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先生購買了一套架空層之上的商品住房,房屋所在層數應該是一樓或是二樓?他的商品住房是否分攤了樓下架空層的建築面積?
為提升樓盤品質,高層住宅樓通常在建築物的地面最底部設定架空層,這樣可以增加小區公共空間、增強小區採光通風效果、解決底層潮溼問題、打造小區綠化景觀等。同時,架空層還可設定物業管理用房、裝置間、會所,以及其它公共活動區域等。
張先生的問題實際上是架空層是否算作房屋總層數、架空層是否計算建築面積以及其面積是否納入分攤。根據《房產測量規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規定,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架空層計入房屋自然層數;設計加以利用並有圍護結構的架空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半面積。也就是說,架空層要算作房屋總層數,張先生的房屋應為第二層(如果是5.90m的架空層,則應為第三層);架空層也要計算建築面積,但是該建築面積屬於不被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不納入樓上住房或商業分攤。關於架空層的權屬問題,高層住宅樓設定的架空層屬於公共區域,產權也應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任何個人或者單位都無權對架空層進行私自改造,不得把架空層據為己有使用。(任子璇)
【來源:南充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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