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房屋進行徵收拆遷的時候,就會對被徵收人進行經濟補償,而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是沒有拆遷補償的,那麼無證房拆遷是不是就一定沒有拆遷補償?
以下無證的房屋可能獲得拆遷補償
1.代代流傳下來的祖宅
現在很多地區都存在祖宅這一類的房屋,有的被徵收房屋乾脆是建於民國時期的。在當時那個年代,許多房屋都是一代一代繼承下來的,並沒有房產證一類的房契類證明存在。無論如何,我們不能要求那些和故宮、皇城相府幾乎同齡的建築擁有所謂的“合法證件”。
2.農村宅基地範圍內自行建造的房屋
在上個世紀80年代之前,國家對農村建房的要求並不是十分嚴格,建房辦理手續也比較簡單寬鬆,對房屋、土地確權方面很多都沒有做到位。因此,農村還存在很多的無證房,只要是依法建造,獲得村委會、鄉鎮政府某種形式批准的房屋,即使沒有產權證明,在徵地拆遷時也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
3.在合理範圍內加蓋出來的農村房屋
只要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沒有“出圈兒”“越界”,農民經向“村長”打招呼就自行加蓋二層、三層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毫無疑問,這類房屋並不構成土地違法,也未直接影響鄉村規劃,那麼在面臨徵收時是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償的。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只認一層,二層以上加出來的一律按違建論處的做法,實際上是沒有什麼法律依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蓋部分是違反消防安全法規的彩鋼板、泡沫填充房屋,那麼被認定為違建是很難避免的事情。
4.棚戶區改造專案中的一些簡陋的房屋
這類房屋在建造時就是當事人為了生活所迫所建,改造專案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其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對這類“棚戶”類房屋簡單的按違建認定,無疑是與其行政目的不相符合的。
實行產權調換,必須滿足以下幾方面的法律要求
1、拆遷人是安置房的所有權人。
在產權調換法律關係中,被拆遷人因產權調換而取得新調換房屋的所有權,並作為對價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拆遷人。所以,作為拆遷人來講,如果採用產權調換的方式安置被拆遷人,其首先要對供調換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否則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產權調換”。
2、安置房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在產權調換中,調換房的質量和效能直接關係被拆遷人的利益,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3、以房屋市場評估價為計算差價的依據。
由於安置房與被拆遷房在面積、位置、結構等方面存在差異,所以實行產權調換的,必須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作為計算依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無證的房屋並不一定就沒有拆遷補償的,例如有些農村的房屋就沒有房產證的,但是屬於合法的建築,就能獲得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