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近期叫停虎牙和鬥魚合併後,監管又對騰訊在音樂業務上的收購祭出雷霆手段。
7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告稱,1月,該局根據舉報,對騰訊2016年7月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立案調查。調查表明,騰訊這一行為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騰訊上述收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集中後獲80%以上獨家曲庫資源
資料顯示,QQ音樂於2005年上線,旗下主要產品包括QQ音樂及全民K歌,主要業務包含數字音樂播放器、移動線上K歌、版權轉授權及廣告等。中國音樂集團旗下擁有酷狗、酷我、海洋、彩虹、源泉等公司,主要業務包含數字音樂播放器、音樂直播秀場、版權轉授權、廣告、遊戲聯運及其他音樂衍生業務。
2016年7月12日,騰訊將QQ音樂業務投入中國音樂集團,獲得中國音樂集團61.64%股權,取得對中國音樂集團的單獨控制權。2016年12月,整合後的中國音樂集團更名為騰訊音樂娛樂集團。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這一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且騰訊在完成上述股權變更登記前未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稱,本項集中對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其中,以音樂版權核心資源佔有率計算,騰訊和中國音樂集團的曲庫數量分別為1210萬、821萬首,其中獨家曲庫分別為314萬、130萬首,曲庫和獨家資源的市場佔有率均超過80%。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騰訊透過本項集中在中國境內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權方對其進行獨家版權授權,或者向其提供優於競爭對手的條件,也可能使騰訊有能力透過支付高額預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場進入壁壘,對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責令取消獨家版權協議
市場監管總局在調查中發現,中國網路音樂播放平臺市場發展較為迅速,騰訊主要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也呈現較快速度增長,由集中發生時的不足6%增長至近18%,增長200%左右,說明競爭對手對其競爭約束有增強的趨勢。此外,網路音樂播放平臺與其他平臺之間近年來呈現出一定的動態競爭和跨界融合趨勢,一些擁有廣泛使用者基礎的短影片平臺如果再獲得足夠數量的音樂版權資源,在未來有可能成為相關市場的競爭者。
市場監管總局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措施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包括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議或其他排他性協議;已經達成的,須在本決定釋出之日起30日內解除,與獨立音樂人或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除外。與獨立音樂人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3年,與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此外,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上游版權方給予當事人優於其他競爭對手的條件。依據版權實際使用情況、使用者付費情況、歌曲單價、應用場景、簽約期限等因素向上遊版權方報價,不得透過高額預付金等方式變相提高競爭對手成本,排除、限制競爭。
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第一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孟雁北表示,本案是《反壟斷法》實施後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秩序的第一起案件。
本案中,市場監管總局在作出處理時,沒有選擇“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等結構性救濟處罰措施,而是精準採取行為性救濟措施。從打破獨家版權、規範版權支付方式等角度入手,在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行業發展帶來強勁活力的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企業核心競爭力,為平臺企業爭取更多發展機會和更廣闊的發展舞臺奠定堅實基礎。
騰訊透過獨家版權代理,增加了網路音樂平臺獲取版權內容的交易環節,提高了新進入平臺獲取正版音樂內容的成本,對其他競爭性平臺獲得必要的版權音樂內容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原料封鎖”,提高了市場進入壁壘。
孟雁北指出,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在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中選擇處罰救濟措施時,採取了要求騰訊不得與上游版權方達成或變相達成獨家版權協議等一系列必要措施,讓相關市場的競爭者均有公平觸達上游版權資源的機會,將競爭的焦點從利用資本優勢非理性搶奪版權資源,迴歸到創新服務水平、提高使用者體驗的理性軌道上來,對促進相關平臺企業以高水平競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