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0月,中國人民志願軍赴朝作戰,拉開了抗美援朝戰爭的序幕。在抗美援朝戰爭中,志願軍得到了全中國人民的全力支援。
建國伊始,百廢待興,國家建設任務十分繁重,由於經驗不足,以致在建立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的過程中,在上層方面,產生了機構龐大、層次太多、分工不清、人浮於事等現象。
而在下層方面,特別是經濟建設和文教建設等方面,卻又還缺乏必需的人員,形成了頭重腳輕的情勢。
如果不加以適當的調整和緊縮,勢必使國家財力負擔不起,行政工作效率減低,並滋長官僚主義。
為此,中央遵照毛主席“增加生產,厲行節約,以支援中國人民志願軍”和周總理“緊縮編制、調整機構、減少層次、精簡人員、健全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以達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加強國家各種建設的目的”的指示,於1951年12月,決定對全國黨政群機構進行改革,這也是建國後第一次機構改革。
這次機構改革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調整緊縮上層,合理充實下層
調整現行機構編制員額標準,使該減的減,該加的加,該合併的合併。
根據合理化原則加以調整後,估計中央和大行政區兩級編制員額,約可減少五分之一,省一級約可減少十分之一。
省人民政府所轄行署:除保留廣東省的海南島行署和新疆省的南疆行署外,其餘一律取消。
專署:人口不多或地區較小的省份,其專署一級,除有特殊理由者外,一律取消。土地改革已經完成的省份,可考慮將專署改為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督察機關,而不作為行政上的一級,並可考慮減少專署的單位。
其他地區專署一級的編制,除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可以維持現行編制員額或少予減少外,其餘不分新區老區均須進行緊縮。專署兼管駐在城市的市政工作者,市政府可不另行設立機構,但專署的編制員額可按具體情況酌予增加。
縣:其編制員額以調整充實為原則,不能減少,大縣還須增加。人口在一百萬以上者,按特等縣編制員額增加五十人,人口在八十萬以上不滿一百萬者,增加三十人。此外,新老區的差別,已經相當改變,同時,新老區均有其特殊要求,因此,決定縣的編制除公安武裝外,完全統一。
區:為了便於群眾監督政府和更有效地貫徹中央的各項政策方針,區大者必須適當劃小。現除中南、東北兩大行政區已實行將區劃小,不再重劃外,其他各大行政區、內蒙自治區、華北五省,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酌量劃小。
但不能劃的太小太多,也不可能一次劃定,其具體數目,由各大行政區提出意見,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後實施。今後所有區的編制均應適當縮小,新老區編制員額應完全統一。此外,區人民政府應儘可能地設立在工商業比較發達的集鎮上。
二、合併分工不清和性質相近的機構
在調整機構時,應首先合併那些分工不清和性質相近的機構,合併那些現在尚不忙於分立而可以合併的機構,成立那些在目前工作上急需成立的機構,取消那些目前工作上尚不急需成立的機構,有些機構則可以歸併、兼辦或合署辦公。這一切調整,都應根據政治和業務兩方面的具體情況加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大行政區分院與大行政區司法部實行合署辦公。大行政區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的檢察署,除業已成立獨立機構外,均可與法院、司法部實行合署辦公。
民政機構和人事機構,省以上分開設定,專署以下合併。
中央情報總署分別與軍委情報機構和外交部情報司合併。
中央燃料工業部與重工業部合併。另成立中央軍事工業部。
紡織工業部與輕工業部合併。
大行政區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的農業部、林業部、水利部,原則上實行合併。但因政治或業務原因而不能合併時,可經政務院批准後分開設定。
海關總署劃歸中央貿易部領導,成為中央貿易部的組成部分。
取消中央財政部所屬鹽務總局,鹽的生產歸中央輕工業部領導,運銷部分歸中央貿易部統一辦理。
中央財政部和大行政區財政部所轄菸酒專賣事業中的工廠,劃歸中央輕工業部或大行政區工業部領導。
人民銀行所轄交通銀行和人民保險公司,劃歸中央財政部領導。
專區、縣以下的地方貿易公司,除少數民族地區外,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撤銷,其業務逐漸歸併於合作社。
大行政區、省(市)兩級的文化部門,改為文化事業管理局(處),其員額由原文教部門編制員額內調劑解決。
中央新聞總署分別和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中央出版總署合併。
大行政區新聞出版局撤銷,除華東、中南、東北改設出版局及新聞專員辦事處外,其餘各區得設新聞專員辦事處(員額七人至十人)和出版專員辦事處(員額十五人至二十人)。
但大行政區駐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已設有新聞出版機構者,得由市新聞、出版機構兼理,大行政區不另設專員辦事處。省(市)根據當地新聞、出版事業的具體情況,得分設新聞和出版專員辦事處,其員額定為各三人至五人,並得由駐在市的新聞專員、出版專員兼理,以避免一個地方設兩套機構。
三、精簡機構,減少層次
為克服官僚主義,應儘量減少層次,實行分工負責,簡化辦公手續,裁減可有可無的機構和人員,以提高工作效率。
各級政府的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設定到省(市),專署以下一律不設立。
政治法律委員會在大行政區設五人至十人的辦公室,在省(市)設三人至五人的辦公室,辦理日常事務。中央、大行政區和省的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辦公機構和計劃機構實行合併,辦公機構下,可根據工作需要,分別設立:工業交通、農林水利、財政金融貿易、統計、綜合計劃等組織。
大行政區的文化教育委員會設二十人至三十五人的編制員額,省(市)的文化教育委員會設十三至二十五人的編制員額,辦理日常事務並管理同級政府的幹部教育和宗教事務。
各級政府的人民監察委員會,設定到縣。
交通機構設定到省,只有一項工作者(如只有公路或航路),設局不設廳;有兩項以上工作者,設廳不分設局,可根據工作繁簡,在廳內設若干主管科。
勞動機構,設定到省(市)和省轄市,省級的勞動部門可由省人民政府駐在市的勞動局兼辦,不另設機構。省轄市如工商業不發達,勞資糾紛不多,則只須在政府的辦公廳(室)內或民政部門內設一勞動科。
合作行政事務,由合作社兼辦,不在編制上另列名額。但在過渡期間,人民政府對合作社可酌予補貼。
工會一般可設定到縣,但某些縣份工人不多,則可不另設脫離生產的專職員額;大市的工會一般可設定到區。工會編制員額中由國家供給部分,維持一九五一年的標準。其編制員額如何分配,由總工會統一分配下達。
土地改革未完成地區,農民協會的編制,在土地改革工作隊編制人數內調劑,不另設編制員額。
中蘇友好協會、文聯、青聯、學聯、體育分會,專署以下由各有關部門兼辦,不另設專職員額;省(市)以上應儘可能地減少脫離生產的專職員額,上述各種組織應否全數設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之。
科聯、科普、救濟總會及其分會、紅十字會、療養院、託兒所、文物保管委員會、文工團,均在事業費內開支。抗美援朝分會工作由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的協商委員會(縣為常務委員會)兼辦,不另設編制員額。大行政區一級無協商機構者,得另設專人辦理。
中央和大行政區各部的機構,一般只設三級(部、司、科),特殊經批准者可設四級。省(市)各廳(局)的機構,一般只設兩級(廳或局、科),特殊經批准者可設三級。省轄市以下,一般只設科不設局,但某些人口較多,政治經濟文化均較重要的城市,經批准者可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