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或者抵押權等他項權利以及涉及房屋的其他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和其他權利狀況的行為。
有些買房者買到理想的房子後,重點考慮的是如何裝修、如何確保順利入住的問題,而對於辦理房屋產權證卻不上心,拖得時間長了,就忘了;有些買房者則是比較在意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費用,認為根據合同房子已經是自己的了,辦證還要納稅,不辦證則可以省上萬元錢。為此,沒有及時辦理或沒辦理房產證引發了不少房產糾紛。
不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危害如果購房者入住後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他對自己所購房屋的所有權便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購房者也就對所購房屋失去了以下相應的權利:
(一)無法進行房產交易購房者無法進行房屋的買賣、轉讓、置換、繼承、贈與等行為,如果發生上述行為,就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屬於非法民事行為,這些行為也將被宣佈無效,法律不予保護,各方的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
(二)購房者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包括抵押權、典權(典權和抵押權同為不動產物權,但典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典權的目的在於房地產的使用價值;抵押權是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擔保物權,其目的在於取得房地產的交換價值)等,因為我國的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這是法律所規定的,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沒有房屋所有權證,購房者就無法透過辦理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其他民事責任。
(三)無法獲得拆遷補償當購房者所購房屋需要拆除時,沒有房屋所有權證就無法得到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規定的拆遷補償。
(四)無法透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這棟建築屬非法開發,購房者就無法辦理房產證。當這棟建築需要強制拆除或拍賣時,購房者就將一無所有,也無法透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權利。
(四)到期後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即便是購房者能夠居住到土地使用期滿,但因沒有房屋所有權證,屆時也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而且,各省市都對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有明確規定。比如,《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城鎮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這說明,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是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的,而且,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不但是購房者的權利和義務,也是房地產開發商應該履行的法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