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姬是一代聖君秦始皇的生母,也是歷史上有名的風流女人,即便貴為太后,依然本色不改,先後和呂不韋、嫪毐等人傳出緋聞,更讓嬴政不能接受的是,她竟然還和姦夫生下孩子,而嫪毐試圖推翻嬴政,讓自己的兒子成為秦國國君,這還引發了一場政治災禍。
後來嫪毐之亂被平,他本人也被車裂夷族,但是 秦始皇對自己的生母卻只是斷絕關係囚居雍城,那麼秦始皇為什麼不殺趙姬?真的只是因為親情和孝道嗎?
一、最新的考古發現
不可否認,嬴政小時候在趙國為質,受盡了凌辱,如果不是這個母親一直守護在身邊,很難說會有後來的千古一帝,所以他本人從感情上,也很難對母親下手。
但很多朋友不知道的是,秦始皇之所以不對趙姬下殺手,很有可能源於當時的法律,在80年代張家山的考古發掘工作中,出土了大量秦漢史料,裡面的《奏讞書》或可解開謎題。
1983年,湖北江陵的張家山地區發現了一大批西漢初期的古墓,考古工作者從中出土了包括《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等在內的多達8種古代文獻。經過考證,這些都是我國考古史上罕見的秦漢時代文書,內容涉及到法律、民事、軍事、曆法、醫藥等諸多領域,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這其中的《奏讞書》就是一部和法律有關的案件彙編文書,能夠整理出來的案件有22個,這都是發生在秦漢時代的真實案例。
其中一篇就很有意思了,叫做“杜滹女子和姦案”,這個案件的主角和趙姬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大家完全可以,瞭解秦時法律法規的獨特性。
二、秦時的“和姦案”
1、東窗事發難判案
根據古籍記載,案件的大體意思是:有一個擁有秦國最低爵位的男子丁,突然病死,但是還沒有下葬,自己的老婆甲就在夜裡和男子丙在棺材後面的屋子裡通姦了。
第二天,男子丁的母親發現了兒媳的異樣,於是報官,官府將女子甲捉拿歸案,但是如何去給女人定罪,成了一個大難題。我們如果用後世歷代王朝的法律法規去審判,那麼女子肯定是必死無疑,說不定還得來個凌遲這樣的極刑,但秦和漢初可不一樣,當時儒家沒有罷黜百家,中原社會還是“重法”的,那麼對於女子的審判,就必須依據當時的現行法律。
問題出在女子和情夫太過著急,死掉的丈夫還沒有下葬就通姦,這種情況法律條文裡也沒有寫啊,這可咋辦?當時的縣官認為女子必然有罪,但是具體量刑拿捏不準,於是上報給了朝廷的“最高法院”——廷尉。
這件事引起了高層的關注,廷尉、廷史等多人聯合會審討論,最終大家一致認為女子有罪,什麼罪呢?原文比較生澀難懂,給大家大體翻譯一下:這個妻子甲不尊重自己的丈夫,在丈夫去世後不僅不悲傷還和情夫偷情,觸犯了不孝罪和敖悍罪。
這個“敖悍罪”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怠慢和不尊重丈夫,但考慮到沒有捉姦在床,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判處舂刑。這個“舂刑”不屬於皮肉之刑,大意相當於現在的“勞動改造”。
2、證據不足法律難行
女子甲的兩條罪名裡,“不孝罪”沒有直接可以援引的法律條文,而是根據律法中“父母死,未葬,奸喪旁者,當不孝”這條推演出來的。在當時這個不孝罪是要判死刑的,但這個女子甲的情況不一樣,為啥呢?
根據律法中的另一條來看,丈夫死了之後,第一繼承人是他的兒子,如果沒兒子,就是男人的父母,之後是男人的妻子,最後是男人的女兒。
反過來推,妻子屬於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因此不能強求她一定要百分百的尊重丈夫,所以女子甲有罪,但不孝罪要減去一等定罪。有意思的是,由於女子甲的丈夫丁有“公士”這個爵位,還保證了她的臉上不會被刺字,也就是不施以“黥刑”。
敖悍罪的由來相對上者就比較明確了,就是不夠尊重丈夫,“敖悍”的判罰有兩種,一個是針對男子的,讓他們去鹽場裡幹活或者去修建城池,一個是針對女子的,去舂米。
需要說的一點,秦漢時代判定“和姦罪”是有前提的,必須要捉姦在床,而且要經過核實,雙方全部確定無誤後才能判,所以這個前提的缺失,就不能重判女子甲。
三、案件再次轉折
這個案子本來可以告一段落了,但一日一位叫做申的廷史官辦案歸來,發現了這個案子後,立刻上報廷尉,認為判罰不妥,與法不合。
他當時舉出了幾個例子:其一,父親在的時候,兒子多日不給他飯吃,把父親給餓死了;還有一個兒子,在父親死後多日不上墳,該怎麼判?廷尉認為是第一個該殺,後一個無罪。
其二,父親在的時候兒子不聽話,和父親去世後兒子不聽話,怎麼判?廷尉認為不聽去世父親的教導,是無罪;其三,丈夫還在,妻子獨住再嫁,和丈夫去世,妻子改嫁應該如何判?廷尉認為前者黥為城旦舂,後者無罪。
其四,欺騙自己的丈夫,和欺騙死去的丈夫哪個罪重?廷尉認為後者應無罪;最後一個,擁有官員身份的丈夫正常上班,妻子白天在家和人通姦,但官府沒有捉姦在從,怎麼判?廷尉認為證據不足,應無罪。
說了這麼多,這個廷史到底啥意思?說白了,他認為女子甲的丈夫已經死了,是欺騙了死去的丈夫,而丈夫活著的時候並沒有這樣做。
更重要的是,自始至終都沒有捉姦在床,因此判其舂刑也太重,應該無罪。怎麼樣,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就明白秦漢法律的“與眾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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