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恆大公司的債務問題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其中大家提出較大質疑是公司在欠付債務的情況下,為什麼還會對股東進行分紅?在這裡我們對公司法收益分配製度進行介紹,大家就明白了。
股東實繳出資後,出資的財產即轉變為公司財產,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是獨立的,股東享有對公司的股東權益,其中分紅權就是股東的重要權益之一,也是股東出資公司獲得回報的重要途徑。股東分紅一定要在公司法的規則下實現,否則可能導致公司的權益遭受侵害,進而侵害到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也就受到重大威脅。
我國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可以透過意思自治的方式約定分紅原則,也即可以約定不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紅。如果沒有約定,有限公司按照實繳出資的比例進行分配,股份公司按照實際持有的股份進行分配。 公司進行分紅的前提必須是當年有可分配利潤,可分配利潤是公司財年經營收入扣除所發生的成本,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款、彌補年度虧損、提取公積金後剩餘的利潤。
公司有高額負債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進行分紅?從公司的分紅規則看,公司是否分紅與公司是否存在債務並無直接關聯。公司雖然負有債務,但債務一般是分期償還的,公司當年的經營收入減去當年所發生的所有成本,成本包含當年應償還債務本息,並按照前述規定繳納稅款、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還有剩餘利潤,則可進行分配。如果一家高負債公司,按照上述流程進行利潤分配,則無問題。但並不是有利潤一定要分配,如果一家有長遠的計劃的公司,應該考慮為公司擴大經營進行再投入或者降低負債率。如果一家企業在高額負債的情況下,而不進行統籌考量,每財年將所有可分配利潤全部分配,則勢必會影響到後期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如果公司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則違反法律規定,會侵害公司的財產,還可能侵害到債權人的利益,應將分得利潤退還公司。如果公司沒有利潤或虛構利潤進行分配,更是可能被認定為抽逃出資,不但應當向公司還本付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還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一家高負債公司是否可以分紅並不取決於是否償還完所有債務,而且取決於財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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