,竹筍罐頭。
⑧ 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
⑨ 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製品。
⑩ 各種蛋類的罐頭。
⑪ 酸奶、乳酪、奶油,調製乳。
⑫ 洗淨毛、洗淨絨。
⑬ 飼料新增劑。
⑭ 用於人類日常生活的各種型別包裝的日用衛生用藥(如衛生殺蟲劑、驅蟲劑、驅蚊劑、蚊香等)。
⑮ 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產品的機械、農用汽車、三輪運貨車、機動漁船、森林砍伐機械、集材機械、農機零部件。
增值稅徵收稅率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及採用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見附件)計算稅款時使用徵收率,目前增值稅徵收率一共有4檔,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
(一)5%徵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國稅發〔1994〕114號)
2、銷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3、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專案。房地產老專案,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專案。包括但不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專案繼續開發後,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產,屬於房地產老專案。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並開發的房地產專案,圍填海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於房地產老專案。(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財稅〔2016〕68號、財稅〔2016〕36號附件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4、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財稅〔2016〕47號)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財稅〔2016〕47號)
6、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財稅〔2016〕47號)
7、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含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財稅〔2016〕47號 ,財稅〔2016〕68號)
8、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財稅〔2016〕47號)
9、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財稅〔2016〕47號)
(二)3%徵收率
1、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銷售自產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銷售自產的自來水。(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6、銷售自產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7、銷售自產的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8、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9、單採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國稅函〔2009〕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
10、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總局公告〔2012〕20號)
11、光伏發電專案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12、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製品。(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1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14、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15、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16、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含納稅人在遊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取得的收入)。(財稅〔2016〕36號附件2,財稅〔2016〕140號)
17、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18、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財稅〔2016〕36號附件2)
19、公路經營企業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財稅〔2016〕36號附件2)
20、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39號)
21、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財稅〔2016〕46號 )
22、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46號)
23、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財稅〔2016〕68號)
24、提供教育輔助服務。(財稅〔2016〕140號)
25、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科技服務、鑑證諮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財稅〔2016〕140號)
26、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財稅〔2016〕140號)
27、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為甲供工程提供的、為建築工程老專案提供的建築服務;建築工程老專案,是指:
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
②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
③《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財稅〔2016〕36號附件2)
29、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總局公告2017年11號)
30、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財稅〔2017〕58號)
31、銷售自產、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分別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32、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8〕97號)
35、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9〕17號)36、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財稅〔2019〕24號)
(三)3%徵收率減按2%徵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納稅人銷售舊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年1號 ,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6、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年1號 ,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
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財稅〔2016〕36號附件2)
(四)減按0.5%徵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並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五)按照5%徵收率減按1.5%徵收
1、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2、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
(六)應當適用(非可選擇)簡易計稅:
1、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財稅〔2017〕58號)
3、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4、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國稅發〔1994〕114號)
5、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
6、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