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文化和旅遊部公佈《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要求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規定,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權利。嚴禁以招募“演藝練習生”等名義,灌輸未成年人所謂“出名要趁早”等錯誤觀念,誤導未成年人價值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即使在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情況下,都很有可能因為基礎知識缺乏,文化水平不足而導致做出和社會主流價值觀相違背的行為,更不用說還沒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就會有低齡進入演藝圈的機率,這個時候的未成年人三觀還沒有成形,也缺乏判斷力,有時候做出一些行為在成年人看來是匪夷所思的,不可取的,未成年人自己還不知道。
而這樣的未成年人一旦火起來了,則會佔有比較大的言論擴散能力,相對於普通人來說,明星的輿論擴散能力是還是比較強的,這些未完成義務教育的人,如果大範圍出現,那麼對其他未成年人的衝擊是很大的,沒接受完義務教育也能當明星,也能火,也能賺大錢,而且還很酷炫,那其他未成年就會有一部分去模仿,大家要知道,學壞容易學好難,通常是毫無難度的學壞讓人更容易上頭,一旦成為大範圍現象,就很難控制。
現在都淪落到需要重申這種規定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總則第四條規定: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劇本尚且要沉澱,演戲的人也要有沉澱
這個要求保守了!
至少應該完成高中教育或者同等受教育水平。
演藝圈的文盲已經多到令人髮指,靠著包裝和職粉的引導,所吸引的是可能比他們文化水平更低下的低齡粉絲,哥哥長哥哥短。有樣學樣,把學業未完成的偶像當成燈塔,用父母的血汗錢打榜氪金追星。
對於偶像的低學歷,不以為恥,反以為榮,覺得讀書多餘,早出道早走紅早賺錢。文化水平與其業務能力沒有任何關係,覺得偶像們的無知無識都自帶萌點。
身在演藝圈,被經紀人、工作人員包圍,被粉絲的甜言蜜語包裹,就算是成年人都很難抵禦這種一面倒的環境,何況是一些從小就喜歡唱唱跳跳的未成年?
未成年偶像們自己的三觀還未來得及形成,又怎麼能去引導粉絲?所造成的結果就是我們熟知的粉圈亂象。
文化水平太低,法律常識少,道德水平、ZZ覺悟也不高。。。
還是好好讀個書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