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姐,這個月申報城市建設維護稅時, 考慮到新的城建稅稅法已經實施了,不確定跟上個月相比有沒有什麼變化,城建稅有沒有算錯?”
我就跟她詳細瞭解了一下情況,具體如下:
她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地址位於市區,城建稅稅率為7%,9月申報期享受直接減免增值稅優惠(不包含先徵後退、即徵即退)後申報繳納增值稅80萬元,8月已核准增值稅免抵稅額為12萬,8月收到增值稅留底退稅額6萬元。
那麼,在9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相關規定下,你能幫她算出9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嗎?
分析如下:
根據《城建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等相關政策規定:
城建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1)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後的金額。
2)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後的金額。
注意事項:
1) 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2)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我們可以推匯出城建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 計算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含進口)+ 增值稅免抵稅額 - 直接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 - 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
因此,該公司9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 = (80+12-6)×7% = 6.02萬元。
這位客戶所碰到的情況算是簡單的,我們再看一下另一個客戶遇到的問題:
另一客戶在申報附加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五)時發現“上期結存可用於扣除的留底退稅額”有"13xxx.xx"元,但報表中第四列“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資料為“0”,無法在本期扣除留抵退稅,這個情況是系統問題嗎?還是有其他原因?
分析如下:
事實上,這不是系統有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餘額,在以後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言外之意:簡易計稅方法確定的增值稅稅額是無法扣除留抵退稅的。
於是,這位客戶再次核對申報表後,果然發現存在按簡易計稅方法確定的增值稅稅額(16xxx.xx元):
因此,該客戶當期申報城建稅時,計稅依據不能扣除留抵退稅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4列“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資料為“0”。
溫馨提示:
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那麼,與1985年2月8日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相比,9月1日施行的《城建稅法》有哪些變化呢?
這裡有簡化版和詳細版,大家可以按需閱讀哦~
PART ONE
簡化版
與《暫行條例》相比,《城建稅法》的變化主要集中在:
一、取消專項用途規定
隨著預算制度的不斷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不再指定專項用途。同時,考慮稅收分配和使用屬於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問題,一般不在稅法中規定,因此,《城建稅法》不再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專項用途。
二、增加增值稅留抵退稅相關規定
為避免增加留抵退稅企業的負擔,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法》將現行規定上升為法律,明確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三、明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明確“納稅人所在地”的定義
確定納稅人所在地是為了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適用稅率,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PART TWO
詳細版
1.徵收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計稅依據
《城建稅法》第二條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該條對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規定,源自2018年釋出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檔案中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建稅法》將該規定上升為了法律。
舉個例子
甲企業適用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2021年7月需要繳納增值稅100萬元,上月申請並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20萬元,則其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為(100-20)×7%=5.6(萬元)。甲企業可將申請退還的20萬元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可少繳納稅款20×7%=1.4(萬元)。
3.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分為3檔。
納稅人所在區域 |
稅率 |
市區 |
7% |
縣城、鎮 |
5% |
不在市區、 縣城或者鎮 |
1% |
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4.優惠政策
《城建稅法》第六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徵或者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城建稅法》實施後,國務院仍可以針對特定事項等制定減免稅優惠,這為不斷出臺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留下了空間。
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還散見於多個規範性檔案。
①符合條件的吸納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和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的,在規定年度內,可在限額內按順序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來源:《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②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包含城市維護建設稅在內的“六稅兩附加”,且如果其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優惠政策。
來源:《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稅務局關於我省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地方稅及附加的通知》(財稅法〔2019〕119號)
③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
來源:《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5.合併申報
《城建稅法》第七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2021年7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
城市維護建設稅申報表與增值稅、消費稅申報表整合後,在現行申報規則和功能不變的基礎上,納稅人填寫表單數量和納稅人辦稅時間將被進一步壓縮。
PART THREE
新舊對照表
本文來源:前半部分內容為辦稅總動員原創,後半部分內容來源於安慶稅務,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