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東京奧運會前不久落下了帷幕,很多體育專案都是我們的強項,比如射擊、乒乓球、跳水、舉重等,我們這次也拿了很多金牌。大家在關注競技體育的運動力量和技巧的時候,也沉醉於他們展現出的美感,尤其是體操、跳水這樣的專案。那麼大家想,競技體育活動能不能產生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呢?
《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體操比賽時運動員展示的動作,尤其在自由操專案,運動員編排一系列體操動作配合音樂來進行展示,這是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下的定義的,那為什麼著作權法不能對競技體育活動作為作品保護呢?
因為如果參賽者設計並作出優美有難度的特技動作就能獲得著作權保護,那麼他將有權阻止競爭者使用實質性的相似動作,這將會嚴重影響到競技體育的發展。例如,我國著名體操運動員程菲在2005年11月23日澳大利亞墨爾本世界體操錦標賽首次完成的高難度跳馬動作,被命名為“程菲跳”,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上,朝鮮選手洪恩真用“程菲跳”擊敗了程菲,獲得了金牌,假設程菲跳已經獲得了著作權的保護,難道程菲可以起訴洪恩真侵犯其著作權或者在比賽之前就申請臨時禁令,阻止其在比賽中使用“程菲跳”?這將會不可避免地影響比賽競爭。
乒乓球界的GOAT馬龍被稱為“六邊形戰士”,他在球場上將技巧發揮的淋漓盡致,是預判王,不只馬龍,也不只乒乓球這一個專案,所有的競技體育活動都需要一定的技巧,但是競技體育技巧或比賽策略的設計被認定為一種思想或方法,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們在看運動員比賽的時候,不只會為他們的力量和技巧折服,還經常會獲得美的享受,用飯圈的話說就是“饞他的身子”,這些“美感”是思想和方式的表達為什麼不能稱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物件呢?通說認為,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體力量和競技體育技巧過程中產生的,與競技體育技巧無法分離,著作權法對其也不能進行保護。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奧運會的口號是“更高、更快、更強”,卻沒有“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