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擴)建的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現有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日前,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召開新聞釋出會,解讀江蘇省池塘養殖尾水排放強制標準《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以下簡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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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共分8個章節,對淡水養殖、海水養殖池塘的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尾水監測方法、結果判定、監督與實施等內容都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指標的排放限值總體嚴於行業標準,已於今年8月1日起實施。
江蘇作為全國池塘養殖大省,2020年全省池塘養殖面積520萬畝,佔全國的的11.4%,近年來圍繞生態漁業建設目標,江蘇透過標準引領、試點推進、綜合施策,不斷加強部門協作,持續推進池塘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標準》作為江蘇首個、全國第二個池塘養殖尾水排放強制性標準,為江蘇加強水產養殖汙染防治、提升水產生態健康養殖水平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試點推進 改造高標準生態化池塘70萬畝
池塘養殖是江蘇漁業生產的主要方式,也是江蘇水產品穩產保供的重要保障。
據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張建軍介紹,早在2011年,江蘇就在全國率先出臺地方行業標準——《太湖流域池塘養殖水排放標準》,2018年又對該標準進行修訂,提高尾水排放要求。2019年,江蘇率先在高淳、吳江、海安、泗洪等地開展池塘養殖尾水達標排放試點。2020年,以漁業園區、百畝以上連片池塘為重點,將試點範圍從太湖流域地區逐步向蘇中、蘇北推開。今年省級試點範圍已覆蓋全省水產養殖主產區。
試點經驗表明,實施池塘生態化改造,是促進養殖尾水達標排放,實現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此外,2019年以來,江蘇組織各地編制池塘生態化改造方案,加大省級財政扶持力度,大力實施池塘生態化改造。資料顯示,目前全省改造高標準生態化池塘70萬畝左右。
為進一步壓實養殖主體尾水治理的主體責任,今年6月,江蘇釋出了《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2/4043-2021),適用範圍擴大至全省幷包含淡水、海水受納水域及工廠化養殖等水體,部分重點區域的排放要求全國最嚴,對江蘇池塘養殖水排放標準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值得關注的是,“強制”二字也就說明該《標準》是經江蘇省政府批准後釋出實施的。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違反強制性標準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標準引領 從行業自律變為法規剛性約束
水產養殖業已成為江蘇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和農(漁)民發家致富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江蘇水產養殖總面積位居全國第三、水產品總產量全國第五、漁業產值全國第一;水產養殖過程中會產生總磷、總氮、化學需氧量等汙染物。
江蘇第二次汙染源普查資料顯示,江蘇水產養殖業主要水汙染排放量中,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分別佔全省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的11.44%、3.82%、6.25%。而池塘養殖在江蘇水產養殖業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據統計,2020年江蘇池塘養殖面積520萬畝,佔全省水產養殖總面積的50%以上。
“為不斷提升江蘇水環境質量,控制池塘養殖業水汙染物排放量勢在必行。”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潘良寶介紹,《標準》出臺以前,江蘇省池塘養殖行業一直缺少統一的強制性排放標準,池塘養殖尾水排放管理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約束。《標準》的出臺填補了這一空白,將池塘養殖尾水達標排放從行業自律轉變為法規剛性約束,有利於強化治汙主體責任,為江蘇池塘養殖汙染防治提供重要依據和行動遵循。
《標準》第一章明確規定,養殖水面100畝以上連片池塘,單個養殖主體水面在50畝以上的池塘,以及工廠化等其他封閉式養殖水體均適用本《標準》。
據統計,養殖水面100畝以上連片池塘、單個養殖主體水面大於50畝的池塘這兩類是我省池塘養殖的主要型別,合計可覆蓋池塘養殖規模的80%以上。將其納入本標準監管範圍,有利於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實現可持續發展。
分級分類,精準設限。《標準》還根據尾水受納水體的重要性和敏感度,分類分級設定標準限值,將海、淡水池塘養殖尾水受納水域均劃分為重點保護、一般等兩類水域,排放限值分為一級、二級及特殊排放限值,並規定重點保護水域執行一級排放限值,一般水域執行二級排放限值,太湖流域一、二級保護區養殖尾水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據悉,《標準》分級分類總體嚴於國家行業標準,太湖流域一、二級保護區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目前為全國最嚴的標準。
監督管理 確保標準有效貫徹實施
截至目前,江蘇已釋出生態環境領域相關地方標準47項,其中水汙染排放和治理相關地方標準25項;釋出水產養殖地方標準139項,其中池塘養殖地方標準32項。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二級巡視員錢夏夷表示,從整體上看,《標準》內容全面、結構合理、專案指標與檢測方法配套,對江蘇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提出了全面、具體和嚴格的要求。《標準》的出臺,勢必有效推動產業轉型升級,透過池塘生態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確保養殖尾水達標排放,環境效益顯著。
如何確保《標準》有效貫徹實施和執行?作為生態環境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潘良寶表示,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將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省農業農村廳,共同抓好標準的貫徹執行。
首先,推動池塘生態化改造,推動各地建設一定比例的尾水淨化區及配套相關尾水處理設施等,促進養殖尾水迴圈利用和達標排放,並做好執行維護。
其次,將養殖尾水排放監督性監測納入年度例行監測工作計劃一併安排,在養殖集中區和清塘期等重要時段,開展一定比例的監督性抽測,在養殖尾水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處設定取樣點,取樣分析結果作為池塘尾水排放是否達標的判定依據,懸浮物、pH、總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或化學需氧量)等5項指標中任一項指標超標即判定為超標排放。
如判定為超標,生態環境執法監督管理部門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及《江蘇省水汙染防治條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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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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