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想到,一位有著多年炒股經歷的老股民客戶,在中國銀行一分行理財經理的推介下,花320萬元購買了中行代銷的5支基金,最後鉅虧了57萬。
虧損發生後,老股民客戶將中行該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虧損金額。最後,法院判中行賠償客戶57萬。
對此,中行表示不服,其認為虧損是市場行為導致,自己並沒過錯,於是提起上訴。但在二審中,中行卻依然敗訴。
照常理來說,購買的基金產品發生虧損,要不是人為故意導致,損失一般都由客戶自己承擔。
然而,作為基金代銷機構的中國銀行,此次竟被法院判處全額賠償,這背後究竟發生了什麼?
理財經理替客戶代買5支基金
虧損57萬後引發糾紛
近期,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將一位70後女子舒某在中行購買理財產品後引發糾紛的細節公佈於眾。
判決書顯示,從2017年10月份開始,舒某在中行濮陽分行理財經理李某的推薦下,先後購買了5支基金產品,共計花費320萬元。
事實上,舒某算是中國銀行的一名理財老客戶了。其自2015年2月開始,便多次在中行濮陽黃河路支行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
但舒某表示,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自己去中行濮陽分行辦理業務,當時該分行理財經理李某向其極力推薦既保本又收益高的產品,並告訴她“以後在這兒買吧”。
在李某的極力勸說下,舒某同意購買,於是由李某使用舒某的手機多次購買了李某推薦的理財產品,共計320萬元,
然而,2018年初,理財經理李某告知舒某稱,其購買的5支理財產品虧損了27萬餘元。
聽聞虧損後,舒某要求李某說明情況並要求及時止跌贖回。但經雙方交涉最終未贖回,後虧損越來越大。
待5支基金全部贖回後,舒某共計損失本金約56.88萬元。
據舒某的訴求顯示,自己本以為購買的是保本型理財產品,誰知越虧越多後,李某才告訴自己買的是基金產品。
於是,舒某認為,中行濮陽分行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隱瞞相關事實,未盡合理風險告知義務,違背自己的保本型理財理念,給自己造成巨大損失。
因此,舒某將中行濮陽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的理財損失。
未盡風險告知義務
法院判中行全責
對於舒某要求賠償的訴求,中行濮陽分行並不認同。
中行濮陽分行表示,對舒某購買理財產品遭受損失的事實及損失的數額無異議,但辯稱其工作人員在為舒某辦理理財產品時已盡到了告知義務,舒某的虧損是正常的市場行為,而並非中行濮陽分行的過錯造成。
因此,中行濮陽分行請求法庭駁回舒某的訴訟請求。
對於雙方的訴訟請求,法院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審理後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瞭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同時,對於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客戶主動要求瞭解或購買的,商業銀行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
法院進一步指出,首先,舒某購買的基金產品系依賴於中行濮陽分行的推介和代購行為,若無此種不當推介,舒某則不會購買風險較大的基金產品,損失也就無從發生。
其次,舒某系一名普通中年婦女,且之前在中行其他處購買的均是保本型理財產品,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金融消費者,其並不當然知曉涉案基金產品是否合乎自己的需求,但中行濮陽分行在向其推介該產品時未能仔細考量舒某的實際狀況和承受能力,也未履行重要的風險提示和告知義務。
第三,當舒某知曉其所購買的基金產品發生虧損後,曾要求中行濮陽分行說明情況並止跌回贖,但中行濮陽分行並未按其要求及時贖回,造成了損失進一步擴大。
於是,法院表示,中行濮陽分行對舒某的經濟損失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中行濮陽分行被判決賠償舒某經濟損失56.88萬元及相應利息。
中行不服並上訴
二審依然敗訴
對於一審法院要求賠償舒某全部經濟損失的判決,中行濮陽分行表示不服,之後發起上訴。
這次,中行濮陽分行準備了多組證據,試圖證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其已盡到相應的風險告知義務。
比如,中行濮陽分行指出,舒某具有多年炒股經歷,曾於2014年10月20日進行理財簽約和風險測評,測評等級為4級成長型,適合購買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產品。
同時,中行濮陽分行表示,舒某對於購買的是基金產品以及購買方法和流程完全知曉,且其名下有多家公司,參與公司經營,對手機上的各種理財知識明顯高於普通人,並非一審中所說的是一名普通中年婦女......
對於中行濮陽分行二審中提出的種種辯詞,舒某也有自己的反駁意見,二者可謂針鋒相對。
舒某稱,自己在購買案涉基金前雖有過多次風險評估,但是所做評估是針對購買對應的理財產品。其在購買案涉基金前,買的均是低風險保本型理財產品,且每次購買前都填寫風險評估問卷及理財總協議書等材料,沒有購買過風險較高的基金型理財產品。
而在中行濮陽分行客戶經理李某指導下購買案涉基金產品時,均沒有填寫風險評估問卷和理財總協議書,中行濮陽分行也沒有向其告知推介購買產品型別,沒有出示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等資料。
二審中,雖然二者辯駁激烈,仍舊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但是,二審法院結合二者提供的證據審理後認為,中行濮陽分行作為案涉理財產品的代銷機構,其上訴主張“舒某在購買案涉產品前已對其風險偏好等進行書面測評,其推薦基金均未超過客戶風險等級”。
但在舒某主張“中行濮陽分行沒有告知案涉理財產品存在的風險性,其是在虧損了17萬時才得知購買的是基金型理財產品,而非保本型產品”的情況下,中行濮陽分行二審中僅提供案涉理財產品介紹,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在向舒某推介購買案涉產品時已透過書面形式全面、準確地披露、揭示產品風險。
同時,根據舒某於一審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錄影資料,在舒某發現無法承受虧損要求贖回產品時,中行濮陽分行亦未能適時告知風險,而是建議舒某繼續持有或者補倉,以等待市場出現反彈,導致舒某遭受了更大經濟損失。
因此,二審法院也表示,中行濮陽分行對舒某購買案涉理財產品並出現虧損存在過錯,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還強調,中行濮陽分行主張“舒某有投資股票和基金的經驗,並經營有多家公司”,這些並不能當然免除或減輕中行濮陽分行在本案中的過錯。
於是,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中行濮陽分行的上訴,維持原判。同時,二審案件受理費9490元也由中行濮陽分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