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二手房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因一方不在現場簽約的情況,這個時候就需要有授權委託書,那怎麼審查授權委託書呢?
1、公證授權委託書:公證授權委託書要求委託人和受託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所以只要審查清楚公證書是該公證處出的,真實性基本就沒有問題。除了這一點也要看一下授權許可權,不要讓對方超出了委託許可權簽訂合同,不然以後比較麻煩,自2017年年中司法部出文以後,全委公證就一般不給做了,現在有的公證處是可以做的,但代收房款這一項必須是三代以內近親屬,其他許可權對受託人的身份沒有限制。
2、手寫授權委託書,這種情況作為一方最好能見證書寫的過程,以確保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最不濟也要影片見證簽字的真實性,當然這種情況也不能排除在郵寄或寄過來的時候被調包的可能性,想確保萬無一失最好有信得過的人陪同帶過來。現實中好多人因為當場沒帶委託書,第二天帶過來的並不是業主本人簽字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只得解除。當然這種情況在房價平穩的時候可能出問題的情況不多,即使委託書不是業主本人簽署的,但由於房價沒有波動,即使毀約獲益也不大,所以其解約的動力不大,但一旦房價波動幅度較大,這種情況就不好說了,有大量的案件可以印證這一點,本人也處理很多。
法院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要求會對授權委託書簽字的真偽做鑑定,如果鑑定出來不是其本人所籤,解約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雖然法律上也有善意取得的概念,但勝訴的機率是相對小一些的,因為認定這些需要法官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