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用地單位依法向被徵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國家對農民集體在被徵用的土地上長期投工、投資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屬於專用款項,依法應由被徵地單位統一掌握,主要用於發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