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拖的時候送我的車子,發給我的紅包,這些都已經送給我了,現在分手你憑什麼要我還給你,我24歲開始和你在一起,我的青春損失不需要錢嗎?我把我的貞潔給你了,這些能用錢來算的嗎?
小潘今年30歲了,24歲那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公司老闆,這個老闆比小潘大十歲,而且比小潘矮了不少。
(2)
剛認識那年,那位老闆瘋狂的傻追求小潘,剛開始的時候小潘感覺男的比她的年齡大很多,況且本身也長的不怎麼樣,後來這個老闆對小潘非常非常的照顧,而且還經常給小潘送禮物,無論是中國的節日還是外國的節日,都發紅包給小潘,而且還經常邀請小潘到他的公司參觀,朋友也經常對小潘說,嫁的好比什麼都強,少奮鬥幾十年。慢慢的小潘也感覺這個老闆不錯,而且在金錢上也是很大方。相比自己的那些姐妹的男朋友比起來,能成為這個老闆的女朋友確實也是不錯的。慢慢地小潘就接受了。
(3)
兩個人確定關係以後,男的對小潘依舊是那麼大方,小潘需要什麼他都能滿足,並且讓小潘辭了工作,直接去他的公司做財務負責人。
情人節之類的節日,男的都會發520元,1314等等代表愛情的數字紅包給小潘。
(4)
隨著在一起的時間越來越長,男的給小潘買了一臺賓士代步車,價值30多萬,車的行駛證是在小潘的名下,所有的朋友親戚都感覺他們之間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今年三月份雙方感情破裂,小潘決定分手。
(5)
決定分手的事一說,男方就要求小潘把車和以前發的紅包全部還給他,男方不同意分手,一直用這事糾纏小潘,小潘這個時候也不給男方臉色,因為導致這次感情破裂的原因完全是男方揹著小潘和酒吧裡的女孩鬼混在一起,因為這事是男方過錯事,所以小潘堅持不退還。
(6)
沒有想到男方竟然起訴到法院,要求償還車以及這幾年發的紅包,小潘直接在他們之間的朋友面前罵男的不要臉,這些年陪你在一起,青春損失費,我的貞潔費沒有找他賠錢就不錯了,自己鬼混還有臉要這些,況且這些東西都是你送我的,憑什麼我要還給你。
(7)
最終法院經過一些常理,判決小潘應該償還男方20萬的錢,因為小潘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男方的過錯導致分手。
小潘真的後悔,當初因為感覺男的大方,事業也不錯,才同意和男方在一起。
(雙方戀愛那些錢需要償還)
第一,雙方在聊天或者簡訊中有說借錢這個字出現的,這個就是借錢,這個需要償還。
第二,金額比較大,比如十萬或者二十萬,雖然沒有寫借條又或者沒有說明是借款的,法院一般會認為這些是有條件的贈與或者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借款,也是需要償還的。
第三,就是所謂的彩禮,如果說雙方不能結婚,那女方肯定要把彩禮退回給男方。
(不用償還的)
只要轉帳記錄寫有,“我愛你”,雙方戀愛期間吃喝玩樂的錢,這些是不需要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