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有所居”目標提出的第14個年頭,中國大部分城市從房屋總量上已基本解決了住房短缺問題,住房發展進入量質並舉階段。如何衡量新時期新階段的“住有所居”推進程序?一份由住建部委託開展的研究報告給出了量化指標。
9月3日,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聯合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釋出《城鎮家庭居民“住有所居”量化指標研究報告》(下稱“報告”),該研究聚焦於中國城鎮家庭居民的住房水平。
根據報告,現階段,“住有所居”的量化指標可分為數量、質量和可支付性三方面,即反映中國城鎮家庭居民“有房住”“住好房”“住得起”三個層面的不同需求。
在數量、質量方面,報告稱,當城市的住房套型面積基本穩定時,透過人均住房面積可推算戶均套數和人均間數。同時,人均住房面積大意味著居住條件好。因此,人均住房面積既是衡量是否“有房住”的重要指標,也是衡量是否“住好房”的重要指標。
基於居住空間需求尺度,該報告將中國城鎮家庭居民人均住房面積分為底線標準(13m²)、提升標準(20~30 m²)、舒適標準(30~40 m²)。
對於個人和具體家庭,報告認為,“住有所居”面積標準宜參照底線標準。只要某個人或某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高於底線標準,就可以認定個人或家庭住有所居面積達標。如果實際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底線標準,就應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不能低於底線標準,所有獲得住房保障的個人和家庭皆實現‘住有所居’面積達標。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微觀層的住有所居面積標準可適當提高。”報告稱。
對於人口集聚區(城市、縣城),報告認為,住有所居面積標準區間(20-40平方米)適用於所有城市。如果某城市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於20平方米,就可認定該城市住有所居面積不達標;考慮到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不鼓勵貪大求洋的住房消費模式,因此設定人均住房使用面積40平方米的上限。
但某個城市住有所居面積達標,並不能確保每個人或每個家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積都達到城市目標值。報告表示,城市住房面積目標值可以理解為一般家庭應居住在多大的房子中,作為個人或家庭的引導性住房面積標準,對城市規劃、土地供應、住房建設消費起引導和約束作用。
對於城市群、省、自治區、國家,報告認為,住有所居面積達標城市所佔比例、住有所居面積達標家庭比例(住房使用面積達到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個人或家庭所佔比例)、引導性住房面積達標家庭的比例(住房使用面積達到城市目標值的個人或家庭所佔比例),才是有社會價值的住房政策指標。
除了人均住房面積外,報告還從住區與住宅建築的角度綜合考慮,提出涉及安全健康、生活舒適、綠色智慧三方面、12項“住有所居”的質量指標。
如何衡量中國城鎮家庭居民“住得起”?報告認為,結合我國現狀情況和國際經驗借鑑,住房可支付性指標的確定應基於各城市“住有所居”人均面積標準推算,以避免不合理的居住情況導致的住房支出過高或過低,應基於城市房價、租金和家庭收入中位數確定住房支出與家庭收入。
“鑑於國內不同城市的租住房情況差異較大,建議針對一二線城市採取房租收入比、其他非熱點城市採取房價收入比作為住房可支付性指標。”報告稱。
報告預計,中國城鎮家庭居民的可支付性指標應於2025實現穩步下降,2035年達到理想水平並趨於穩定,具體目標值結合各城市情況分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