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馬斯·霍布斯
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時某人的體力雖則顯然比另一人強,或是腦力比另一人敏捷;但這一切總加在一起,也不會使人與人之間的差別大到使這人能要求獲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樣要求的任何利益,因為就體力而論,最弱的人運用密謀或者與其他處在同一種危險下的人聯合起來,就能具有足夠的力量來殺死最強的人。
至於智力,除了以語詞為基礎的文藝,特別是稱為科學的根據普遍和顛撲不破的法則處理問題的技能(這種技能很少人具有,而且也只限於少數事物;它既不是一種天生的能力,也不象慎慮那樣是在我們關注其他事物時得到的)。我還發現人與人之間更加平等,因為慎慮就是一種經驗,相等的時間就可以使人們在同樣從事的事物中獲得相等的分量。可能使人不相信這種平等狀況的只是對自己智慧的自負而已。在這一方面,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自己比一般人強;也就是說,都認為除開自己和少數因出名或贊同自己的意見而得到自己推崇的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不如自己。因為根據人類的本性說來,不論他們承認有多少人比自己機靈、比自己口才好、比自己學問好,但卻不會相信有很多人能像自己這樣聰明。因為人們看自己的智慧時是從近旁看的,而看他人的智慧時則是從遠處看的。但這倒是證明人們在這一點上平等而不是不平等。因為一般說來,任何東西分配平均時,最大的證據莫過於人人都滿足於自己的一分。
由這種能力上的平等出發,就產生達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兩個人如果想取得同一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用時,彼此就會成為仇敵。他們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時則只是為了自己的歡樂;在達到這一目的的過程中,彼此都力圖摧毀或征服對方。這樣就出現一種情形,當侵犯者所引為畏懼的只是另一人單槍匹馬的力量時,如果有一個人培植、建立或具有一個方便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會準備好聯合力量前來,不但要剝奪他的勞動成果,而且要剝奪他的生命或自由。而侵犯者本人也面臨著來自別人的同樣的危險。
由於人們這樣互相疑懼,於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發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機詐來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沒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為止。這並沒有超出他的自我保全所要求的限度,一般是允許的。同時又由於有些人把征服進行得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之外,以詠味自己在這種征服中的權勢為樂;那麼其他那些本來樂於安分守己,不願以侵略擴張其極勢的人們,他們也不能長期地單純只靠防衛而生存下去。其結果是這種統治權的擴張成了人們自我保全的必要條件,應當加以允許。
此外,在沒有權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攝服的地方,人們相處時就不會有快樂存在;相反地他們還會有很大的憂傷。因為每一個人都希望共處的人對自己的估價和自己對自己的估價相同。每當他遇到輕視或估價過低的跡象時,自然就會敢於力圖儘自己的膽量(在沒有共同權力使大家平安相處的地方,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毀)加害於人,強使輕視者做更高的估價,並且以誅一儆百的方式從其他人方面得到同樣的結果。
所以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便發現:有三種造成爭鬥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
第一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原因則使人為了求名譽而進行侵犯。在第一種情形下,人們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兒女與牲畜,在第二種情形下則是為了保全這一切。在第三種情形下,則是由於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點意見上的紛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對他們本人的藐視。或是間接對他們的親友、民族、職業或名譽的藐視。
根據這一切,我們就可以顯然看出: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攝服的時候,人們便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
這種戰爭是每一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因為戰爭不僅存在於戰役或戰鬥行動之中,而且也存在於以戰鬥進行爭奪的意圖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時期之中。因此,時間的概念就要考慮到戰爭的性質中去,就像在考慮氣候的性質時那樣。因為正如同惡劣氣候的性質不在於一兩陣暴雨,而在於一連續多天中下雨的傾向一樣,戰爭的性質也不在於實際的戰鬥,而在於整個沒有和平保障的時期中人所共知的戰鬥意圖。所有其他的時期則是和平時期。
因此,在人人相互為敵的戰爭時期所產生的一切,也會任人們只能依靠自己的體力與創造能力來保障生活的時期中產生。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舉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等都將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汙、殘忍而短壽。
人性竟然會使人們如此彼此互相離異、易於互相侵犯摧毀,這在一個沒有好好考慮這些事物的人看來是很奇怪的。因此,他也許不會相信根據激情作出的這種推論,而希望用經驗加以證實。那麼我們不妨讓這種人考慮一下自己的情形。當他外出旅行時。他會要帶上武器並設法結伴而行;就寢時,他會要把門閂上;甚至就在屋子裡面,也要把箱子鎖上。他做這一切時,自己分明知道有法律和武裝的官員來懲辦使他遭受傷害的一切行為。試問他帶上武器騎行時對自己的國人是什麼看法?把門閂起來的時候對同胞們是什麼看法?把箱子鎖起來時對自己的子女僕人是什麼看法?他在這些地方用行動攻擊人類的程度不是正和我用文字攻擊的程度相同嗎?但我們這樣做都沒有攻擊人類的天性。人類的慾望和其他激情並沒有罪。在人們不知道有法律禁止以前,從這些激情中產生的行為也同樣是無辜的;法律的禁止在法律沒有制定以前他們是無法知道的,而法律的制定在他們同意推定製定者前也是不可能的。
也許會有人認為這種時代和這種戰爭狀態從未存在過,我也相信決不會整個世界普遍出現這種狀況,但有許多地方的人現在卻是這樣生活的。因為美洲有許多地方的野蠻民族除開小家族以外並無其他政府,而小家族中的協調則又完全取決於自然慾望,他們今天還生活在我在上面所說的那種野蠻殘忍的狀態中。不論如何,我們從原先在一個和平政府之下生活的人們往往會在一次內戰中墮落到什麼樣的生活方式這種活生生的事實中可以看出,在沒有共同權力使人畏懼的地方,會存在什麼樣的生活方式。
就具體的個人說來,人人相互為戰的狀態雖然在任何時代都從沒有存在過;然而在所有的時代中,國王和最高主權者由於具有獨立地位,始終是互相猜忌的,並保持著鬥劍的狀態和姿勢。他們的武器指向對方,他們的目光互相注視;也就是說,他們在國土邊境上築碉堡、派邊防部隊並架設槍炮;還不斷派間諜到鄰國刺探。而這就是戰爭的姿態。但由於他們用這種辦法維持了臣民的產業,所以便沒有產生伴隨個人自由行動而出現的那種悲慘狀況。
這種人人相互為戰的戰爭狀態,還會產生一種結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與不公正的觀念在這兒都不能存在。沒有共同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而沒有法律的地方就無所謂不公正。暴力與欺詐在戰爭中是兩種主要的美德。公正與背義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體質官能。果然是這種官能的話,那麼當一個人獨處在世界上的時候,這些官能便也會像感覺和激情一樣存在於他的身上。它們是屬於群居的人的性質,而不是屬於獨處者的性質。這樣一種狀況還是下面情況產生的結果,那便是沒有財產,沒有統治權,沒有“你的”、“我的”之分:每一個人能得到手的東西,在他能保住的時期內便是他的。以上所說的就是單純的天性使人實際處在的惡劣狀況,然而這種狀況卻有可能超脫。這一方面要靠人們的激情,另一方面則要靠人們的理性。
使人們傾向於和平的激情是對死亡的畏懼,對舒適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慾望,以及透過自己的勤勞取得這一切的希望。於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條件。這種和平條件在其他場合下也稱為自然律,在往下的兩章中我將更詳細地加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