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史西寧律師
當你的房子遇到徵收時,能獲得多少補償與房屋的價值息息相關,而房屋的價值並不是徵收方張張嘴就定了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可見對於房屋價值的認定有著自己法定的流程,徵收方沒有權力私自更改。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詳細解讀房屋價值評估時,你沒注意過的那些關鍵詞。
關鍵詞一:“協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協商”是房屋價值評估必經的第一步,在實踐中,很多徵收方直接帶著房屋評估機構的人來到老百姓家,美其名曰走正規途徑進行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殊不知,在他們直接帶人來的那一刻,就已經違法了,房屋評估機構是需要被徵收方與徵收方雙方協商確定的,以免評估機構與徵收方存在某種利益關係,影響結論。
關鍵詞二:時間點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在房地產市場上,房價是隨時在波動的,可能今年幾千的房價明年就翻了個倍,而徵收又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如果徵收方用一兩年前的評估報告給你補償,那就要注意了,可能這時候房價已經不同於原來了。
關鍵詞三:評估方法
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時,會用到一些專業的計算方法,雖然我們大部分人並不懂究竟如何計算,但是在評估報告中,表明計算方法是必須的,而我們需要了解這些方法的適用。
一般有交易性的房屋,以市場比較法為主;有經濟收益的,應該用收益法;是在建工程的,應該選用假設開發法;其他不適用以上三種的,可以採用成本法。
史律師提醒:
當徵收方提供的補償安置方案、協議等所列的補償金額低於“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時,被拆遷人一定不可忍氣吞聲、迫於壓力簽下協議,而是一定要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針對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決定直至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實施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