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教師當成公務員,這種認知很不準確,應該講,教師和公務員都是體制內工作人員,不過他們的編制型別不一樣。公辦學校在職在崗教師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他們的編制是事業編制;公務員是履行國家公務的公職人員,他們的編制是行政編制。
可能有人會說,公辦中小學在職在編教師工資收入參照當地公務員平均水平發放,兩個群體又都是“鐵飯碗”,沒有什麼分別。其實不然,公辦學校教師與公務員還是有比較大的不同。理解這種不同,我們需要回到“編制型別”的區別上面。
首先,事業編制和行政編制的管理模式不同
不僅是公辦學校教師,公辦科研單位、文化單位、衛生單位、社會福利單位、農林水等其他事業單位在職在崗工作人員擁有的編制型別也都是事業編制。
事業編制的種類比較多,有的是全額撥款事業編制;有的是差額撥款事業編制;有的是“自收自支”的事業編制。是什麼型別的事業編制,主要看工作單位是什麼性質,公辦中小學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所以公辦中小學教師的編制為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擁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一般都在機關單位或群團組織裡工作,他們承擔國家使命,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相對較高。
管理模式方面,事業編制一般實行的是“聘任制”,行政編制一般實行的是“委任制”。理論上,“委任制”比“聘任制”更穩定,但實際上,擁有事業編制的“聘任制”工作人員,只要不違規違法,不主動辭職,不會有失業的風險。
其次,考試入職方式不同
想成為擁有事業編制的公辦中小學教師,就要參加地方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師編制考試,需經歷筆試、面試(含模擬上課)、體檢、政審等環節。報考者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雖然成為擁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差不多同樣要經過筆試、面試、體檢和政審等環節,但公務員考試內容有固定的模板,組織考試的部門和考試時間也沒有事業編制考試那麼零散。公務員考試只有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省級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兩個層級,而教師編制考試的組織者有可能是省級教育部門;有可能是市級教育部門;有可能是縣級教育部門;也有可能是獲得相關許可權的學校自行組織,然後將錄用名單報送給教育管理部門。
第三,晉級方式不同
事業編制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編制屬於專業技術崗位事業編制,他們按照現行的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規定,以及教師體系的職稱管理規定晉升級別。
以本科學歷的新錄教師為例,剛走上崗位會被定為二級教師十二級,工作一段時間後可以晉升為十一級崗位;如果通過了職稱評審,拿到了一級教師職稱,就可以晉級到十級崗位,再慢慢從十級崗位晉升到八級崗位;當拿到了高階職稱,崗位級別就可以依次從七級晉升到五級。
行政編制的晉升有其獨特的體系,以普通公務員為例,晉升次序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一級主任科員)、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副縣級正職(二級調研員、一級調研員)等。
第四,事業編制的“流動性”遠遠不如行政編制
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事業編制的“流動性”遠遠不如行政編制。但客觀地講,教師系統的事業編制,流動性相對其他系統的事業編制要好一點,起碼現在很多地區都在實行教師交流制度,只不過教師的交流僅限於同一區域,且多數是“人走編不走”。
擁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則是體制內流動性最強的職業之一,上到高級別公務員,下到普通科員,只要組織部門需要,或個人提出要求被組織部門採納,就會隨時被交流任職到其他單位。有些公務員在交流任職過程中得到了提拔重用;有些公務員的交流任職則是為了給單位新人挪出位置。
幾年前,相關部門釋出了“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明確表示:要賦予教師特別的重要地位,突顯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強化教師承擔的國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少人就此認為教師的身份會變得跟公務員一樣,可是我們暫時還沒有發現有這種跡象,或許在不久的將來,教師和公務員兩個群體真的就不再有“編制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