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9月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然資源廳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印發雲南省持續整治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後,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房地產交易管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加強商品住宅售後服務管理,切實維護住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月中旬,省住建廳再次釋出《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在銀行確認購房人具備貸款資格前,不得向購房人收取購房首付款,以避免購房人因無法獲得按揭貸款而引發的矛盾糾紛。該規定一出,廣大購房人群置業路上的一大“痛點”問題,或將得到有效解決。
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是大部分人買房置業過程中的必經之路。過去一段時間裡,購房人向銀行申請住房貸款一般發生在交完房屋首付款之後。如今隨著金融監管、調控力度的進一步加大,這種“先交首付再批貸款”的傳統購房模式所造成的買賣雙發矛盾正在不斷激化。去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近一步限制了各大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房貸額度出現了“僧多粥少”的情況。
各大銀行為了緩解房貸額度不足的壓力,將房貸額度審批給更加具備貸款資格的購房者,不得不提高審批“門檻”,其中最直觀的就是對借款人的收入還貸比(借款人月還款額與月收入之比)和信用卡使用情況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從建立銀行貸款集中度、各大銀行嚴查首付款來源以來,已經有不少市民在簽訂購房合同後被銀行拒貸。從部分讀者反映的情況來看,其遭遇拒貸的原因多為借款人達不到銀行的放貸要求,要麼是信用卡存在透支未還的情況,要麼是個人收入無法償還月供等。由於銀行拒貸的責任不在開發商,因此他們解決問題的態度也不太積極。
“銀行通知貸款沒批下來的第一時間,我就聯絡了開發商,結果對方告知問題出在我這邊,他們也沒有辦法解決,後來只能硬著頭皮四處去湊錢交清了尾款。”
除了一次性付清尾款外,開發商一般還會為購房者提供另外一種解決方案,那就是為房子找到新的買家。但這種方案實施起來,同樣困難重重。另一位試圖透過更名退款的購房者說道:
“起初開發商告知我只需找到新的買家就能申請辦理退首付款,但在找到新的買家後,又被開發商要求籤訂一張對我的權益沒有任何保障的承諾書,如果不籤就無法進行下一步的流程。”
據悉,該購房者已申請相關部門介入處理,但目前仍未有實質性進展。
買過房的人可能都有同樣的感受,買方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其實處於較為被動的位置。之前對於交首付後被銀行拒貸這一情況,《商品房預售合同》並沒有特殊規定。因此參照原有的法律解釋,只能是“誰出問題誰負責”。“儘管拒貸原因在購房者自身,但出現這種情況並不是我們的主觀意願,因此要我們單獨承擔拒貸的後果其實是不太公平的,開發商的利益得到了維護,那我們購房者的損失又該如何計算呢?”談及被對銀行拒貸的感受,一位讀者這樣回答。
“購房人沒有貸款資格,開發商不得收取首付款”這一訊息一出,便得到了廣大購房者們的盛讚:
“早該這麼辦了”
“這樣不就杜絕了銀行拒貸的風險了嘛”
“終於有人為我們買家說句話了”
“從購房者的角度出發,這的確是一大利好訊息,有效避免了交完首付後被銀行拒貸而難退款的情況,有利於購房者及時止損。而對於開發商而言,就有利有弊了,一方面銀行開展貸前調查需要時間,這就可能會造成開發商出現回款慢的問題,資金壓力或隨之加大;另一方面,貸前調查也起到了篩選客戶的作用,避免和購房人產生矛盾糾紛,從而損害企業名譽。總體而言,這一調整將開發商、購房者和銀行放在了相對平等的位置,尤其改變了購房者在房產交易中被動的局面,進一步保障了他們的權益,這既是現實所需,也是未來的政策趨勢。”幾位房產從業人員在接受採訪時評價道。
儘管購房者的權益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障,但被銀行拒貸也是購房者不願看到的情況。在房貸日漸緊張的當下,有購房意向的讀者更應該早做打算,透過採取一些合理的措施降低被銀行拒貸風險。
從銀行的角度出發,借款人的個人徵信問題是首要的參考指標,這就要求借款人做到不逾期、不透支,保持徵信良好。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從部分銀行的信貸部門瞭解到,借款人在申請房屋按揭貸款前,還需將名下的大額信用卡消費貸結清,以免負債比過高影響審批。除儘量滿足以上這些硬性要求外,購房者在前期也可以多諮詢幾家銀行,因為每家銀行之間的貸款審批條件以及房貸餘額會存在些許差異,透過多方比較,或許能招待更適合自己的貸款方案,從而降低被銀行拒貸的風險。
稽核:邵雪梅