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今目標釋出《服務異常的說明》稱:2021年10月20日上午10點,稱因未能足額支付IDC服務費,IDC服務商突然斷網停服,導致平臺服務中斷已超80個小時。(雲頭條推算是17號凌晨2點開始斷網,距離26號已經9天時間)。
今目標表示資金緊張,IDC服務費延付數額較大,但因IDC服務商內部產權關係發生變化,要求的還款額度大幅提升,遠超今目標近期支付能力。
今目標表示整積極聯絡、排程各方資源,全力籌措資金,力爭在2021年10月29日前恢復服務。
今目標稱曾為400萬企業提供免費的SaaS辦公平臺。因內外多種因素,投資方不再提供資金支援。
今目標嘆息,更多網際網路巨頭進入到這個賽道,雄厚資本令行業競爭更加激烈。
今目標表示:正全力應對眼前的苦難。
公開資料顯示:今目標2012年獲得5000萬人民幣天使輪融資;2014年獲1000萬美元A輪融資;2015年獲6000萬美元B輪融資。A、B輪投資方均為老虎全球管理基金(Tiger Global Management)。
今目標2019年7月表示:資金鍊斷裂,無法正常支付員工工資
2020年8月的一則今目標與員工王某的勞動爭議裁決文書中,今目標稱 1、今目標公司無需立即向王某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工資17644.24元;2、今目標公司無需立即向王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849.51元。事實和理由:受中美貿易戰及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的惡化,今目標公司資金出現嚴重短缺,經營十分困難,導致無法向員工發放2019年5月之後的工資。今目標公司認可一審判決金額,同意向王某支付一審判決認定的款項,但請求二審法院給公司一些寬緩時間,今目標公司正努力給員工補發工資。
王某正常工作至2019年7月31日,當天今目標公司召開全體員工會議,由於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可選擇留任或者離職,王某稱因家庭困難,無法接受半年內不發工資的情況,選擇離職。
二審法院認為,今目標公司認可一審判決,本院不持異議。現今目標公司上訴主張在國內外經濟大環境的影響下,公司運營十分困難,請求一定寬緩期限,延期支付王某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對今目標公司所遭遇困難,本院予以理解。但同時,該主張並非勞動法上所認可的抗辯事由,王某因家庭難處亦不同意今目標公司延期支付。故,今目標公司應按一審判決款項履行義務。鑑於雙方各自面臨的實際困難,本判決作出後,不妨礙雙方進一步就訴爭款項進行對雙方都有益的協商。
鑑上,今目標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三十六條規定,判決:一、北京今目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王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工資17644.24元(稅後);二、北京今目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849.51元。
截止2021年10月26日雲頭條發稿前,該公告依然在今目標首頁懸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