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很多地方的農村生活可能比一些城市還好。而在我國廣大農村也有一個備受關注的事情,那就是這幾年推動的農村房屋建設和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而在農村宅基地改革中,最終受關注的應該就是宅基地登記確權了。
所以,到底哪些人哪些情況進行宅基地確權,如果原先的宅基地面積又很大,又是怎麼處理呢?
第一、哪些情況可以農村宅基地確權?
雖然說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土地,通常情況下農村集體成員之一才可以進行所屬宅基地登記確權。但是,因為我國的繼承機制,城市戶口也是可以繼承宅基地可以進行登記確權的。這裡,我們就給大家主要說一下,非農村集體人員擁有宅基地的登記確權幾種情形。
首先,非農村集體人員但是佔用了宅基地的情況,這種情形下,如果該人員是符合相關規定和建設規劃,並且得到多數集體村民同意的話,那麼是可以進行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的。
其次,繼承農村宅基地的城市戶口人員。雖然如今的年輕人都向往城市,很少有留在農村的。但是,多數農村的老人還是喜歡住在農村。因此,對於這類合法繼承人員是可以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從而進行確權登記。
另外,無法查清來源但是卻可以合法使用的農村宅基地,這些農村宅基地因為一些歷史原因,使用人無法提供原始來源,但是卻存在多年合法使用的情況。那麼,經過村委會的證明,也是可以進行宅基地確權登記的。
最後,提前買了農村房子並沒有進行二次交易宅基地所有人。雖然後來我國出臺了相關政策,禁止農村房屋和宅基地買賣 ,但是在此之前還有存在一定的買賣情況,並且辦理的相關手續。那麼,對於這種情況,在經過村集體的公告之後,也是可以進行確權登記的。
第二、宅基地面積太大了怎麼辦
以前農村建房子並沒有什麼規範,多數人都是隨便找個地方,然後看自己計劃建房子,為此農村有不少的房子都是很大的,最常見的就是有那種很大的院子。
而對於一些面積過大的房子,宅基地面積很大又該如何去登記呢?據悉,這裡要分三個時間段。第一個時間段是1982年之前,在這個時間之前建造的農村房子,可以根據實際的使用面積進行宅基地確權登記。
第二個時間段是1982至1987年,這個時間段相當於一個過渡期,期間有兩個政策出臺,一個是《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另一個是《土地管理法》,對於這個期間建設的農村房子,超出面積的部分需要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第三個時間就是1987年之後了,這個時間之後建設的農村房子,超出的面積就需要根據各地的情況來看,進行明確的標準面積和超出面積進行登記,當房子再次發生變化的時候,再依據當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重新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